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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2年起開始實行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并共同制定和公布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2002年3月,我國第一次統一司法考試順利舉行,截止到2012年底,國家司法考試共舉辦11次,報名人數達300多萬,50余萬人通過了考試,取得司法職業資格。司法考試制度建立迄今已逾十年,為國家選拔了一大批高素質的專門人才,發揮了為國家儲備和選拔合格司法工作者的保障作用。司法考試已經成為我國最為重要的國家級資格考試之一,舉辦統一司法考試,有利于加強律師、檢察官和法官隊伍建設;有利于提高司法職業者素質;有利于改革司法體制和確保司法公正;有利于不斷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伊始,就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平均每年報名參加考試的人數都在30萬左右,平均每年約4萬名左右的幸運兒通過這一考試,獲得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的基本資格。司法考試已經成為中國影響最大、參考人數最多的國家級資格考試之一,也是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從事司法工作必須跨過的一道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無疑對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已經和將繼續產生巨大的影響。
(一)司法考試影響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模式
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適應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轉變的發展趨勢。各獨立學院歷來十分重視法學教育,大多從一開始就舉辦了各具特色的法學教育。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伴隨著獨立學院的改革,從依托母體學校辦學逐步過渡到獨立辦學,與此相應,人才培養目標照搬母體學校的局面也被打破。然而,就現實來看,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究竟應當培養什么樣的法學人才,仍然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從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法律人都無法回避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在確定獨立學院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時候,不能不考慮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影響。從就業看,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是法學專業學生最為理想的職業選擇,但前提是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近年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招生規模急劇擴大,來自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用人單位的需求增長緩慢,這些因素導致法科學生出現供大于求的狀況。而相對于公立院校來說,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更加敏感,更關乎法學專業的“生死存亡”。目前,在世界性經濟危機的大背景下,我國經濟增速下滑,就業形勢異常嚴峻,法學就業情況不容樂觀,與其追求不切實際的高就業率,倒不如在提高法學專業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方面下功夫,說不定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從而在法學教育行業競爭中搶得先機。可以說,國家司法考試已經成為檢驗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成色”的主要標準。因此,確定合理的人才培養模式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司法考試影響獨立學院的課程設置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而國家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共有十四門,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史、環境法與資源保護法。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主要依據司法部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而不是教育部規定的高等法學教育課程體系。獨立學院法學教學內容則完全依照教育部規定的課程體系確定,注重構建較為完備的專業知識體系,理論性色彩濃厚。鑒于司法考試對法科學生擇業的重要影響,在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課程設置方面做出必要的調整成為必然。
(三)司法考試影響獨立學院的教學方式
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脫胎于所依托的母體學校,在教學方式上與母體學校并無實質性區別。這種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被人們形象地稱為“填鴨式”教學,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強調搭建全面的知識體系,力圖通過以教師為中心的課堂教學形式,使學生形成較為深厚的理論功底。盡管伴隨著法學教學改革的推進,高校法學教學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但總體而言,填鴨式教學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變。課堂教學輕實踐、重理論的情形依然廣泛存在。我們不能不承認,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存在脫節的現象,導致實踐中常常出現部分法科學生通過四年標準的專業學習卻仍然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學專業的考生僅憑幾本司法考試教材,經過幾個月的奮戰卻能通過考試,使得法學教育頗為尷尬。面對影響力越來越大的國家司法考試,獨立學院的法學教學方式是否需要作出較大改變,值得我們深思。
二、改革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主要思路
面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沒有退路,必須直面其帶來的嚴峻挑戰,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2005年教育部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大力推進教學改革和創新,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完善自身的法學教育。
(一)構建科學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歷來以培養全面掌握法理學、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專業知識、具有扎實法學理論功底的學生為目標。這一人才培養模式重視理論教學,課堂是教育的中心場所,教師是教學的主導力量,學生是教育的對象。盡管最近這些年對這一培養模式進行了若干改革,但仍未從根本上突破原有的人才培養模式。很難想象這種培養機制能夠為學生畢業后通過司法考試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司法考試側重于考察考生應用法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不是死記硬背書本上的條條框框。很明顯法學教育的目標與司法考試的宗旨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作出適當改革,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法學專業的學生應當而且能夠熟練地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部分獨立學院已經做了初步努力,例如浙江師范大學行知學院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為:本專業主要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專門人才。在確立前述人才培養目標的同時,該院還在復合人才培養、實踐基地建設、實訓課程開設和實踐研究方面進行了大膽嘗試,以期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模式。
(二)建立合理的法學教學課程體系和改進教學方式
各個獨立學院根據國家教育部的法學教育課程設置基本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各自的法學教學課程體系。大多數院校是圍繞著法學十四門核心課程進行課程體系配置的。大體上分為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應當承認,國內一些名校設立的獨立學院在課程設置上比其他院校更加合理一些。盡管如此,總體而言,課程體系仍不盡合理。現有課程體系是與傳統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相適應的,與依托母體學校并沒有根本區別,已經不完全符合新形勢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發展的要求,特別是與司法考試不完全銜接。應當全面分析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特別是加強對司法部制定的年度司法考試大綱的研究,以此作為設計課程體系的重要依據。此外,也不應忽視對司法考試題型的關注,在改革目前的法學課程體系時應加以反映,突出案例分析在課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還應大幅增加實踐性課程的設置,為學生鍛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供適當的平臺,從而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齊頭并進,最終提高教學實效,促進課堂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對接。
作者:郭勇單位:浙江師范大學行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