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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建設傳媒和司法的良性關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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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建設傳媒和司法的良性關系

一.新媒體時代下傳媒、司法二元關系的解構

(一)信息傳播方式裂變導致話語權的重構

新媒體時代的信息傳播方式可以用信息傳播的“裂變”來形容。在網絡平臺上,信息以原創或轉載的形式后,其傳播形態就如同原子裂變一樣呈現幾何增長。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傳統的大眾傳播媒介中,新聞信息可以被描述成“one-N”的以點到面的傳播,媒體與受眾的互動也有著時間的滯后性和溝通渠道的諸多不便。信息一旦進入網絡,就可以被無限復制并開始“one-N-N”的立體式傳播;傳者與受者通過“留言”、“回復”、“轉發”等進行著無障礙的溝通,網民們從微觀的具體實踐中構建出一個全方位、全天候、全覆蓋的網絡公共領域。把微觀的信息傳播實踐放到擁有全世界網民數量最多的中國社會來看,一張囊括了涉及公共生活、公共利益各方面的輿論網絡就呈現了出來。隨著網絡公共領域的發展,網絡時代的話語控制權發生了巨大轉變,原來只能由政府及傳統媒體獨占輿論高地的局面被逐漸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以網絡輿論、傳統媒體及政府等多種聲音交匯的局面。而隨著我國民眾公民意識的逐漸覺醒和社會改革的漸進式推進,直接代表公眾意愿的網絡輿論正在逐步提升在話語權中的比重。這一趨勢,使得在“甕安事件”、“釣魚執法”、“溫州動車案”、“郭美美事件”等重大公共事件面前,政府不得不以網絡民意為參考來把握對事件的處理分寸。總之,在網絡高速發展的今天,中國在諸多問題上的話語權正在由政府轉向公眾。

(二)傳媒、司法二元關系的破裂

網絡時代,傳媒與司法二元關系被打破的主要表現為二者在實踐中都不同程度地被公共領域所包圍。這也是傳媒與司法在實踐中形成沖突的重要原因。在新舊媒體相互融合的時代中,對于新聞信息的傳播報道,越來越明顯地走向多種平臺交融的路徑。其主要表現有兩點:一是傳統媒體網絡版的開設。國內主要媒體如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中國新聞社等都相繼開辦了各自的網站,人民網、新華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等日益發展成為中國網絡信息傳播的主流平臺。二是新舊媒體信息共享與互動。目前,我國的大多數網絡媒體并無獨立采訪權,其信息來源主要還是依靠傳統媒體的提供,而傳統媒體也逐漸清醒地意識到網絡傳播的重要性,二者在信息與傳播上找到了某種契合點。新浪、騰訊、搜狐、網易等綜合性網站無一例外地在顯著位置登載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當天播發的重要消息。而傳統媒體在持續跟蹤某一事件特別是具有代表性的司法事件時也越來越注重對網絡民意的報道和關注以此來使新聞本身貼近群眾。這里我們要提及一個問題:以獨立為追求的司法領域是否屬于公共領域?對于這一問題一些學者持肯定態度。學者強世功在闡釋對公共領域的理解時則作了如下表述:“‘公共領域’是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通過自由溝通以形成理解或通過交涉以達成妥協的機制或制度化渠道,如自由言論、代議制、選舉、司法審判等。”①這種理念在網絡公共領域蓬勃發展的今天,在現實中得到了實踐。當司法審判涉及到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件時,經過傳統媒介或網絡的曝光,就非常容易得到廣泛關注。特別是涉及到拆遷、腐敗等現實生活中很難解決的問題時,司法審判更容易被網民“圍觀”。單純對傳媒的司法實踐相關報道做出規定此時已不能平息對事件的關注和意見表達,因為民眾的意見表達可以越過傳統媒介而在網絡中自由流通。由于網絡中“把關人”作用的弱化,輿論風潮可以輕而易舉地將他們所關注的事件重重包圍起來,再加上中國“人治”現實的制約,法官是否能頂住來自網絡和行政等方面的壓力作出公正裁判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如果不客觀看待和處理網絡公共領域在中國當下所扮演的角色,司法審判從過程到結果都會變得異常艱難且受到輿論質疑,藥家鑫和李昌奎的案件就說明了這一點。

