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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國有資產監管決策機制,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國有資產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委會”)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對全市國有資產監管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全市國有資產監管重大事項,均須納入市國委會的決策議事程序。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市國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市長、主管城建和國土工作的副市長、紀委書記、主管經濟工作的人大副主任、主管經濟工作的政協副主席擔任、協管國資工作的副市級領導,委員由市政府辦、發改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監察局、審計局、國資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成員因人事變動發生變更的,由接替的負責人接任。
第五條議題涉及的分管副市長,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各部委辦局等相關單位領導應參加會議。
第六條國委會辦公室設在國資局,辦公室主任由國資局局長擔任。
第三章工作職能
第七條國委會會議主要審議、確定、協調解決我市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準我市出臺的國有資產監管各項規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研究重大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
(三)研究國有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聽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年度報告和工作計劃;
(五)聽取國有企業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七)研究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八)研究決策全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八條市國委會會議根據議題提報情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參加會議的委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名單單及審議議題由國資局負責擬定。
第九條市國委會會議的工作程序
(一)國資局根據我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市國委會審議議題的提報工作。各部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在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有需提報市國委會審議的議題時,均應先向國資局申報并統一匯總。
(二)國資局擬定審議議題、參加會議的委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名單后,提前三天起草提請召開市國委會會議的請示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科,轉呈政府辦主任、主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后,報市國委會主任批準召開。
(三)根據市政府確定的會議日程,市國資局負責提報議題的匯報籌備、材料準備工作,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市國委會的組織工作。
(四)市國委會會議議程包括:
1.提報單位匯報議題內容;
2.議題主管部門、分管副市長發表意見;
3.市國委會主任主持審議議題。
(五)市國委會會議結束后,由國資局起草會議紀要,并送政府辦履行簽批程序。
(六)國資局根據審批后的會議紀要協調相關部門具體執行。
第十條市國委會紀要有效期一年,超過期限的,重新上國委會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經市國委會審議通過的議題,各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精神予以落實。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則內容由國資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則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