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場經濟知識產權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這是與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有體物)相并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近代德國法哲學家黑格爾曾對物與精神的關系作過精辟的分析。他認為,物是與精神相分離的外在的東西,屬于客觀的自然界的概念。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通過精神的中介而變成的物”。諸如精神技能、科學知識、藝術以及發明等,都可以成為契約的對象,而與買賣中所承認的物同一視之。但是,諸如技能、知識等是否都可以稱為物,卻使得黑格爾感到躊躇。他承認,此類占有雖然可象物那樣進行交易并締結契約,但它又是內部的精神的東西,所以理智上對于它的法律性質感到“困惑”。黑格爾的理論“困惑”給我們以下啟示:第一,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物,但同物一樣可以成為交換的標的;第二,精神產品是精神內在的東西,但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的表達而取得外部的“定在”,即精神產品可以有“直接性”和“外在”的載體;第三,依照物與精神相分離的理論,精神產品屬于內部的精神的東西,不能簡單地歸類于屬于“定在”的外部領域的物。
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信息”,此種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載體之上。不斷被復制的這些載體,在市場上價值的體現主要在于其所蘊含的信息。此種信息主要來源于人類的智力創造性勞動,信息的屬性是人類智力創造的一種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權益。而知識產權則正是此種知識財產和精神財富在法律上的體現,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還有學者認為,把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作為知識產權客體,不僅在理論上邏輯上是錯誤的,而且在實踐中也行不通。繼而分別提出“知識產權對象”和“知識產權客體”兩個不同的概念。認為:知識產權的對象是指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所據以產生的事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與對象是不同的。其立論推理為: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不調整人與物的關系。
對于各個國家而言,對知識產權的客體的認知也有所不同。前蘇聯民法學者曾試圖將精神產品作為區別于物的另類客體。他們根據本國民事立法的精神,把這類權利的客體統稱為“創作活動的成果”。這種創作活動的成果分為兩類,一類是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另一類是發現、發明和合理化建議,包括使工業產品得到技術和美的統一的藝術新處理的工業實用新型。蘇聯學者所擬制的“創作活動的成果”的概念有兩大缺陷:一是未能抽象概括出知識領域中各種權利所指向的共同對象,其分類明顯不包括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客體;二是強調客體的智力創造屬性,但諱言其財產價值。該種分類將不具有產權屬性的發明權、發現權的客體也歸入其中,即說明這一學說忽視了精神產品的本質特征。
當代西方學者根據“知識產權”(InterllectualProperty)的財產意蘊,將該項權利的客體稱為“知識財產”,是法學理論上的一大進步,他們通常將財產分為“由可移動物所構成的財產”(動產)、“不可移動的財產”(不動產)與“知識財產”。“知識財產”理論認為,智力勞動的創造物之所以稱為“知識”財產,在于該項財產與各種信息有關。人們將這些信息與有形載體相結合,并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大量復制。知識財產并不包含在上述復制品中,而是體現在復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著名法學家北川善太郎是日本推行“知識產權”概念的首作俑者。在傳統上,學者們曾用“無形財產權”與“無形財產”的說法來表述相關權利與權利客體。
我們現在所說的知識產權,其范圍已遠遠超出了傳統知識產權,并且有不斷擴大之趨勢。如商業秘密、數據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多媒體等逐漸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此外,隨著科技的進步,文化的發展,新的知識產權客體將不斷產生。一些依據傳統知識產權法原理,本不能成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東西,而在某些國家及地區受到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如無原創性的數據庫就是一例。這常使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到底是什么及知識產權的范圍到底有多大等問題產生疑問。筆者認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為信息。這從知識產權立法的宗旨上也可見一斑。知識產權客體的研究過程中,我們雖不能拋棄傳統知識產權理論,但同樣也不應拘泥于傳統理論而不進行創新,否則,將限制知識產權法的發展。
知識產權的稱謂來源于18世紀的德國,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語,是對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種翻譯。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定義和其特點,我國學術界各種觀點和爭論頗多。有的學者主張從知識產權的范圍了解該概念,有的學者認為應當用概括式給知識產權下定義,還有的學者建議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筆者認為,在對知識產權本身和有關概念的研究中,應當注意:知識產權本身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同的,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客體依存的載體也相互區別。但是,要想準確地定義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的客體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其定義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