二.宏觀構建多維關系促進傳媒、司法政治改革

不斷發展的社會現實和日益僵化的處理思維要求我們對傳媒與司法關系這一上層建筑做出調整,其中既包括二者在對彼此角色上的調整,也包括從宏觀角度對其進行整體建構。

(一)客觀看待二者沖突形成保持合理張力

傳媒與司法作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各自領域內發揮著巨大作用,由于二者自身屬性以及社會期待等因素,傳媒與司法的沖突也在所難免,傳媒的感官正義、道德標準與司法的程序正義、法律標準伴隨著各自實踐而相互交織。這一對矛盾貫穿于對社會公共利益問題處理的始終。沒有矛盾就沒有事物的變化發展,我們應當客觀看待傳媒與司法在實踐中的沖突。“真正獨立的司法根本不擔心傳媒的干擾,正像它不擔心社會勢力的干擾一樣;真正自由的傳媒也不會損害司法獨立,在言論自由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言論都不具有殺傷力,只有‘惟一’的聲音才是可怕的。”②讓多個利益攸關方發言才有利于問題的客觀解決。承認矛盾不等于坐以待斃、無所作為。在認識到傳媒與司法之間的普遍矛盾的同時,必須積極探索化解矛盾的新思路。以筆者之見,在制度及思維層面上形成并保持傳媒與司法之間在職能、理念等方面的合理張力不失為一種新的嘗試。這種合理性被一些學者概括為:在維護社會統治總體目標的前提下,傳媒與司法保持各自相對獨立的立場;傳媒具有依據自身立場論說和評價司法行為及司法過程的權能。在此框架中,傳媒的地位既不在于代表某一方面利益對司法持簡單的批判態度,也不應完全遵從司法機構的意志,簡單地傳譯司法機構的聲音。相對司法而言,傳媒始終是一個獨立的論說和評論者;無論論說和評論某一司法現象的基點是與公眾愿望相一致,還是與司法傾向更吻合,傳媒的地位都應是獨立并相對超脫的。③當然,這里所說的傳媒指的是傳統媒介,并不包括網絡媒介。那么,司法應該采取何種態度才是合適的呢?這個態度應該“同時保證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價值,又要維護社會監督司法活動的熱情和對司法理性與公正的期盼”④。就目前情況看,合理張力顯然尚未形成。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顧培東研究員以為,傳媒監督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在于擴展傳媒的行為空間,給予傳媒在更大范圍內實施監督的環境與條件;另一方面在于強化對傳媒行為的合理化約束,減少傳媒在監督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提高傳媒監督的水準。⑤在網絡媒介迅猛發展的今天,網絡公共領域滲透到公民社會的方方面面,在討論傳媒與司法關系時不能忽視網絡公共領域的作用。傳媒與司法之間合理張力的保持一部分靠國家制度的建設,另一部分則要依靠網絡公共領域來維持。

