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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以科學化、精細化、專業化管理為宗旨,以公平、公開、公正為原則,以稅收信息化為依托,整合稅收征管資源,全面構建規范、集約、高效的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機制,提升全鎮個體稅收征管質量。
二、總體要求
以“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效率為先、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為原則,整合國稅、地稅部門稅收征管資源,聯合委托社會綜合治稅組織代征個體稅收,依托各部門和社會力量,引入社會化民主評稅機制,依法加強個體稅收征管,實現社會管理資源優化配置,強化信息化支撐,建立個體綜合治稅工作大征管格局,實現個體稅收征管效能最大。
三、主要目標
(一)通過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的實施,培植新的稅源,加快個體經濟和第三產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快速增長。
(二)降低納稅成本,切實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水平,建立和詣的征納關系,營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三)充分利用社會征管資源,降低個體稅收征收成本,提高個體稅收征管質效。
四、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工作的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以分管財政的鎮長為組長,財政所、國地稅分局、工商分局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的鎮綜合治稅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協調、監督評價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工作,將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作為綜合治稅工作的一項重點來研究、部署和落實,并協調鎮各相關部門收集各項涉稅信息,定期向綜稅辦報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財政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地點設在財政所,具體負責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事務,對各部門相關涉稅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和利用。各項征收和涉稅受理工作地點設在鎮地稅所(市場東隔壁)。各村(居)委會要成立協稅護稅組織,協助鎮個體稅收綜合治稅辦公室做好個體綜合治稅工作。
五、征管范圍
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實行屬地管轄原則,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范圍包括固定個體工商戶、個體臨時經營戶、個體流動經營戶、私有房屋(含店鋪)出租戶、個體承建農村住房戶、個體貨物運輸戶、個人辦學戶、生豬屠宰戶、個人醫療服務戶等個體零散經營活動所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防洪保安資金等稅費金的征收管理。上述各征收對象的發票發售、門臨代開票業務也一并納入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的范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開具除外)。已由國稅、地稅部門聯合委托主辦單位或市場管理部門代征稅收的專業市場、農貿市場暫不納入此范圍,待時機成熟時,一并納入社會化征管范圍。個體工商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列入上述范圍,由國地稅部門視同企業進行管理。
六、工作內容
(一)稅務登記。共管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登記由國稅部門負責受理,純營業稅戶的稅務登記由地稅部門負責受理。共管戶在受理稅務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向納稅人核發一套加蓋國、地稅雙方公章的稅務登記證件,并將登記信息及時傳遞給地稅機關。純營業稅在受理稅務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向納稅人核發加蓋地稅公章的稅務登記證件。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經審核后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共管戶發生稅務登記變更的,國稅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信息傳遞給地稅部門。個體工商戶如有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行為的,共管戶由國稅部門進行稅務行政處罰,地稅部門不再進行稅務處罰;純營業稅戶由地稅部門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二)定額核定。由綜稅辦進行個體工商戶典型調查和民主評稅,確定定額核定的相關參數指標。個體定期戶由綜稅辦擬定定額標準,將擬定定額在綜稅辦管轄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共管戶由主管國、地稅部門分別在各自的征管系統內進行納稅鑒定和定額錄入工作,共同制作、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認定通知書》,純營業稅戶由地稅制作、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認定通知書》,并在地稅征管系統內進行納稅鑒定和定額錄入工作。對最終確定的經營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告。如遇分岐較大的,應上報區綜稅辦確定。
(三)停復業管理。定期定額共管戶申請停業的,由國稅部門受理,定期定額純營業稅戶由地稅部門受理,國稅部門分別在各自系統內辦理停業手續。在對停業巡查過程中,綜稅辦發現虛假停業的,應由國地稅主管稅務部門對虛假停業行為分別進行處罰。
個體工商戶停業期滿或提前恢復營業,應向國地稅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復業,按規定辦理復業手續。個體工商戶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應當視為已恢復生產經營,綜稅辦對其恢復正常的稅收管理。
(四)申報征收。主管國地稅部門應與個體辦商討后決定個體工商戶的征收方式及對定期定額戶是否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綜稅辦負責日常催報催繳工作,門臨代開票的稅款征收工作。門臨代開票應遵循先稅后票的原則,足額征收國地稅稅款后方可開具發票。個體工商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向綜稅辦填報《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需要補繳稅款的,由納稅人向綜稅辦進行繳納。
(五)委托代征。國、地稅聯合確定綜稅辦為個體稅收委托代征單位,委托代征單位在其代征范圍內與國地稅部門聯合共同實施稅收征管工作。國、地稅雙方應共同與委托代征單位簽訂《個體稅收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頒發《委托代征證書》。在委托代征期限內,如因稅收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改變等情況需要變更代征協議內容的,國、地稅雙方共同簽發《變更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通知書》,并與委托代征單位修訂代征協議。需要終止委托代征協議的,國、地稅部門共同簽發《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通知書》。終止時,稅務部門共同與委托代征單位結清代征稅款,收回《委托代征證書》和稅收票證等有關資料。
(六)稅務檢查。由國、地稅部門牽頭個體辦對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情況實施評估與檢查。檢查過程中涉及到處理處罰的,由國地稅機關雙方協商后分別進行處理處罰。綜稅辦應協助國地稅做好漏征漏管戶的檢查和清理工作,發現漏征漏管戶應及時通知國地稅機關進行處理。
(七)非正常戶管理。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主管國、地稅部門共同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綜稅辦聯合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國、地稅部門應分別認定其為非正常戶。對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個體工商戶,國、地稅部門共同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又前來履行納稅義務或被稅務機關追查到的納稅人,由綜稅辦補征稅款、滯納金。主管國、地稅部門分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后及時進行正常戶核銷,轉入正常戶管理。
(八)發票及票證管理。主管國、地稅部門分別負責共管戶和純營業稅戶的發票資格受理、認定工作。綜稅辦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實施發票的領購、保管、發售、使用、驗舊、繳銷工作,做好代征票證的領用、保管、開具工作并按規定期限進行稅款結報。
(九)注銷管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稅務登記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交回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等相關資料與章戳。稅務部門收回登記證件后,應向納稅人開具蓋有稅務公章的《納稅人稅務登記證收繳證明》,并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綜稅辦在注銷戶檢查中發現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國、地稅部門分別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十)其他工作。綜稅辦非稅務工作人員應當協助稅務部門開展稅務檢查和處罰工作,協助送達稅務文書;負責征管資料的整理、收集、歸檔、保管;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稅收政策宣傳等其他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工作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個體稅收管理制度的規定,推進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工作,進一步簡化個體稅收征管流程,力求方便納稅人,降低個體工商戶的辦稅成本。
(二)加強組織領導。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協作,把個體綜合治稅工作抓緊抓好。加強內外宣傳,與協稅護稅組織、委托代征單位等相關單位加強溝通,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同時,加強對個體稅收管理員的管理和培訓,人員要全部融入到綜稅辦。
(三)積極穩妥推進。要根據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工作方案,按照操作規范的具體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個體綜合治稅工作,防止引發社會矛盾。
八、工作考核
鎮綜稅辦將依據《鎮個體工商戶綜合治稅考核辦法》實施對各部門、各村居的考核,考核成績報鎮政府納入各部門、各村居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