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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工資支付監管力度,充分調動廣大群眾舉報工資發放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實現工資支付的政府監控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舉報范圍
在城區轄區內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同時具有以下兩種情形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可以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工會組織進行舉報:
1.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2.該欠薪行為在3個月內未被舉報或投訴過、未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查處的。
二、舉報方式
3.舉報人可直接到區、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舉報,或者通過郵件、信件、電話進行實名舉報,并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據(包括: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工資發放違法事實等)和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地址。
4.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或夸大舉報事實,對惡意、虛假舉報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將按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5.工會組織在接到欠薪舉報后,應及時把有關案件線索通報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
三、獎勵對象和標準
6.欠薪舉報獎勵金的發放對象是:舉報城區轄區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存在欠薪行為的舉報人。負有相應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除外。
7.舉報人所舉報的欠薪行為,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每宗視數額多少發給舉報獎勵金100-200元。
8.對同一案件多人分別舉報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同一案件多人聯名舉報,獎勵金額按舉報人數平均發放。
四、舉報獎勵金的管理和支付辦法
9.欠薪舉報獎勵金由區總工會主要負責籌集、管理及審核發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舉報的欠薪行為進行受理、查證和處理,并負責對領取欠薪舉報獎勵金的舉報人進行資格審查。
10.對于舉報情況屬實并符合獎勵條件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在確認屬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填寫《城區欠薪舉報獎勵金發放審批表》送區總工會審核發放獎勵金。
11.區總工會應及時通知舉報人憑舉報時所登記的有關信息資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也可以直接提供本人銀行賬號,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領取舉報獎勵金。
12.舉報人在接到通知的15個工作日內逾期不領取獎勵金,或者由于舉報人的原因導致無法取得聯系,或者由于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號資料不真實而無法撥付舉報獎勵金的,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該項獎勵金。
13.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要加強舉報獎勵金管理,保護舉報人。不得違規發放舉報獎勵金或泄露舉報人的有關信息資料和舉報內容,違者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4.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季度要把舉報案件的受理、查證、獎勵金發放審查等有關資料歸檔備查;區總工會要建立舉報獎勵金發放的專門臺賬,兩部門(區總工會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對舉報獎勵金發放情況進行通報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