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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培養鍛煉工作能力,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工作效能,促進廉潔從政,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市股級干部交流輪崗暫行規定(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輪崗交流的范圍
在全體管理人員(側重二層管理人員)崗位之間進行。
第二條輪崗交流的形式
根據保護和促進管理人員隊伍健康成長的需要,在企業內部側重對二層管理人員實行有計劃地輪換任職。
第三條輪崗交流的條件
1、各分場主要負責人必須進行輪崗交流。
2、直接從事財、物管理和計劃、資金、項目建設以及土地等重要崗位滿五年的二層正職,必須進行輪崗交流。其它崗位視工作情況進行輪崗交流。
3、在同一科室、分場由副職升任正職且連續任職滿五年的,有計劃的進行輪崗交流。
第四條輪崗交流的紀律
一、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輪崗交流制度,嚴格程序,輪崗交流對象須經民主測評、集體研究確定,不準個人或少數人指定輪崗交流對象。
二、干部接到輪崗通知后,必須在七天內辦理好交接手續,并轉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配的,免去職務調離原崗位按待崗處理,且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等次,扣發年終獎。
三、有接收輪崗人員的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并配合安排好合理的工作崗位。
第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場綜合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