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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界對于《資本論》法律思想的分析寥寥,但并不代表《資本論》與法無涉,恰恰相反,其對于我國經濟轉型背景下的全面依法治國十六字方針的落實具有重要啟示。從法與經濟基礎間的關系出發,科學立法須基于唯物主義的前提,秉持資源分配與權利保護的立場,堅持民主立法,不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從商品價值與使用價值的關系出發,法律首先必須得到嚴格執行。從商品價值尺度的角度來看,司法公正就是依法、釋法基礎上的同案同判。從商品與貨幣的關系來看,全民守法就是發揮法的評價作用和指引作用,使人的行為發乎利,合乎德,止于法。
關鍵詞:資本論;商品;依法治國;法的關系
誠然,《資本論》不以法律現象作為專門的研究對象,但馬克思在分析資本運動過程和規律的同時,也展示了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形形色色的法律幻想與謬論,雖然其法律思想散見各卷,未成體系①,但無可否認的是,其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制度的批判,反過來看即是對社會主義法律思想實質以及制度特征的揭示。在法治中國建設穩步推進的當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新舊社會矛盾反映到法律制度層面即是“無法可依”“法非良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有法不依”等。為此,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對于如何把這一方針落實到政治經濟生活當中,《資本論》具有重要啟示。
一、科學立法:羊不能把人吃了,人也不能把羊吃了
立法,即法的產生。不同于龐德將法作為社會控制方式的一種[1],馬克思認為法是一種關系②。更確切地說,這是一種“權利關系或意志關系”,“反映出一種經濟關系來”。具體到商品交換過程里,此所謂“權利關系”即“他們(商品所有者)必須互相承認私有者的權利”,而這種“權利關系不問是不是依法成立的,他總歸是在契約的形式上———是一種意志關系”[2]55。這里的意志關系就是共同意志行為,即現代私法所說的意思合致,即商品所有者通過交換商品來相互發生關系。這里提到的“商品所有者”,就是將人的意志滲透在商品內,從而獲取這一身份,可以交換商品,發生經濟關系。在這里,人的意志被物化了,也就使得意志被物所束縛。“意志在經濟上是被迫的。”[3]因此,是經濟關系決定法的關系。基于此,如何才稱得上“科學立法”?首先,立法必須基于唯物主義。與之相對的是唯心主義,其典型論調如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所聲稱的:“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至于法的體系是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是從精神自身產生出來的、作為第二天性的精神的世界。”[4]10然而,這種脫離物質基礎的法是不存在的,只能是幻想。是以具體到立法過程中,立法調研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只有具備了現實立法需要與客觀立法條件,才有立法之必要,否則便是“拍腦袋立法”,屬于立法權濫用。其次,從《資本論》對權利、意志、商品交換的關系描述中可以發現,法律所基于的經濟關系發生在人與人之間,因此,在立法中必須考慮并重視個人。當然,這不是所謂的“人權口號”,而是根植于生產關系,因為生產關系就是生產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體現的是經濟社會中人對資源、權利的支配性。這就意味著,立法尤其是行政領域立法,必須具有資源分配意識與權利保護意識,必須認識到,所立之法不僅僅是表面的調控工具,更是調節相應領域資源分配狀況的方式和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強力,唯有如此,所立之法才能為社會接受,為個人接受。再次,立法必須民主。《資本論》早已揭示資本主義將勞動力作為商品,資本家剝削工人的剩余價值,這就是資產階級法律虛偽的經濟根源所在,因為同其他剝削階級(如奴隸主)的法律相比,不過是更具隱蔽性罷了。事實上,1848年的《共產黨宣言》就已經揭示法律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但物質生活條件是有階級屬性的③。