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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鞏固和完善“門前四包”責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設文明衛生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沿街(路)的單位、居民戶、私營業主均應承擔“門前四包”的責任和義務,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局是全縣“門前四包”責任制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門前四包”責任制的落實、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條“門前四包”責任制是指在責任單位、居民戶、私營業主門前劃定的地段,實施包環境衛生、包秩序良好、包綠化(亮化)、包道路硬化的“四包”責任措施。具體內容為:
(一)包環境衛生:負責責任區路面清掃保潔,做到地面無紙屑、煙頭、痰跡、瓜皮、果核、廢棄包裝物、油污、積水、積雪等各類垃圾,按時傾倒垃圾,垃圾入箱;墻面、門窗、招牌、櫥窗、裝璜、陳列樣品、廣告標志、雨蓬、陽臺等無積塵雜物,無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噴小廣告、殘缺破損;公共設施無污垢、無損壞。
(二)包秩序良好:制止門前亂堆雜物、亂設攤點、亂搭亂建、亂占亂挖、亂停車輛以及其他影響市容秩序的行為。
(三)包綠化(亮化):負責養護門前花草樹木,保持責任區內綠化完好,綠化帶無垃圾、棄土、枯枝殘葉,綠化帶不得擅自占用和人為損壞。樓房安裝亮化設施并按時開啟,樓體、墻面清洗刷新。
(四)包道路硬化:負責人行道板的看管和養護,損壞及時更換。
第五條縣城主次干道兩側的各責任單位、居民和私營業主要與縣城管局簽訂“門前四包”責任書,街巷的單位和居民要與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門前四包”責任書。
各責任單位確定一名領導為本單位“門前四包”工作的責任人,負責本單位“門前四包”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門前四包”責任區域范圍:
街道兩側的責任單位、居民戶、私營業主,有圍墻的,以本大院及墻外的人行道和綠化帶為責任區域;無圍墻的,以左右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至綠化帶(無綠化帶的至路牙石)以內為責任區域;街巷內的責任單位、居民戶,門前至道路中心線為責任區域。
第七條“門前四包”采取自包形式。
第八條各責任單位“門前四包”設立值崗員制,值崗員實行全天候值勤,配戴“門前四包”值崗員標志。
第九條對執行“門前四包”責任制取得明顯成績的單位、私營業主、居民戶,由各級政府給予表彰;對不履行“門前四包”的由縣城市管理局批評教育,直至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條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責配合縣城市管理部門抓好“門前四包”責任制的落實。
工商部門加強對臨街(路)各類企業和私營商戶經營行為的監督,對在縣城區主次干道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裝璜、焊接、車輛沖洗等行業,營業登記發照前要實地考查,不具備入室進場經營的,不予登記發照。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在審檢驗照時,督促其整改或另擇適合場所經營。
各主管部門應督促沿街(路)所屬責任單位落實“門前四包”責任制。沿街產權單位(人)出租房屋的,產權單位(人)為“門前四包”責任人。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落實“門前四包”責任制。
第十一條城管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佩戴城管監察標志。
第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城管執法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各鄉鎮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