(二)寬容意見表達

這里我們要特別提出對公民表達權的保障。表達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使用各種方式表明、顯示或公開傳播思想、情感、意見、觀點、主張,而不受他人干涉,約束的權利。從形式上講,公民表達可分為語言表達、行為表達、沉默表達;從內容上講,公民表達可分為群體利益的表達和公民對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公眾問題發表見解與主張的權利。⑥表達自由屬于精神自由的范疇,是個人自我價值實現的途徑,也是實現人民自治的主要手段。人的一切權利正是從表達權開始。⑦人們的思想與意志只有通過一定渠道表達出來才會具有現實意義。“一切生物只有在開闊的室外環境中才能繁茂,真正的政治會議也只有在公眾精神的密切保護下才能昌盛。”⑧1644年,英國政治家約翰•彌爾頓(JohnMilton)在其著名的《論出版自由》的演講中指出:“讓我有自由來認識、發抒己見,并根據良心作自由的討論,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⑨。1859年,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StuartMill)的《論自由》一書出版,進一步闡釋了思想自由的重要意義。密爾認為,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是一種“特殊罪惡”,因為“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沖突中產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⑩從密爾和密爾頓的諸多論著中可見,兩位思想家都相信人類的理性的能力,相信真理與謬誤的對抗中,真理必將勝出。他們都反對對言論出版自由和思想自由的限制,因為這種限制將會導致真理隱而不彰;相反,在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里,真理必會愈辯愈明。11波普爾(SirKarlRaimundPopper)也曾說過,“真理不是呈現的;也不容易得到。探索真理至少需要:①想像力;②試錯;③通過①②和批判的討論逐漸地發現我們的偏見。”12這種“科學討論”有著顯著的有批判理性主義的精神。馬克思對人民的言論表達權做過明確的論述:“發表意見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為它是一切的基礎”13。也就是說,言論不可能一律,社會至少應當容忍意見表達的多元。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在知識論上持“非獨斷”和“不確定”的觀點。哈耶克(FriedrichAugustvonHayek)提出“不可避免的無知”(inevitableignorance),并指出:“有關主張寬容的經典論點,無疑是以承認我們所主張的這種無知為基礎的。”14社會現實作用于人腦會產生千萬個思想世界,否定人類意識的多樣性,否定民眾表達的權利而追求言論一律,無論在認識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只能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幻想。

(三)正視公共領域在現實社會中的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公民社會在中國社會已經開始出現萌動的征兆。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意義上的公民社會,一些黨政干部囿于傳統的思維,還不愿或不敢放手鼓勵民間社會的發展,不大尊重公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中國的民間組織的成長,還受到一些非必要的掣肘。”15體制的缺陷導致中國公共領域的發展現狀與市場經濟體制的日漸完善差距較大。公共領域的這種局限在網絡中得到了彌補。民眾可以就公眾關心的話題在網絡中展開自由討論,而與公共利益、現實問題相關的司法事件自然會成為民眾圍觀的重要陣地。特別是處在轉型期的中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新興媒體的普及,傳媒輿論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通過大眾媒介影響事件發展成為地方官員和普通百姓應對社會事件的重要選擇,新聞曝光可以加快事件解決的思想也深入人心,由此產生了“媒治”觀念。媒體曝光,引起廣泛關注,使事件得到解決。由于存在“媒治”觀念,民眾在遇到不公待遇時千方百計尋求媒體幫助;部分地方官員想方設法阻撓媒體采訪“負面新聞”。16在一些涉及現實社會矛盾的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其中一方當事人往往也非常希望得到媒體特別是網絡的輿論支持;而與社會矛盾相關的此類案件又非常容易招來網民的關心,于是輿論狂潮的圍觀、新聞記者和把關人被網絡輿論左右、司法人員為網絡和行政等各種壓力所迫、司法機關強制命令媒體“不得做定性報道”的事例便層出不窮了。縱觀一些法治國家的司法實踐,一些國家為避免媒體報道干擾司法公正,雖然曾經通過頒發“禁言令”的方式限制媒體報道,甚至通過藐視法庭治罪的方式對影響司法公正的媒體報道進行懲罰,但這樣的做法現今幾乎都已棄用,代之而用的是延期開庭以冷卻媒體報道的影響、改變審判地點以緩解法官壓力、對陪審人員進行輿論隔離等做法17。現在來看一些被網絡公共領域集中關注的案件,如果有能夠借用其中的一些措施,或許結果會與法律本身的精神更加接近。對于網絡公共領域,有學者認為:網絡的最大特點之一,即“去中心化”,互聯網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信息的多元。這就決定了,網絡是所有媒體中最有可能實現言論自由的領域,由此能夠形成約翰•彌爾頓所謂的“意見的自由市場”,而這個“意見的自由市場”,正是使真理彰顯其真,使謬誤彰顯其謬的基本條件。如果片面強調“司法獨立”而對民眾意見的自由表達權進行壓制,顯然就不是司法獨立而是司法專斷了。18這一觀點代表了許多新聞傳播學者對網絡傳播對司法實踐影響的認識。然而,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公共領域存在不成熟與不完善之處。這集中表現為公共理性的相對缺乏。網絡公共領域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參與討論的多是熟悉網絡的年輕人,討論范圍集中,缺乏代表性;匿名性導致不負責任;討論分散,影響力不夠;網絡公共領域間不平衡;缺少真正完整意義上的‘公共事務討論空間’。”19有學者曾撰文指出,在中國,對立的陣營都沒有發展出各自的理論話語,往往從討論始,以漫罵終;或者從漫罵始,以漫罵終。在網絡上,清晰可見民意的決裂,不同的陣營水火不容,充滿敵意。傳播方式的發展造就了信息爆炸,溫和思辨的聲音輕易就被對抗和敵意所淹沒,敵意會滋生新的敵意,將彼此推上激進主義的深淵20。可見,公共領域對促進司法公正起著積極作用,但同時又有自身發展的問題。面對問題不能因噎廢食,而應積極引導,促進中國公共領域特別是網絡公共領域走向成熟,在中國民主法治的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司法實踐中客觀考量民意訴求

