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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本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法律服務管理科組織實施。
第三條查處案件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基層司法局有權依法查處。本局對在區轄區內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案件予以查處。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共同出示行政執法證并說明身份。
第五條本局行政執法人員應積極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查處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對本局獲知或舉報人舉報的行政違法案件,由法律服務管理科填寫律師投訴案件審批表,提出受理、不予受理、交辦、轉辦等擬辦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決定。
(二)調查取證。對可能涉及行政處罰的投訴,應及時報分管局領導決定立案,由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的人員進行調查。調查人員應制作調查筆錄,并全面搜集與投訴有關的證據材料。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調查報告,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報調查部門領導審查決定。
(三)說明理由。實施行政處罰時,主動、嚴肅地向被處罰人說明被處罰的理由,包括準備作出處罰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
(四)書面決定。法律服務管理科應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有關事實和法律,對違法行為人作出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告知權利。告知被處罰人,如不服本局處罰決定,可向區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查處案件的審簽規定。立案由分管副局長審批。行政處罰決定由局班子集體研究,局長審批。
第八條本制度中未盡事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