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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提高綠地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市區范圍內的綠地養護管理。凡在市區范圍內,由市、區財政核撥養護經費的綠地,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園林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是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綠地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四條市區范圍內綠地養護遵循由市統一領導,按所屬城區進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各區園林綠化管理處或綠地權屬單位具體實施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劃、建設、國土、環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綠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科學合理的規劃各類綠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發展建設各類城市綠地。
第八條城市綠地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提高城市綠地的文化品位和園林水平。
新建動物園、植物園除應當遵循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在動物、植物資源和技術條件、專業管理人員的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
第九條城市綠地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應當依據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綠地建設規劃設計方案和綠化種植設計施工圖需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綠地建設規劃設計方案、綠化種植設計施工圖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綠地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綠地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區園林綠化管理處或綠地權屬單位進行移交。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本市綠地納入城市綠線管制范圍,實行綠線管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性質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綠地。
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不得轉讓、出讓,列入城市公園、游園的綠地不得承包給企業或者個人經營。
第十三條城市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給排水等市政工程,應盡量避免在綠地內施工,確需在綠地內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綠地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在綠地內施工作業的路線、范圍和期限,并按占用綠地審核程序報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綠地、樹木、設施損毀的,應當向綠地管理單位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綠地景觀、設施的管理,保持綠地景觀清新、整潔、美觀,綠化植被長勢良好,各類設施、建(構)筑物整潔完好,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的游覽環境。
第十五條綠地內應當設置導游圖牌、服務標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類牌示應當保持整潔完備,符合標示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國家標準。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補設或更換。
第十六條非游泳區、非滑冰區、防火區、禁煙區和非晨、晚練區等易發危及人身安全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綠地。確需進入綠地的車輛,經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后方可進入,必須停放在規定的停放區域。
第十八條綠地養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技術規程,提高園林藝術水平;
(二)綠地內死樹枯枝應當及時清理,草坪、地被禿斑應及時補植,樹木缺株應及時補植;
(三)綠地內的設施應定期維修,確保完好運行;
(四)對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優秀建筑應當掛牌建檔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游客應當遵守綠地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踐踏草坪;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
(三)在綠地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張貼、刻畫;
(四)傷害動物、捕獵鳥禽;
(五)擅自燒烤、宿營;
(六)在綠地內擺攤設點;
(七)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任何單位及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或電話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社會公益性城市道路綠地、游園綠地、街旁綠地、風景林地的日常養護費用列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并根據綠地面積的增大而逐年增加養護管理費用。養護經費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由市、區財政核撥養護經費的綠地,檢查和考核采取隨機檢查、定期檢查和年度考核三種方式。
第二十三條隨機檢查是指不定期對各綠地養護質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抽查。隨機檢查中不符合養護質量要求的綠地,以文字和圖像記錄,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整改、情節嚴重的,在全市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定期檢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園林局組織,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對市區綠地養護質量的進行檢查考核。考核情況報市城管體制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市區綠地養護管理等級由市園林局根據綠地性質確定,檢查和考核依據綠地養護管理等級進行,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條市區綠地養護管理標準由市園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區社會單位管理的綠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提高綠地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市區范圍內的綠地養護管理。凡在市區范圍內,由市、區財政核撥養護經費的綠地,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園林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是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綠地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四條市區范圍內綠地養護遵循由市統一領導,按所屬城區進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各區園林綠化管理處或綠地權屬單位具體實施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劃、建設、國土、環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綠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科學合理的規劃各類綠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發展建設各類城市綠地。
第八條城市綠地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提高城市綠地的文化品位和園林水平。
新建動物園、植物園除應當遵循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在動物、植物資源和技術條件、專業管理人員的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
第九條城市綠地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應當依據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綠地建設規劃設計方案和綠化種植設計施工圖需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綠地建設規劃設計方案、綠化種植設計施工圖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綠地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綠地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區園林綠化管理處或綠地權屬單位進行移交。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本市綠地納入城市綠線管制范圍,實行綠線管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性質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綠地。
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不得轉讓、出讓,列入城市公園、游園的綠地不得承包給企業或者個人經營。
第十三條城市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給排水等市政工程,應盡量避免在綠地內施工,確需在綠地內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綠地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在綠地內施工作業的路線、范圍和期限,并按占用綠地審核程序報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綠地、樹木、設施損毀的,應當向綠地管理單位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綠地景觀、設施的管理,保持綠地景觀清新、整潔、美觀,綠化植被長勢良好,各類設施、建(構)筑物整潔完好,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的游覽環境。
第十五條綠地內應當設置導游圖牌、服務標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類牌示應當保持整潔完備,符合標示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國家標準。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補設或更換。
第十六條非游泳區、非滑冰區、防火區、禁煙區和非晨、晚練區等易發危及人身安全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綠地。確需進入綠地的車輛,經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后方可進入,必須停放在規定的停放區域。
第十八條綠地養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技術規程,提高園林藝術水平;
(二)綠地內死樹枯枝應當及時清理,草坪、地被禿斑應及時補植,樹木缺株應及時補植;
(三)綠地內的設施應定期維修,確保完好運行;
(四)對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優秀建筑應當掛牌建檔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游客應當遵守綠地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踐踏草坪;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
(三)在綠地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張貼、刻畫;
(四)傷害動物、捕獵鳥禽;
(五)擅自燒烤、宿營;
(六)在綠地內擺攤設點;
(七)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任何單位及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或電話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社會公益性城市道路綠地、游園綠地、街旁綠地、風景林地的日常養護費用列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并根據綠地面積的增大而逐年增加養護管理費用。養護經費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由市、區財政核撥養護經費的綠地,檢查和考核采取隨機檢查、定期檢查和年度考核三種方式。
第二十三條隨機檢查是指不定期對各綠地養護質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抽查。隨機檢查中不符合養護質量要求的綠地,以文字和圖像記錄,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整改、情節嚴重的,在全市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定期檢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園林局組織,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對市區綠地養護質量的進行檢查考核。考核情況報市城管體制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市區綠地養護管理等級由市園林局根據綠地性質確定,檢查和考核依據綠地養護管理等級進行,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條市區綠地養護管理標準由市園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區社會單位管理的綠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