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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出生實名登記工作的責任感
人口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也是制約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問題,把人口出生方面的基礎工作做好,實行出生實名登記制度,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要性:一是能較科學客觀地反映出生人口性別比的比值,檢驗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工作成效;二是能提高出生人口的統計質量,創新了較為科學的出生人口原始統計途徑,減少了水分;三是能為廣大婦女尤其是孕婦提供更優質的生殖健康服務,減少了嬰兒出生缺陷,有利于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的質量;四是能為我鄉黨委、政府科學決策人口計生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較客觀、真實的參考數據。
各有關單位、和村要充分認識推行出生實名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做到領導重視和保障力度到位、部門協作和責任落實到位、宣傳發動和學習培訓到位。將人口統計陣地前移,把好出生人口第一關,免費辦好出生人口第一證,確保出生實名登記工作扎實開展和全面推進。
二、加大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相關部門及鄉鎮采取懸掛橫幅,設立公示欄、咨詢臺、電視游走字幕、發放宣傳品、、孕婦告知信等形式深入宣傳中共中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大力宣傳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給全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性。
各醫療助產服務機構要采取入院產婦告知、產科醫生培訓、督查等方式來加大出生實名登記工作的宣傳;計生技術服務站要結合孕檢、孕情訪視等工作宣傳出生實名登記,努力營造全社會人人知曉、人人支持出生實名登記工作的良好宣傳輿論氛圍。
三、明確職責,全面落實出生實名登記工作
推行出生實名登記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衛生、計生、派出所等部門,必須明確職責,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出生實名登記工作。
(一)要做好組織、協調出生實名登記工作。計生部門協同相關部門制定加強出生實名登記工作的具體措施,宣傳出生實名登記制度。
(二)要加強出生人口醫學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管理工作。衛生院對入院分娩的孕婦要主動查驗孕婦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留存孕婦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于病歷中,復印件要有核對醫生簽名;認真核對、登記《生殖保健服務證》或《出育證》、孕產婦新生兒保健手冊等,認真填寫《省出生醫學登記表》登記孕產婦及其配偶的真實信息。對沒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及計劃生育信息的住院孕婦除給予及時的醫療救助,確保其安全外,助產科室要在6小時內將信息上報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組織身份核查;仍無法查清的,應在12小時內將信息通報醫療機構所在地計生辦,由屬地計生辦組織專人進行核查,核查后反饋信息給醫院并存放于病歷中,同時進行備案。對持有《生育證》的住院孕婦要在辦理入院手續后12小時內據實通報給屬地計生辦,并做好通報記錄,以便于分娩后或剖宮產時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要規范出生登記,認真記錄嬰兒出生情況,建立準確的健康檔案,要保護孕產婦權益,及時提供助產服務,不得限定孕產婦分娩地點,不得違規泄露孕產婦信息。助產科要在產婦入院時進行嬰兒取名告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前要認真核對嬰兒姓名、性別、出生狀況及其父母信息,確保《出生醫學證明》記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實名登記產婦在出院前要及時無條件免費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搭車收費;對無《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孕產婦新生兒保健手冊的要在出生醫學登記表及匯總表中標注清晰。
(三)要加強對出生嬰兒的戶籍準入管理。派出所要安排專人負責出生實名登記工作,及時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以來的出生人口戶籍辦理情況,派出所應依照有關戶籍管理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在辦理入戶時要索取和認真核查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和鄉、村兩級證明,對于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暫不給予辦理,并通知縣衛生局做進一步核查甄別。對沒有《出生醫學證明》,屬年1月1日前出生的,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后準予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屬年1月1日前出生,由村委會出具嬰兒出生情況證明,經派出所和計生辦調查核實后,準予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派出所每月5日向計生辦上報轄區內上月出生人口戶籍辦理情況。
(四)要切實提高出生人口統計質量。要加強質量監控,減少數據誤差;要同計生、派出所、衛生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實現人口統計數據信息共享;對故意造假,影響人口統計信息準確的行為,依法給予查處。
四、強化領導,嚴格執行各項工作紀律
各單位要把出生實名登記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規范管理,嚴明紀律,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給予保障。
對入院分娩不建病歷、不登記、建假姓名病歷、不留存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的,查實一例給予婦產科通報批評,查實2例給予直接責任人1000元經濟處罰,查實3例及以上給予直接責任人經濟處罰外還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同時給予醫院5000元經濟處罰。
對持有《生育證》及沒有或不愿意提供有效證明的孕產婦隱瞞不報或不按時通報的,查實一例給予直接責任人員1000元經濟罰。
對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出生醫學登記表的醫院給予3000元的經濟處罰,并通報批評。
對醫院通報信息不及時核對處理的,給予鄉計生辦主要負責人黨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