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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農村價格監督網絡,要以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為依托,通過在鄉鎮、村聘請價格監督員,在農村選聘農村義務價格監督員等形式,形成縣(市、區)、鄉鎮、村三級價格監督網絡,全方位覆蓋農村市場。
二、鄉鎮價格監督員在由各鄉鎮根據具體情況,在其有關機構觀有在職人員中聘任。鄉鎮價格監督員工作職責包括:宣傳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本行政區域各單位正確執行價格和收費政策;協助縣級價格部門對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品種的管理;負責本區域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的推廣和更新、維護、管理工;受理和調查本行政區域的價格舉報;協助上級物價部門做好價格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農村價格信息和農本調查工作。
三、各鄉鎮政府可從村(居)民委員會代表中聘任村價格監督員。村價格監督員的職責包括:協助價格部門、農村價格監督站宣傳價格政策;收集農民對價格問題的反映;負責本村(居)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欄的管理、維護、更新工作;向價格部門提供和向農民傳遞農產品價格信息。
四、選聘農村義務價格監督員應當堅持義務、自愿的原則,可以從以下人員中選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千部、教師、村(居)民委員會代表、農村價格成本調查員,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質、能堅持原則并熱心價格監督工作的人員:義務價格監督員由縣(市、區)物價局會同縣監察等部門通過民選的方式產生,義務價格監督員的職責包括:協助價格部門、農村價格監督員宣傳價格政策;收集農民對價格問題的反映,向上級價格部門或農村價格和收費監督部門匯報。
五、各級政府要支持農村價格的監督網絡的建設及開展工作,確保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62號文件精神落到實處,要把建立健全農村價格監督網絡作為貫徹中共中央一號文件和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舉措,在人員、經費上給予支持。
六、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加強農村價格網絡的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指導鄉鎮價格監督員和村價格監督員工作,組織農村價格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交流,定期考核,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七、各級價格、監察、農辦等部門要從各自的工作實際出發,積極支持、配合農村價格監督網絡的建立和開展工作。要充分發揮農村價格監督網絡的作用,加強對涉農價格和收費行為的督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村市場價格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