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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配合本公司各部門實際業務需要,以達成企業的有效經營起見,特訂定本法。
第二條本公司正式任用員工的資遣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各部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資遣人員:
1.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并編及撤銷。
2.工廠因全部或一部歇業時。
3.工廠因不可抗拒事由須停工一個月以上時。
4.因業務事業范圍、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須緊縮職務時。
5.單位人事費用影響單位成本的過度負擔或公司利潤時。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可予資遣:
1.經考核結果而無適當工作或實際業務的。
2.個人專長無法勝任其所承受的職務的。
3.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考績列為丙等的。
第五條員工資遣先后順序如下:
1.歷年平均考績等級低者較高者為先。
2.曾受懲戒者較未受懲戒的為先。
3.在公司服務年資淺者較年資深者為先。
第六條資遣員工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1年的于10日前。
2.在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的于20日前。
3.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的于30日前。
第七條本公司資遣的員工給予資遣費,其標準如下:
1.服務未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工資的資遣費。
2.服務一年以上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基本薪資的資遣費。
3.服務已滿5年以上者除發給資遣費外,并按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支給退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