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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心城市建設資金(下稱城建資金)的管理,確保城建項目資金能夠“高效、規范、安全”地運行,根據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建資金是指市政府籌集的專門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款項,來源主要有土地出讓收益、政府性項目貸款以及財政性撥款等。該資金由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下稱國投公司)管理。城建項目是指由國投公司撥款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是指由國投公司撥款建設的城建項目的建設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用于規范有關城建資金的預算、籌措、使用、核銷、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建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照“嚴格預算、控制總額、嚴格監管、確保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以“突出重點、有保有壓、注重前期、優化項目、量入為出、科學安排”為指導具體安排項目資金。
第五條本規定涉及的各有關部門應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步調,嚴格按照本規定明確的職責要求,責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二章資金的預算
第六條每年末,市政府編制下年度城建資金預算報市人大批準后實施。具體預算編制步驟如下:
1、每年10月底前市國投公司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會同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等相關部門提出下年度城建資金預算方案,上報市政府審定。
2、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根據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城建資金支出計劃,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具體建設項目計劃,報市政府審定。
3、市政府根據年度城建資金收支計劃和具體建設項目計劃,編制年度城建資金預算,報市人大審批。
第七條在年度城建資金預算經市人大審批后實施。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年度城建資金預算執行,做好年度城建資金的籌措、使用、核銷、償還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在年度預算出臺前,為保證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連續性,由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提出在建、續建重點項目的用款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后先行執行。市委常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建設項目,由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憑相關會議紀要會同國投公司上報市政府予以確認后轉入當年的新增項目先行實施,所需投資資金由國投公司增加籌集并及時撥付,在當年資金預算調整或下年度資金預算編制時予以追加。
第三章資金的籌措
第九條城建資金的來源:
1、土地出讓收益,即土地出讓金扣除成本、稅費以及按規定提取相關基金后的收益;
2、政府性項目貸款,即以政府信用、財政預算或財政兜底等形式與銀行合作取得的項目貸款;
3、財政性撥款,即市政府安排用于城建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十條土地出讓收益是城建資金的主要來源,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市國土局和財政局具體職責如下:
1、市國土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城建資金預算中對土地收益的計劃安排數,合理安排經營性土地出讓,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并監督土地出讓金按照合同約定入庫。
2、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金入庫、撥付工作,并在扣除成本、稅費以及按規定提取相關基金后及時撥付市國投公司。
第十一條政府性項目貸款是城建資金的補充,最終從土地出讓金中償還。國投公司作為市政府的融資平臺,負責城建項目融資過程中有關貸款資料的收集、提供,并協調金融機構落實城建項目貸款規模及下柜等工作。貸款項目由市國投公司與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會商后確定,城建項目前期工作的牽頭單位為中心城市城市指揮部,負責協調督促項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審批部門,確保項目前期工作滿足融資要求。國投公司應根據公司財務狀況,與金融機構密切配合,采取多種融資方式,合理安排融資計劃,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財政性撥款由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及時撥付給市國投公司。
第四章資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城建資金使用實行項目年度預算控制和合同進度審核撥付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合同資金包括項目前期各類合同費用和施工、監理、招標合同費用。項目建設合同資金在項目年度預算額度及項目合同金額的85%以內,市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負責對項目業主單位的項目進度款進行審核后,通知國投公司直接將進度款撥付給項目業主單位。市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通知國投公司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應附:建設工程概況表、項目工程進度表、監理及業主單位審核意見、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審核意見;通知撥付前期合同經費時應附:各類前期開支費用合同、發票復印件、估算書、編制成果等。國投公司根據資金情況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管理資金包括項目前期經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前期經費是指用于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項目前期經費按該項目總投資的千分之五計取(最低2萬元),為便于項目前期工作的開展,前期經費實行預撥;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實行先預撥后結算,管理費標準由市政府另行核準。
第十六條項目業主單位均需開立工程資金專戶。國投公司將進度款直接轉入工程資金專戶,該賬戶資金專門用于支出工程款和償還國投公司有償使用的款項;同時,經營性項目的回籠資金也直接進入該賬戶。
第五章支出的核銷
第十七條工程總體竣工驗收結算審核并在合同約定的質保期結束后,要對項目資金進行核銷。項目業主單位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將上年符合核銷條件的項目集中上報國投公司,由國投公司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國投公司及業主單位應及時與財政辦理核銷工作。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核銷的條件,項目進行資金核銷應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經結算審核;
2、在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
3、項目資金已經全部撥付完畢;
4、項目不存在任何遺留未解決的問題。
5、項目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六章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貸款資金本息的償還,應列入年度城建資金預算中,預算收入應首先用于償還貸款的本息。
第二十條根據貸款規模和期限建立相應的風險基金償還機制,以確保貸款資金的償還,降低信貸風險。
第七章資金與項目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國投公司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城建資金的管理職責,加強對城建資金使用的內部監督。項目業主單位對城建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將城建資金挪作其它用途,自覺接受國投公司的監督,并據實提供有關資料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城建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業主單位將竣工結算材料報中心城市建設指揮部審查后,由國投公司依照《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暫行規定》報市審計局組織審計。市審計局每年要對國投公司的城建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以提高城建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