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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實行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市政府申請聯合執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效果:
(1)未辦人防手續就開始施工,被人防執法人員查出后,拒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執法人員上門服務三次,仍不執行的;
(3)對按規定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建設費行動不積極,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
(4)少報多建,被人防執法人員發現,一個月內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5)無視法律,拒不辦理人防手續的;
(6)對人防行政執法處罰單,拒絕簽收的;
(7)對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條件的;
(8)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擅自拆除的。
2、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范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嚴肅政紀,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法和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審批防空地下室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調離崗位、停職、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1)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3)丟失、損毀審批文件材料的;
(4)違反人防法律、條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
(5)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審批程序的;
(6)在依法規定并公開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7)違反法定權限,超越、濫用職權辦理有關手續的;
(8)無正當理由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批準的行政申請不予批準的;
(9)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批準的;
(10)審批項目超過規定審批時限未辦理完畢的;
(11)私自做主,放寬審批條件,造成失誤的;
(12)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審批環節對上一審批環節沒有盡到把關職責的;
(14)有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完成各項任務。
(3)依法行使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標準、規范。
(4)執行公務必須證件齊全,著裝整齊。
(5)秉公執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尊重事實,注重證據,取證及時完整,方法嚴謹科學,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書寫整潔、及時、規范。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保守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秘密。
(8)有準與行政相對人建立經濟關系,禁止在行政相對人單位兼職、擔任顧問或者其他有報酬的職務。
(9)嚴禁索賄受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安排的休閑娛樂等活動,禁止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對人的通訊、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各種利益或者方便,執行公務時,不得在行政相對人單位用餐、購買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照顧。
(11)嚴格依法行政,自學接受監督,嚴禁越權執法違法行政。
(12)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妨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提出回避。
(13)舉止大方,態度和藹,文明執法,廉潔奉公。
(14)儀表端莊,男同志不留長發和胡須,女同志不濃妝艷抹,不戴耳環和耳墜。
4、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
①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②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含受委托組織)違法、違規或不作為的;
③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3)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投訴,承辦部門應急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4)秘書科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5)辦領導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6)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由領導批準。
(7)承辦部門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送辦領導審批。經批準后可予以結案,并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8)辦理終結后,承辦部門應將投訴材料、辦理報告送秘書科歸檔。
(9)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造成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3)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①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②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③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較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⑤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①發現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②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①行政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②對所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據可查的;
③其它不應追究責任的。
(6)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
③賠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④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⑤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方式可以現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暫扣行政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8)追究過錯責任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過錯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9)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10)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局面決定民出后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辦局書面報告備案。
(11)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起30日內向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辦申訴。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制度
(1)為確保人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個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辦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本辦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或人防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區人防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辦申請復議,本辦受理并組織行政復議活動。本制度所稱應訴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辦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本制度所稱賠償是指因本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行政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本辦要求賠償,本辦依法給予賠償的過程。
(3)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織,具體工作由秘書科負責,有關職能科室人員參加。
(4)向本辦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處理:
①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的決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復議被申請人;
③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朋內完成審理,作出復議決定,將復議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監督執行。
(5)在收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送達的《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復議,并執行復議裁決。本辦如對復議裁決不服,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執行法院的終審裁決。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執法相對人起訴狀副本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裁決。本辦如對法院裁決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執行終審裁決。
(7)本辦法定代表本辦參加或書面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8)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依法在兩個朋內給予賠償;賠償申請人對本辦的賠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本辦應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終審裁決。
(9)賠償結束后,對于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依據本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