所以,只有立法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讓立法回應最廣大人民的物質生活需求,才能確保所立之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避免重蹈彼時資本主義圈地式立法的覆轍。顯然,這里的民主立法不是過去國際工人協會的“人民直接立法”。同時,這也是對法的經濟作用的正確使用。最后,立法必須堅持綠色原則。一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寫,法律“這種權利關系或意志關系的內容,也就由這種經濟關系規定”[2]55。如果說商品經濟塑造了資本主義立法,那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塑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立法。黨的報告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與美麗中國建設,這意味著中國的經濟將是綠色的,與之相對應,立法也應當是綠色的,這就要求立法過程中要貫徹綠色原則,將生態環境從過去的犧牲對象轉變成保護對象。此四點,即科學立法的前提———確有所需且正當其時,立場———資源分配與權利保護,基礎———人民的根本利益,底線———不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
二、嚴格執法:法律的價值
在于執行商品必須先實現價值,再論其使用價值[2]56。同樣,法律必須首先得到遵守,再論其善惡與否。執法之所以需要嚴格,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法律在其施行過程中將會反作用于經濟基礎,這也是法的經濟作用。如此,若不嚴格執行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法律,則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不相適應或是不完全適應,一方面會對當前經濟造成損害,另一方面也會阻礙經濟往預期方向的發展。再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科學立法的前提下,若不嚴格執法,違背經濟發展,所謂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因為無人遵守的法典不過是一疊廢紙。任何一種妄圖用法律等形式決定經濟關系內容的行動都是徒勞而錯誤的,即便當時因為強力得以執行,但這樣的法律觀念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經濟社會生活由法律所調整的前提是該法能反映或基本反映經濟規律,如若失去這一前提,則法形同虛設,但若滿足這一前提的法得不到嚴格執行,結果很可能比形同虛設危害更甚。再者,法之所以可以嚴格執行,是因為社會主義立法制定的是人民的法。馬克思通過分析資本的運作,揭示了資產階級法仍屬于剝削階級法的本質。資產階級法與封建制法相比確實是一大進步,但它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資本在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就通過強制性法律來實現它對自由工人的所有權。”[5]662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者有種種辦法使自己規避法律,因為廠主制定法律時從來沒有將自己與工人一視同仁,“例如,頒布工人不得在期滿前離廠的法令時,馬上就規定了離廠的懲罰,甚至還規定了像逮捕這樣嚴厲的懲罰。再如法律規定,工人罷工要受逮捕甚至監禁的懲罰,而廠主違背條例引起罷工,只不過罰款而已。”抑或者,資本家們通過法律將自己的違法成本降到最低,甚至借此牟利,如“法律要求廠主在星期日和節日讓工人休息,一晝夜不得要工人工作11個半小時以上,但沒有規定不履行這些要求要受什么懲罰。廠主破壞這一法律會引起什么后果呢?至多是被拖到治安法官那兒去,課以50盧布以下的罰款,或由工廠管理局自己決定處罰,那也只是罰款而已。難道50盧布的罰款會嚇住廠主嗎?要知道,他強迫工人為他多做一夜或者一個節日的工作,他所得到的利潤可就不是50盧布!違反法律而交付罰款對廠主是直接有利的”[6]254。資本主義社會的政府是資產階級的政府,法律是資產階級的法律,這樣的法律執行越嚴格,對于廣大工人來說卻非幸事。