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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蘭溪市水務局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促進國有資產合理、節約、有效地使用,保證資產的完整和
安全,依據國家有關部局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市水務局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及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受托監管,監管的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并對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負責。
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
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無償調入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形式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三、資產管理職責
各單位對國有資產享有占有權、使用權、以及規定權限范圍內的資產處置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平臺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國資)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
四、資金使用管理
(一)各類資金應納入單位統一核算,嚴禁各類“小金庫”的存在。
(二)現金嚴格按財務制度規定管理,保證現金、銀行存款的完整與安全。
(三)嚴格現金使用審批程序和報銷、領用、開支手續。
(四)在辦理投資、借款等手續時,要嚴格按財務制度規定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產權登記
(一)各單位對國有資產都應按《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申請占有產權登記。
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申請變更產權登記。
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申請注銷產權登記。
(三)帳外財產、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的財產及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財產,可比照同類財產現行購建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確定其價值,并依次入帳及登記;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積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土地證和房產證上的面積數確定登記面積,分別填列,無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積在備注欄填列。
(四)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各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表(證)。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內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產權登記表及有關材料。
六、資產配置管理
(一)各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
(二)各單位應當按照履行職能需要、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配置單位資產。
(三)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主管部門與國資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后可進行調劑。
(四)單位購建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國資)審批,經審批同意的購建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購建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購建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在年初編制購建計劃報主管局審批,數額較大的資產應單獨報批。
(五)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出借,如確有需要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國資科)審批。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六)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七、固定資產管理
(一)事業單位在購人、調入或自制固定資產時,必須組織驗收、由采購人員按財產類別填寫購入(調入)財產驗收單并分別在發票上和驗收單上簽章,連同實物送庫房保管員驗收。對大型、貴重儀器設備,主管部門會同申請購買的單位共同驗收簽章。
(二)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實行“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一旦發生毀損、丟失,具體使用人、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對固定資產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以核對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相符,如有盤盈、盤虧,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做出相應處理。
(四)在接收有關部門無償或部分有償調撥的固定資產時,應在確認資產的使用權及管理權后,決定固定資產登記入帳的數額,納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重登或漏登,杜絕帳外資產。
(五)對于調出本單位的人員要令其及時清點個人使用的公共財產,并歸還所占用的公有財產,待有關部門核實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經領導批準,允許物隨人走的,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資產劃轉手續。
八、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一)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允許下,可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新晨
(二)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財政)國資管理部門批準。
九、資產處置
(一)國有資產的處置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二)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國資科)審批;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財政部門(國資科)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均屬國家所有,各單位要按財政部門(國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中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十、資產統計報告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十
一、責任追究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擅自提供擔保,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