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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海西州政府信息工作,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一、概念。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提出的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二、遵循原則。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遵循合法、準確、便民和效率的原則。
三、受理機構。公開政府信息部門的辦公室統一負責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主動向社會提供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子郵件地址,傳真、郵編等聯系方式,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咨詢。
四、方式方法。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通過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六、受理程序
(一)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后,應即時對申請進行登記、編號,并進行初步審查,屬于本機關或組織信息的,應向申請人送達申請公開受理回執。不屬本機關信息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告知申請人具體負責受理該申請的公開義務人。
(二)公開義務人受理申請后應按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三)公開義務人受理申請后,應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時間、場所和方式;屬于可以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時間、場所和方式,同時告知申請人部分不公開的理由以及救濟途徑;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正、補充申請內容。
七、答復要求。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其期限以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八、費用收取。公開義務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印、郵寄、遞送等成本費。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城鄉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各類優撫和撫恤對象及農村五保戶等經濟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免除相關費用。
九、處罰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義務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以及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