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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市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見》,按照渡口“五定”原則(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載客定額、定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渡口的設置與管理
第一條 設置或者撤消渡口,應當由渡口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鄉鎮政府轉報,經交通局、海事部門同意后,由市政府審批。
第二條 渡口設置應滿足《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水文地質、安全設施條件,渡口碼頭應設置“渡口守則”及警示標語,標明渡口名稱、審批機關。
第三條 渡船應持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并在醒目位置表明載客定額和安全注意事項,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設施。
第四條 渡船船員必須年滿18歲,身體健康,經海事部門培訓考試后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第五條 渡船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履行職責,不得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如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要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及時向海事部門和村委會報告。
第六條 渡船應按核定的固定線路渡運,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渡或者強行橫渡。嚴禁渡船超載、超抗風等級、洪水或霧天冒險航行,嚴禁人貨混裝。
二、市人民政府具體職責:
第七條 宣傳貫徹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第八條 確定本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目標和責任,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組織落實和考核。組織鄉鎮船舶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渡口渡船安全檢查。
第九條 負責轄區內鄉(鎮)、村渡口設置、遷移、取消的審批工作,但在審批前,應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條 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非客運船舶載客和“三無”船舶(指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以下同)予以取締和處理。
第十一條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三、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 負責渡口渡船的統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貫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與村委會或船主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建造、檢驗;督促和組織船員參加海事部門舉辦的安全和技術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設立鄉鎮到管理機構,配備專人負責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檢查。加強對渡船的安全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禁止非客渡船違法載客和客渡船違章超載。在學生集中過渡、群眾性活動、節假日、墟日以及惡劣天氣期間,組織人員加強現場管理、監控,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整改。
四、村民委員會具體職責:
第十四條 向鄉鎮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宣傳有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第十五條 與船主簽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負責所在村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禁止渡工無證渡運及客渡船違章超載和冒險渡運。在學生集中過渡、群眾性活動、節假日、墟日以及惡劣天氣期間,組織人員加強現場管理、監控,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五、渡口渡船經營人具體職責: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加強對其船舶、船員的安全管理,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渡船不得違章超載、冒險運輸;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參加船舶、旅客保險;禁止船員無證駕船和酒后駕船。
第十九條 在惡劣天氣期間應停止渡運,加強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六、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實施行業管理:(一)交通局應定期組織水上交通安全檢查,加強節日、惡劣天氣期間渡口安全監管,組織海事、邊防等部門對所轄水域“三無”船舶、無證渡運予以處理。協助鄉(鎮)制定渡口渡船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市水上突發交通公共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二)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實施水上安全執法監督工作,并負責渡口渡船的檢驗、登記、發證和船員(渡工)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海事管理機構應與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聯系制度,共同分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 安監局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把水上交通安全列入全市安全工作日程并組織年終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渡口渡船及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