而社會主義法是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因為社會主義關注的焦點不是資本。社會主義并不天然排斥市場經濟,因為商品交換本身是值得肯定的進步,與資本主義只關注資產階級如何在商品交換中掠奪生產資料、剝削工人的剩余價值不同,社會主義著眼于交換天生的平等屬性,提倡的思想是“為公是更好的為自己”,與資本主義“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思想截然不同。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個人與個人通過商品交換形成市場,產生交易習慣;市場交易及其調控形成經濟社會,產生市場規則。市場規則是一系列交易習慣的最大公約數,當它符合國家意志時,便會被上升為法律規定。所以我們說,社會主義法是個人、社會、國家意志相統一的體現,而不是資本主義法那般以犧牲一個階級為代價去維護另一個階級的利益。彼時,資產階級為了確立新的生產方式,對農民土地的掠奪因為披上了法律外衣而變本加厲。對此,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將其稱之為“合法手段實行掠奪”,“這種法律,使共有地化為地主私有,使人民被剝奪”。小農經濟迅速被消滅了,私有制財產確立了,但隨之被粗暴乃至血腥奪去的還有農民的土地和自由。農場變成牧場,牧場的一部分還變成鹿場,國家越來越富有,民眾卻在法律恐怖下連自家的院子占地幾畝,是否可供他人借宿都不得不小心翼翼。在資本的原始積累中,“國民之富”與“民眾之貧”這一悖論是顯而易見的,但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所追求的是國富民強[2]755-758。對于這樣的法律,除卻國家統治的需要,人民同樣希望其得到嚴格執行,因為這與人民自身利益不僅不相矛盾,反而兩相符合。
三、公正司法:從商品價值的一般尺度理解
同案同判司法之所以備受關注,套用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話,是因為它“把人們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惡劣的感情喚起,把代表私人利害的仇神召到戰場上來”[2]4。馬克思在原文中形容的是經濟學研究,但放在司法這里同樣貼切。法律是最后的紅線,訴訟是最后的救濟。法庭之上不談動機,不問感情,只看行為與結果。更重要的是,相比于高高在上不知何時才能用上的國家立法以及雖在身邊發生但自身未受針對的行政執法,司法程序一旦啟動,就意味著有私人利益受到了侵害,此時受害人的訴求無疑最為迫切,也更加關注法律適用的公平與否,因為個案中的公平與否將直接影響其自身利益的盈損。但公正是法學領域討論千百年未有定論的議題。何謂公正,諸賢多有言辭。從《資本論》來看,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公正,應當包含以下幾層含義:第一,公正的第一層含義即合法。前文已述,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個人、社會、國家意志的統一,不僅執法須嚴格遵守,司法更不例外。依法審判的案件或許不一定個案公正,但不依法審判的案件一定不公正,即便在結果上或許實現了糾紛雙方的利益平衡,但無視法律規定的審判活動已經對司法權威造成了實質損害,因為司法的權威來自于法律的權威,而法律的權威來自于嚴格的執行。人們所期望的公正審判首先應當是結果可預期的,因為不可預期的審判帶來的只能是恐怖,因此審判的依據必須是明確而公開的。在此基礎上,人們期望審判結果是可以解釋清楚的,這是對可預期性的必要補充和延伸。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對蒲魯東“永遠的觀念”的批判一樣,將審判依據歸結于“永遠的正義”“永遠的公道”“永遠的真理”等,“并不能使我們多知道一些什么”[2]55。能夠給出解釋的只有法律,這既是因為法條明確而具體,也是因為法條背后所反映的是經濟關系,這就使得經濟生活中的人們有理解的能力。第二,公正的第二層含義即法官釋法。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法官釋法必須建立在依法審判的基礎上,不具有優先性。之所以說個案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官對法條的解釋性適用而非機械適用,是因為法律規定本身的不完全性,這種不完全性表現為法的觀念與產生它的所有制關系不可能完全符合。法的觀念與現實基礎之間不是鏡子式的映像,而是具有創造性的反映,或是部分超前,或是部分落后,這在我國轉型期法律中表現的十分明顯。也正因如此,馬克思說,法的觀念的這種包含反作用在內的相對獨立性,“要專門加以確定”。