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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及時疏導、妥善處理異常上訪事件,切實保障各級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各級政府機關。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異常上訪,是指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非正常、不合法上訪,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處置異常上訪,必須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首訪責任制、信訪第一責任人和“誰主管、誰負責”,以及依法處置與耐心疏導教育、勸離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快速反應、及時果斷處置、慎用少用警力。
第五條除《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異常上訪還包括以下行為:
(一)拒不到有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的;
(二)多人采用走訪形式上訪,拒不依法推舉代表的;
(三)未經批準舉橫幅標語、散發傳單、呼喊口號上訪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處置異常上訪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全市異常上訪事件。
領導小組組長由負責分管信訪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維穩辦主任擔任,成員由維穩辦、信訪、公安、民政等部門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信訪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了解掌握異常上訪的動態,向領導小組匯報異常上訪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趕赴現場疏導、處置異常上訪問題及其他日常工作,負責制定異常上訪處置預案并組織落實。
第七條信訪人異常上訪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或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批評、教育,必要時應及時向市政府處置異常上訪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八條市政府處置異常上訪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有關部門報告或在信訪接待中遇到異常上訪時,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公安機關、信訪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共同維護信訪秩序。
信訪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做好信訪人的思想工作、勸離上訪群眾。
第九條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人員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對預謀、策劃、煽動、組織群眾鬧事者,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患有精神疾病的信訪人,由公安機關將其帶離現場,會同信訪部門通知其所在單位或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十二條在處置異常上訪工作中,各級政府機關、各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對于相互推諉、扯皮、敷衍塞責、行動遲緩的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駐市石油、石化企業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辦理信訪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必要時,市政府處置異常上訪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信訪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