鑒于中國這個禮俗社會與公共領域并存的現實情況,司法對民意表達要給予一定寬容的態度,即使不以此為判斷依據,至少不應采取強制手段對有關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件的言論發表予以打壓。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長肖揚所言,法律是司法機構和法官必須考慮的首要因素,但在中國,“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過程中不可忽略的。判決不僅是單純的法律責任的判斷,更重要的,它是一個可能造成一系列社會影響的司法決策。”21因此在一些廣受公眾關注、涉及深刻社會矛盾的公共事件中,司法人員在貫徹法律法規、執行司法職權時,除了主要依據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外,也需要適當考慮一些案外因素,對社會輿論等案外因素的適當參酌,“并非就是對法律尊嚴的褻瀆和對司法獨立的棄守,而是在考慮到現實國情民意與法治發展狀況的前提下,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適當之舉。”22實際上,在中國傳統的司法理論與實踐中,民意本身就是一種正當的資源,法官和上層決策者對民意進入司法過程一向比較寬容。“傳統法官采用平民化、大眾式的思維方式,力求判決能夠體現民眾的意愿。”23況且,在民主國家,本來就應當是“多數人的意愿構成民主的基本結構”24。可以說,寬容社會輿論、媒體和民眾關注并適度參與司法實踐,許可民意的適度表達,不僅是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喜歡濫用權力”25,輿情民意表達有利于提高司法實踐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加強審判監督;而且還因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26。當然,也要認識到,輿情民意在法律這個大框架下的局限性和情緒化,輿情民意對司法實踐的直接的過度的參與,會使輿情民意的道德判斷凌駕于法官的法律判斷之上,影響司法的正義,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因此,不能完全不考慮相關的輿情民意,但也不能被輿情民意所左右。司法機關應當在傾聽并與輿情民意保持一定距離的情況下,做出客觀判決,更好地秉持中立立場,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公正。因此,在當下社會轉型、信息傳播技術突飛猛進、公民意識逐漸萌生、各種社會矛盾頻發的時期,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司法實踐“必須在確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案件的裁判能否獲得社會輿論、媒體和民眾的支持與認可,是否有利于社會的穩定”27。如果社會輿論、媒體和民眾普遍不支持甚至強烈反對,這樣的裁判就一定要特別慎重,否則就可能損及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危及社會的穩定,這就與法律的初衷南轅北轍了。司法審判的理想狀態是要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特別是那些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且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更要考慮到審判結果在社會中的示范效應。為此,“在依法審判的前提下,司法人員要全面了解和深刻體察輿情民意,不斷增強妥善處理案件以實現良好社會效果的能力,要把能否獲得社會的廣泛認同和尊重作為衡量案件審判社會效果的標尺”28,以維護法律在民眾心目中的權威地位。那么公共意志是否有可能判斷失誤呢?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但是“如果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那么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而且討論的結果總會是好的。”29不能因為公眾對某一事件的輿論產生了負面效應而從宏觀層面否定公眾的意見,否則便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對于司法實踐中的公眾輿論特別是在互聯網上發表的輿論,既要予以尊重,又要認真辨別其中的觀點是否偏頗、是否有建設性的意義;從更高層面講,在某些大是大非的問題上,還要對公眾輿論加以引導,以規避有輿論引發的社會動蕩。