更明確地說,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法官應根據事實基礎,靈活運用法律技術,盡可能地讓落后的法律規定適應當前的經濟關系,讓超前的法律規定可以涵蓋當前的經濟關系。從這一角度來看,不難發現,法律的承繼與移植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承繼與移植,至于實質內容,則依靠法官根據現實經濟關系進行合法限度內的解釋。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買賣”這個概念古羅馬法中就有出現,但彼時可指奴隸買賣,現在看來不能接受。又如“出行工具”這一術語,千年前的人們對其的解讀更多是馬車、轎子,而現在則包括汽車、火車、飛機等。第三,公正的第三層含義是同案同判。究其經濟基礎上的原因,《資本論》同樣給出了啟示,那就是價值尺度。在商品交換中,形形色色的商品如何實現價值的量化,馬克思提出了價值尺度這一概念。“把商品價值表現為同名稱的量,使其在質的方面相等,在量的方面可以互相比較。這樣,它成了價值的一般尺度了。”也正是在此基礎上,貨幣這一一般等價物存在[2]65。同樣的,人的行為形形色色,如何使其能夠為數量有限的法律所評價,進而使得法官據此作出裁判,所依靠的就是行為的類型化,也即行為的“公約”。例如,開車撞死他人、持刀砍死他人、下藥毒死他人、多人合伙殺死他人等,都是殺害行為。接著以刑法為例,定罪情節考察的是行為,量刑情節考察的也是行為,如果同一類型的行為得到不同的法律評價,如甲與乙都只有一個故意殺害行為,但一個獲罪,一個無罪,自然會引發民眾不滿。類比到商品交換中,同樣的兩件商品,只是因為所有者分屬不同的兩人而價值大小差異顯著,自然不為市場所接受。也是在此基礎上,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表現是依法釋法基礎上的同案同判。
四、全民守法:讓人們像自發使用貨幣
一樣遵守法律商品交換時為什么需要貨幣流通?《資本論》給出了至少兩個答案:第一個,貨幣評價商品。“不是因為有貨幣,所以商品有公約的可能。正好相反,是因為一切商品,當作價值,都是對象化的人類勞動,所以他們有公約的可能,所以他們的價值能由一個特殊的商品來計量,所以這個特殊的商品轉化為共同的價值尺度,即貨幣。”即便放在今日,也無可否認,馬克思的這一段描述清楚且透徹[2]55。第二個,貨幣成為商品流通的媒介。《資本論》指出,商品的總形態變化總是由買和賣兩個互相反對卻又互相補足的運動構成。有買,就一定會有一個賣與之對應存在,反之亦然。所以,在一次商品交換中,商品轉變成貨幣(賣),復由貨幣轉為商品(買)。這就是商品流通,與直接的物換物有著本質差別,關鍵就在于貨幣。流通使貨幣不停奔走,結果是越來越遠離出發點,因為商品形態變化的循環排斥貨幣的循環。貨幣在商品流通中扮演了商品的價值形態(值多少錢)與暫時的等價形態(可以買到什么),也因此變成了媒介[2]85。而在“全民守法”語境下,人們的行為就好像是商品,法律就好像是貨幣,人們的行為需要法律予以評價,人們行為的規范需要以法律為標本。“商品是戀著貨幣的,但‘真的戀愛的路’殊不平坦。”[2]79同樣的,全民守法亦是不易。全民守法,不是讓人們生活在法律中,而是讓人們的行為接受、認同、共享法律的評價。為此,首先需要讓人們樹立將自身行為進行法律評價的意識,這就要求人們識法。識法之后便是用法,而用法的同時也促使人們識法。在整個社會評價體系中,對人行為的評價并非單一,俗話說的情理法,就包含了利益評價、道德評價和法律評價。就好像對商品的評價,于我沒用,于他人有用,值多少錢。筆者認為,對人的行為三種評價間的關系應當是發乎利,合乎德,止于法。在此基礎上,法律還將發揮其指引作用,因為通過法律的評價作用,人們將可以預判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或有多大的違法風險,為了不擔負法律責任,受到國家暴力的懲戒,人們會自發地調整自己的不當行為,避免其演變成違法犯罪,這十分類似于市場交易中的趨利避害,也就不難理解。我們無法要求每一個人都成為君子或是圣人,但在一個法治國家,我們完全可以期待人人都成為一個守法公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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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列寧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作者:賈韶琦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