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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項目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構建源頭治理的預防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土地經營收益),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資和部分投資的項目(占總投資的20%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
第三條[基本原則和資金投向]政府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體現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有利于擴大就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
第四條[投資方式] 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政府投資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方式。
符合政府投資使用規定的項目,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政府投資資金。申請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計劃編制和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進行審核與撥付,實施財政管理監督。市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并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中的違紀行為。市住建部門負責城建項目計劃的編制和執行監督檢查。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項目計劃的編制和執行監督檢查。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對政府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政府投資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資金使用方式,分別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批。
第二章決策程序
第七條[項目儲備]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各部門經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設立項目儲備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列入儲備庫的投資項目,決策時應當優先考慮。
第八條[審批環節]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預算。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九條[公示]建立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公示制度。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對完善城市功能、優化人居環境作用顯著的,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程度較高的重大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當公開的項目除外,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應進行公示。
發展改革部門對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歸納,形成主要意見和建議,并送交項目申請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于主要意見和建議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說明采納情況或者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項目建議書報批時,項目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項目建議書報批的申請、項目建議書文本、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表,以及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會效益、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項目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申請(市管企業附主管部門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節能評估文件(或節能登記表)、工程建設招標內容核準意見、建設資金來源落實證明及財政部門出資承諾,以及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
第十二條[評估論證]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評估論證制度。對列入市級重點項目或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時應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承擔項目咨詢和評估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逐步引入競爭方式來確定。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初步設計應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計概算、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和設計圖冊等,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初步設計和概算報批時,項目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批申請(市管企業附主管部門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初步設計和概算文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方案審查意見、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評估)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概算評審和重大變更]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核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時,應當組織具備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后核定。經審核的初步設計概算應作為控制投資的依據。
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估算總投資10%(或總額超過500萬元),或者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藝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預算安排]財政部門應對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以及自籌資金的可靠性進行審核,確認項目投資中財政資金的安排金額,并按項目工程進度安排年度預算。市城建重點工程預算由市城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市財政局批復。
第十六條[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項目單位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資金申請報告應根據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別附上相應的項目審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文件等。
第十七條[審批條件的一般規定]申請政府投資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技術法規等方面的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簡化審批環節]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下列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合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用統一下達投資計劃的方式代替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
(一)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審批,重點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財政部門直接審批預算;
(二)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審查可合并進行;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的市級重點項目、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審批。
對于補助地方的點多、面廣、單項資金少的預算內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規模計劃,安排具體項目。
第三章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計劃的編制、批準、管理]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各自年度實施計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年度計劃,綜合平衡政府投資供需矛盾,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制定專項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或專項計劃(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中的重大事項,必須按有關規定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或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大對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列入計劃項目的條件]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采用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已經批準;
(二)采用投資補助或者貼息方式的投資項目,符合投資補助或貼息條件,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
(三)采用轉貸方式的投資項目,項目已納入國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和簽約計劃;
(四)其他另有規定的,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采用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費。
第二十一條[計劃內容]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及資金安排方向;
(二)項目名稱、責任主體、建設規模、建設周期、項目總投資、年度計劃投資和建設內容、資金來源;
(三)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四)規劃、專家論證、項目后評價等工作經費;
(五)待安排項目預備資金;
(六)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預算與計劃的銜接]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安排的政府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預算應與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計劃和預算調整]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預算一經確定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預算批準程序調整。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單個項目追加投資超計劃投資或停緩建在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上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視調整幅度提出計劃調整審核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其他調整計劃,由建設單位在實施前上報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計劃調整審核意見,上報分管副市長和市長審定。
政府投資項目調整年度投資額的,累計政府性建設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該項目政府性資金概算投資總額。政府投資項目需動用預備費用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建設實施
第二十四條[代建制和項目法人]采用直接投資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建成后移交項目使用部門。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建法人,已有法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招標采購]項目單位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所需主要設備、材料采購應當按照核準的招標事項依法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貨物、服務依法實行政府采購。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滿足下列條件: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方案已經批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齊全。
第二十六條[項目開工]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應當在投資計劃下達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開工建設,并滿足國家規定的開工條件。不具備國家規定開工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概算調整]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市場價格上漲、國家政策調整、地質等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準。
概算調整超過原批復概算10%或總額超過500萬元的,發展改革部門先行對其進行稽察,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調整概算進行評估,待稽察或評估結束后,經與有關部門會商,提出概算調整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審批。項目的重大變更必須經專家組論證,并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第二十八條[財務管理] 財政部門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后提請財政或審計部門進行跟蹤審計,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向財政部門提交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申請報告,財政部門會同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單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的概算、預算、造價咨詢和竣工決算的審核,否則發生的審核費用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得作為竣工決算依據。
第二十九條[稽察]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稽察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針對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發展改革部門下達整改通知,督促項目整改,重大事項向市政府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認真整改。對存在的問題久拖不改、敷衍了事的部門和單位,發展改革部門暫停該部門所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項目轉報和投資計劃下達,財政部門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三十條[竣工驗收] 項目全部工程完工且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的,項目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由發展改革部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產權登記移交]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與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后由使用單位及時向市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建設資金有結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產權登記后的一個月內將結余資金上交財政部門。
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三十二條[后評價]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后評價制度。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在建成運行后,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后評價,以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檔案管理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將項目檔案工作納入項目建設管理程序,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市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投資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驗收制度。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項目單位責任]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
(三)未按招投標法規定依法組織招標;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
(五)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責任]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
(二)違法批準施工許可;
(三)違法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四)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咨詢評估機構責任]有關咨詢評估機構在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發展改革部門或提請上級有權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被依法撤銷資質的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三年內禁止其從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質量責任]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工作經費]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審核(概算、決算)、審計、稽察、竣工驗收和后評價時發生的費用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十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監察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