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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為什么說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的“必需品”呢?從理論上講,自由競爭的市場需要競爭法加以保護和限制,從而達到防止壟斷的目的。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的供求關系、價值規律等經濟原則來調節經濟,進而進行資源的分配的,也就是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來實現特定的經濟目的。自由競爭雖然嚴格遵從優勝劣汰的競爭模式,可以凈化市場,優化市場,時刻保證市場的生命性和生產性,但是其也有缺陷,就是自由競爭必然會引起生產集中,生產集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壟斷。比如說某個產業或相關產業的企業家們發展到了一定程度并且誰也“吃不掉”誰的情況下,他們就會為了節省競爭成本、防止惡性競爭造成的兩敗俱傷、獲得高額的壟斷利潤,勢必會聯合起來,調整生產,形成寡頭壟斷模式,從而操縱市場,并且同時利用各種手段盡可能地設立“高門檻”以防止其他新競爭者進入該行業與他們競爭。筆者認為,壟斷的最大危害不在于消費者會支出高于價值規律的高額的壟斷價格,而更多地在于壟斷行為本身會嚴重侵害其他每一個自由經濟市場中的微觀個體進入該行業市場的平等性與公平性。由此,為了控制乃至徹底根除這種自由競爭市場發展中的壟斷弊端,保障市場良性、公正的運營,需要一種法律規范即競爭法來加以規制。
就像在美國歷史上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所出現的石油大王洛克菲勒、鋼鐵大王安德魯•卡內基以及汽車大王亨利•福特等等,幾乎任何行業都存在托拉斯,他們牢牢地把持著“自己的產業”,對待競爭對手絕不手軟。因此,美國政府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反對不正當競爭,不僅頒布了《謝爾曼反壟斷法》,而且更是由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掀起了托拉斯與反托拉斯之間的激烈對抗,使得托拉斯行為有所壓制。所以說,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必然會引起壟斷的產生從而破壞市場秩序,使得消費者和大多數的生產者受到損失。此時,需要競爭法來加以調節和限制,以防止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
此外,競爭法在反不正當競爭方面上也發揮著很大的作用。我們知道,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企業通常會在采取正當經營方式參與競爭的同時,也會采取一些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來盡可能地占據市場份額、獲取利潤,比如利用附加不合理條件、在招標投標中非法串通、假冒商標、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方式,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競爭優勢、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從而毋庸置疑地造成破壞市場秩序、損害資源配置中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等惡果。所以,市場經濟必然要在鼓勵正當競爭的同時反對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而競爭法正是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明令禁止以及對正當競爭行為的保護與鼓勵,起到保護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秩序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
因此,綜上在理論方面,無論是在反壟斷上還是在反不正當競爭上,競爭法在市場經濟的運行和發展上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此層面上,可以說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二、從各國立法實踐上試述競爭法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必要性
而從各國的立法實踐來講,市場經濟的確需要競爭法來為其“保駕護航”。①聯邦德國在1896年5月27日公布了世界上第一個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但由于該法存在不嚴謹等諸多問題,于是聯邦德國于1909年重新制定了另一部《反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多次修改沿用至今;②日本隨著市場經濟競爭的日趨激烈,于1934年制定《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到1975年共修訂4次;③我國于1992年底的中共十四大上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模式,并于1993年9月2日訂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④美國1890年頒布了《謝爾曼反壟斷法》,其后又有多部反壟斷法頒行。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幾十個市場經濟國家分別制定了名稱和內容略有不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立法實踐上印證了競爭法的必要性。
作者:賈旭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