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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公開轉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招標投標法》、國家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省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市市屬國有資產公開轉讓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國有(集體)企事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屬國有資產的公開轉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開轉讓包括公開招標、公開拍賣和掛牌轉讓三種形式。公開招標,是指委托人為轉讓國有資產,按規定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國有資產轉讓給由評審小組評出的最優標者的行為。公開拍賣,是指委托人為轉讓國有資產,按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國有資產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掛牌轉讓,是指委托人為轉讓國有資產,按規定通過宣傳媒體以公開掛牌轉讓方案的方式,將國有資產轉讓給規定期限內最高報價競買人的行為。
第三條市財政局(國資委辦)負責國有資產公開轉讓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國有資產公開轉讓活動應遵循自愿、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國有資產公開轉讓的底價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確定。底價必須嚴格保密。
第六條對實行公開招標、掛牌轉讓形式的,應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市財政局(國資委辦)、體改辦、監察局、經貿委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七條以整體或部分國有資產產權為其他企業、個人作抵押擔保的,在實行公開轉讓時需清償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政府授權部門或機構,以及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擁有國有資產產權的單位。被出讓的企業、事業單位本身不得作為委托人。招標人、掛牌人是指實行公開招標、掛牌轉讓成立的評審小組。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拍賣人由評審小組選擇確定。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競買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包括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等外國投資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買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國有資產產權的投標人、競買人。
第九條投標人、競買人應了解招標、拍賣或掛牌的國有資產的情況,遵守規則,依法參與競投或競買。投標人、競買人可以委托人參加國有資產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轉讓活動。
第十條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取得國有資產產權的,憑《國有資產轉讓合同書》以及交納的價款憑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權屬變更等相關手續。
國有資產轉讓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方的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方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方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分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公開招標的基本程序
(一)招標人于投標截止日前20個工作日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1、國有資產及占有方(經營方)的基本情況;
2、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3、投標人報名地點、截止時間;
4、給付中標價的方式;
5、評標方法;
6、開標時間、地點;
7、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更改公告事項的,應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二)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資格證明文件。
(三)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空白標書及有關投標文件,并交付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以國有資產評估值10%的標準(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人民幣)交付。
(四)招標人根據需要,可組織投標人進行實地勘察。
(五)投標人編制標書投入標箱。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1、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
2、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或難以辨認的;
4、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5、委托他人,因委托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的;
6、重復投標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六)招標人通知各投標人及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啟封,宣讀標書,進行驗標及宣布標底。
(七)招標人按公告的條件及程序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或未中標人發出書面通知。
(八)中標人與委托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書》,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付全部轉讓款。如數額較大、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全部轉讓款的30%。其他款項在一年內付清,并應提供合法擔保,且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公開拍賣的基本程序
(一)拍賣人于拍賣正式開始前20個工作日拍賣公告。拍賣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1、國有資產出賣人(占有方或經營方)的基本情況;
2、擬公開拍賣的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
3、競買人的資格條件;
4、競買人報名地點、截止時間;
5、競買申請截止日期;
6、拍賣時間、地點;
7、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人更改公告事項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并領取競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材料。
(三)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遞交競買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格證明。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的,競買人還需提供企業發展規劃;
(四)拍賣人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人資格證書和統一編號的應價牌。
(五)競買人與拍賣人簽訂競買承諾書,就國有資產公開轉讓的有關條件作出承諾。
(六)競買人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以國有資產評估價值10%的標準(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人民幣)交付。
(七)拍賣人負責提供拍賣資產的有關基本情況資料,以備競買人查詢。必要時拍賣人可組織競買人進行實地勘察。
(八)拍賣人按公告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活動;競買人按規定的時間、地點進場應價競買。
(九)拍賣主持人按照“應價最高者得”的原則,宣布最終買受人。
(十)拍賣人與買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十一)買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后當日與委托人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書》。
(十二)國有資產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原則上應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全部轉讓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他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公開掛牌轉讓的基本程序
(一)掛牌人于正式掛牌轉讓日開始前20個工作日掛牌轉讓公告。掛牌轉讓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掛牌國有資產占有方(經營方)的基本情況;
2、掛牌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
3、競買人的資格條件;
4、競買人報名地點、截止時間;
5、掛牌轉讓地點、有效期限(不少于7天);
6、掛牌轉讓起始價、增價規則和增幅;
7、掛牌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掛牌人更改公告內容的,應在正式掛牌轉讓起始日7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填寫競買人登記表,并提交有關資格證明。
(三)掛牌人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統一印制的報價單。
(四)競買人與掛牌人簽訂競買承諾書,就國有資產公開轉讓的有關條件作出承諾。
(五)競買人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以國有資產評估價值10%的標準(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人民幣)交付。
(六)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七)掛牌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最終買受人:
1、掛牌轉讓有效期內只有一位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的,掛牌轉讓成交。
2、掛牌轉讓有效期限內有2位或2位以上競買人報價,且均為轉讓標的占有方(經營方)外部競買人的,報價最高者為最終買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的人為最終買受人。
3、掛牌轉讓有效期限內有2位或2位以上競買人報價,既有轉讓標的占有方(經營方)內部競買人,也有外部競買人的,報價最高者為最終買受人;報價相同的,優先考慮內部競買人為最終買受人。
4、掛牌轉讓有效期限內有2位或2位以上競買人報價,且均為轉讓標的占有方(經營方)內部競買人的,報價最高者為最終買受人;報價相同的,由評審小組在綜合考慮競買人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個人素質等因素后確定最終買受人。
(八)買受人應當自掛牌轉讓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委托人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書》,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付全部轉讓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全部轉讓款的30%。其他款項在一年內付清,并應提供合法擔保,且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
(九)掛牌轉讓有效期內無競買人報價,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的,掛牌轉讓取消。國有資產公開轉讓可轉為協議轉讓或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四條與招標、拍賣和掛牌有關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公開轉讓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投標人、競買人以行賄、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資產產權的,可取消其買受人資格,終止轉讓合同,收回國有資產產權,沒收其已交付的保證金和定金,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市屬集體資產的公開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國資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公有資產轉讓暫行辦法》(政辦[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