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調整鎮辦企業退休養老金工作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原在鎮辦企業工作并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制后辦理退休的或一次性退職額躉繳養老保險費后辦理農保退休的人員。
3、按鎮政府有關規定參加鎮管干部養老保險后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執行時間
1、以在鎮辦企業工作(轉制前)的工齡為依據,在原有養老金的基礎上,按每1年工齡每月增發養老金1元。執行時間從年1月1日開始。
2、退休干部除按上述條款增發養老金外,再按正職職齡每1年職齡增發養老金0.5元。
三、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1、參加農保后退休的村干部,增加的部分由所在村負擔。
2、原未納入鎮統籌的鎮辦性質退休人員,增加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3、其余增加的養老金由鎮財政承擔。
4、所涉人員的養老金仍從原渠道領取。
四、其它有關規定
1、原參加農保的鎮辦性質在職職工,現未達到退休參保,根據市社會保險擴面的有關規定,應在我市擴面過渡期內由“農保”轉“城保”(具體辦法見政發[]76號文件。如果在城保擴面過渡期內沒有參加“城保”,而辦理了農保退休的人員,參加享受原鎮辦人員養老金調整待遇。
2、市社會保險擴面過渡期結束,在年12月31日后辦理農保退休的人員,以后不得享受原鎮辦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待遇。
3、此次涉及養老金調整人員的身份和工齡由勞動保障所和農經中心確認,退休干部的身份和工、職齡由鎮組織部門負責確認。鎮勞動保障所負責辦理養老金的調整業務。
4、原長壽鎮管干部已按長政發[]6號文件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后辦理退休的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五、本文解釋權屬鎮勞動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