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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州政府住宅小區發展的需要,給州政府生活區的居民創建一個安全、舒適、優美、便利的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一、州政府機關后勤成立物業管理中心,對州委、州政府各生活區實行物業管理,有償服務。
二、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由業主推薦的人員組成。負責大院物業管理的有關事宜。
三、物業管理中心負責生活區各住戶自來水、電、暖氣的正常供應及設備和室外管網、線路的管理、維護室內設施的有償維修工作。
四、物業管理中心負責生活區樓外區域的衛生保潔管理及垃圾清運和區內綠化管理工作。保持區內生活環境的整潔優美。
五、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對生活區屋頂、雨漏、道路、路燈、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六、物業管理申心負責區內治安保衛工作。
七、住戶必須繳納水費、電費和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暫定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按套內建筑面積計收),以后隨市場價浮動。
八、住戶室內各項設施需要維修,按維修項目單獨繳費,收費項目包括材料費和維修費(材料費按市場零售價收取,維修費按成本收取)。
九、住戶所需各項服務可自行與物業管理中心聯系。物業管理中心在住戶繳費后,必須滿足住戶要求。
十、住戶和區內來往人員、車輛必須嚴格服從管理,認真遵守《生活區治安管理制度》《生活區園林綠化管理制度》等制度。
十一、住戶必須按期交納各項費用,物業管理費每年交納一次。逾期不交者,收取滯納金。
十二、本制度由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