(五)以新聞立法保障信息傳播的平等與自由

如果傳媒失去必要的約束,如果特定社會中傳媒自身的約束機制不能有效形成,傳媒也就失去了成為監督主體的基本資格。因此,在各國實踐中都不同程度地考慮了對傳媒的約束問題。大眾傳播學學者韋爾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國家發展的其他方面一樣,大眾傳播媒介發展只有在適當的法律和制度范圍內才會最合理、最有秩序地進行。”30反觀中國現實,有關保障新聞傳播自由的條文,僅在憲法中有些微的體現,其余則是一些規章、條例,很難被作為為公民新聞言論自由辯護的有效法律武器。有學者指出:“中國的輿論監督不是獨立的傳媒力量根據法律對政府進行的監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一種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輿論監督,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31因此賦予新聞報道、言論表達、出版自由以法律權利就顯得尤為迫切了。新聞的立法決不能以限制新聞出版、表達自由為初衷。“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32馬克思進一步指出:“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一樣。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33。媒體在某種程度上作為公眾的代言人,有義務將新近發生的與公眾有關的事項公之于眾,“媒體在我們的憲法體制中擁有優勢地位,不是說它能夠賺錢,也不是說記者是特權階層,而是說它能夠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知情權對于人們管理的國家的權力的實現是至關重要的。”34即便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等活動時,由于各種原因做出了一些有違現行準則的行為,也不應對媒體的職權進行變相剝奪,阿倫特所說的“以意見取代真理,從意見中掌握真理”35越來越得到西方發達國家有關各方的認可。我們既要保持法律的尊嚴、又要保證社會各階層民眾的新聞自由,而在筆者看來,這兩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正是對公共領域這一客觀存在的正確認識、合理利用以及妥善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各國保障新聞自由的共同特點。我國憲法對公民表達自由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做了明確規定。但對新聞自由的保護不但需要憲法的保護,還需要建立相應的下位法保障體系,以便在法律實踐中有章可循。針對目前我國公民表達權的法制保障中存在的不足,建議抓緊制定《新聞傳播法》、《出版法》等保障公民表達權的法律。

(六)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營造宏觀現實環境

要對傳媒與司法的關系進行重新建構,單從二者自身著眼是不夠的,必須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對當前中國社會的一系列體制性障礙進行改革。傳媒監督的實際效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特定社會中制度設計的合理性,特別是相應的制度安排與特定社會的基本條件的適應性。這些條件包括:“民主發展為傳媒所提供的政治空間、傳媒體系的設置及其運作特點、受眾的文化素質以及司法體系的實際狀況等等”36。從政治體制層面進行的一系列改革除了對傳媒與司法的沖突做出調整外,更重要的是對整個社會的積弊予以清除,達到“換血”的目的。人民日報等媒體多次刊文對中國的社會矛盾進行深刻剖析,指出“寧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機。”37隨著領導層視野的逐漸開闊,改革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今日之中國,面對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深化改革總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考量,既需珍惜發展進程中取得的來之不易的改革成績,也當正視深刻轉型中積累的不容忽視的改革問題。38歷史證明,“每一次政局的變動都會影響甚至損害新聞出版自由和表達自由,而越是政局不穩定的政權就越不敢放松對于傳媒的控制,惟有政局穩定而又有足夠自信的政治體制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表達自由。”39堅持改革發展的道路,以“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精神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維護好社會的“彈性穩定”,我們就可以為新聞自由、司法獨立營造寬松的社會現實環境,為更好地培育和引導公共領域特別是網絡公共領域創造條件。

作者:張子凡單位:浙江大學新聞傳媒與社會發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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