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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市-2014年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精神,不斷提升我單位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以下簡稱“創建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深入推進中心文明單位、文明窗口建設,切實使中心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督促檢查工作做到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現根據《規劃綱要》和《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督查制度(試行)》的要求,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察內容
(一)各階段創建工作推進情況;
(二)創建工作中各項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三)中心創建工作階段性目標落實情況;
(四)單位行政效能建設情況;
(五)工作人員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情況;
(六)單位及工作人的工作效率、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七)中心黨組、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第三條中心創建工作主要由中心創建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相關督查事項的整理、催辦、督辦工作;鐵路分中心、三縣管理部、中心各科室為督查工作的協辦部門,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并負責落實本單位承辦的督查事項。
第四條督查程序
(一)立項交辦。中心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創城辦安排結合中心工作實際情況,及時列出督查事項,提出擬辦意見,經中心創建工作主要負責人審定后,以書面形式分解下達給相關科室。督查任務分解時須明確承辦單位、辦結時限、反饋要求。
(二)檢查催辦。中心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督查事項進行催辦,掌握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
(三)及時反饋。凡列入督辦的事項,各承辦單位要認真辦理,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心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反饋情況。跨季度的,每個季末反饋一次;有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中心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對督查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匯總,報告中心黨組,由黨組定期進行通報。
(四)辦結審理。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應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及時將辦理結果書面反饋給中心,督查人員對辦理結果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督辦事項報中心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審結后報告組長,對不符合要求的督辦事項退回重辦。
(五)立卷歸檔。督查事項經審結后,督辦人員按文書處理要求將有關材料整理立卷,交文檔人員存檔備查。
第五條督查責任追究
(一)在督查過程中,如發現對列入督查內容的工作進度緩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以及落實不力、工作無作為等情況,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督查人員要敢于負責,堅持講真話,報實情,力戒回避矛盾、掩蓋問題、避重就輕,如有隱情不報或不據實反映,影響中心創建工作的,嚴肅追究督查人責任。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