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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工員考勤工作,切實有所遵循起見,特依據本公司工員服務手冊及有關規定,予以精簡歸納,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二條本公司工員考勤注意事項,除工員服務手冊及有關辦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的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
(一)工員應按規定時間到(退)工,并打蓋考勤卡、漏打者不論其原因如何,均以遲到或早退論。
(二)工員逾規定時間到工時:
1.超過3分鐘至15分鐘為遲到。
2.超過15分鐘至1小時以內按曠工1小時論。
3.超過1小時按曠工半日論。
(三)工員未到規定時間提前下工時:
1.提前15分鐘以內下班者為早退。
2.超過15分鐘提前下工者按曠工半日論。
附注:
(1)遲到早退三次按曠工半日論。
(2)因偶發事故遲到超過15分鐘以上經主管或人事人員查明屬實者可準予補辦請假。
(四)常白班工員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經各部處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時間。
給假:
(一)工員每7日中給予1天的休息,連續7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應作請假論。
(二)工員全年國定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元月1日
2.3月8日婦女節(限女性)
3.5月1日勞動節
4.國慶紀念
5.農歷除夕1日、春節3日、端陽節、中秋節各為1日。
(三)工員假別如工員服務手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事假:
(1)如因事必須親自處理,應在前一日下午5時前申請,經主管查實認可,并核準后,方為有效,一次不得超過5天。
(2)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4天,超過時為曠工。
(3)事后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故,應于2日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經主管或人事人員查明屬實后準予補假。
(4)凡請事假當月累計4小時以內,計扣半天工資,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內按一天計扣。
2.病假:
(1)因病請假一天者,最遲應于請假的翌日提出申請,經主管簽核后將請假卡送交人事科登記。(大夜班可延后一天)
(2)請病假一天以內者免附醫師證明,但當月連續請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計逾一天者必須檢具當日就醫的勞保或公立醫院證明(私人醫院無效)
(3)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屆滿時因病情嚴重經公立或勞保醫院醫師診斷必須繼續療養者,可酌給特別病假,但以3個月為限。現住院者,以一年為限。
4)當月請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給。(超過一天以上比照前列事假第四款辦理)
附注:不按上列規定請假者,均以曠工論。
3.兵役公假:
(1)身家調查一天
(2)體格檢查一天
(3)點閱召集一天
(4)后備軍人召集一天
(5)教育召集應召天數之外另給來回路程計二天。
(6)動員召集應召天數之外另給來回路程計二天。
(7)部隊點召按地區酌給路程假。
(四)工員請假核準權限:
1.一天由班長核準(有總領班的單位應由總領班核準)。
2.2~3天由科長核準。
3.4~6天至六天由經理(主任)核準。
4.7天以上由副總經理核準。
5.未設班長的工員或班長、總領班由主管核準。
附注:連續請假按照累計天數依上述規定辦理。
(五)各單位工員于工作中,因故外出如:
1.公差派遣。
2.因病或緊急事故。
以上必須外出應先請準給假,并依規定填具請假卡由主管核準簽具出公司放行條,打卡出公司(外出逾三分鐘至一小時內,為一小時假,以后類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單位主管不在公司內時(加工部并須先經總務科),則向值班工程師,請準給假。
3.其他零星事務,不予準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規定議處。
(六)凡與生產無直接關系的公出或開會,應先經事務處簽證后提經主管,在不影響工作原則下核給公假。
(七)公司內各項團體活動可由主辦單位專案簽準,在前條規定原則下酌給公假,至工會、福利會、婦互會等會務接洽,除因時限或臨時需要者外,以下午三時以后聯系協調為原則并應向主管報備,必要時申請出廠條打卡外出。
1.代(調)班必須于前一日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已核準的代(調)班者,不得臨時更換,如有任意更換或不到工者,人應作請假論,事后申請者不準。
2.代(調)班工員必須填具申請卡送由當班班長轉請主管核準后,方為有效。
3.代(調)班在當月份內一人以三次為限,一次為一天以內,春節前后三個月內以五次為。
.人必須與申請人屬同一單位,且工作性質相同,經主管審核認為確實可以其職務方為有效,已申請特休人員,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代者,申請人應作曠工論,人特休照算。
5.為顧及工員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準代(調)班。
附注:代班以下列班次為限:
(1)本人早班可連中班。(不得再連續加班)
(2)本人中班可代早班。(不得再連續加班)
(3)休息日可代中班。
(八)代班工資發給申請人(如欲代還時,必須符合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加班:
(一)常白班工員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須前一日下午5點鐘前申請填具加班卡,經由主管核簽后,送交人事科審核登記。
(二)平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其加班卡經主管核簽至遲于翌日送人事科審核登記,(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事科)。
(三)各單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條規定時限檢送者不予計給或補發加班費。
(四)大夜班臨時叫人加班,工作在7小時以上,不滿8小時者,夜班津貼照給,不滿7小時者,夜班津貼不給。
(五)中班加班工員,由廠供給加班飯,不得外出用膳,中班津貼不給。
(六)輪班工作單位上班后發現缺員臨時找人加班,限半小時內到工,其半小時加班照計,超過時應扣除。
(七)事先指定時間加班者,應準時到工,不得援用前項的末段規定,如有延后到工者,超過3分鐘至30分鐘以內,計扣半小時工資,超過30分鐘至一小時以內者,計扣一小時工資。
附注:如有發生取巧情事,班長應受處分。
(八)加班審查程序:兩小時以內科長核準,超過兩小時至4小時經理(主任)核準,逾4小時副廠長核準,并遵照工廠法規定每月累計延時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