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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船舶制造行業的勞動用工、工資支付行為,及時有效處置欠薪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船舶制造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省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船舶制造企業(以下稱船舶制造企業)、船舶制造勞務承包企業(以下稱勞務承包企業)的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船舶制造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從事船舶制造的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是指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我市船舶制造企業從事船舶制造加工承攬、勞務承包的企業。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局)負責對我市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市發改、工商、總工會、公安、財政、國稅、地稅、銀行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市勞動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各鎮鄉、園區的勞動保障所要及時掌握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勞動用工信息,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督促企業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傷保險,協調處理勞資雙方矛盾糾紛,必要時向市勞動局報告。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市勞動局舉報。勞動者認為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違反本辦法,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市勞動局投訴,也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務承包企業每月應向船舶制造企業報送職工名冊,船舶制造企業每季度應向市勞動局報送本企業職工名冊及勞務承包企業職工名冊。
第七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設專人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第八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用工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制定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
第三章工資支付
第十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的工資支付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一條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當自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經與勞動者協商實行分批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每月預付部分工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并結清,次年一月上旬前結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資余額。
第十三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
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及勞動者出勤記錄。
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金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并由職工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船舶制造企業應加強對勞務承包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管,可以在與勞務承包企業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時約定由船舶制造企業勞動者工資,同時督促勞務承包企業按序時額度、勞務工程進度整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相關資料,勞務承包企業每月可以將考勤匯總表、工資發放表交給船舶制造企業,由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勞動者工資,的工資在勞務承包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五條船舶制造企業可以與銀行簽訂代為支付工資的協議,在銀行設立工資專用賬戶,并在本單位、勞務承包企業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轉入工資專用賬戶,由銀行在約定的時間內代為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應當在解除(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工資保證金制度
第十七條在船舶制造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由船舶制造企業統一繳納,涉及勞務承包企業的工資保證金,由船舶制造企業根據工程造價向勞務承包企業收取。發生過拖欠工資現象的船舶制造企業(含其發包的勞務承包企業)在建和新建項目須交工資保證金,其他企業新開工項目實行保證金制度。
船舶制造企業將工資保證金繳至鄉鎮、園區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設立的工資保證金專項賬戶。市勞動局對工資保證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工資保證金實行繳納與退還相結合的動態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船舶制造企業應及時將本企業的船舶制造合同及勞務工程承包合同報鄉鎮、園區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和市勞動局備案。
第十九條船舶制造企業應于船舶制造工程開工3日前繳納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的數額以工程總價的5-10%、結合工資支付周期及船舶制造工程工期確定。
船舶制造企業應書面承諾本企業、勞務承包企業發生拖欠工資糾紛時,可從工資保證金中先行墊付。
第二十條船舶制造企業船舶制造工程完工交付下水后,經鄉鎮、園區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核實已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全額退還工資保證金或轉作其他新開工制造船舶的工資保證金。
船舶制造企業在破產、歇業、注銷三個月后,經鄉鎮、園區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核實已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全額退還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對已繳納工資保證金的船舶制造企業,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發生拖欠工資糾紛,經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核實后,應先責令船舶企業或勞務承包企業按規定支付工資,企業確無力或暫時不能支付工資的,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決定從其交納的工資保證金專戶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工資的數額以勞動者實際被拖欠的工資數額及實際繳納的工資保證金數額為限。工資保證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應由船舶制造企業在10日內補足等額的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船舶制造企業代勞務承包企業先行墊付的工資可過法律途徑向勞務承包企業追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勞動局應當建立健全對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程序,依法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市勞動局依法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必要資料和證明,不得弄虛作假、阻礙、拒絕。
第二十四條市勞動局應當建立健全包括工資支付情況在內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推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價制度;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過新聞媒體或者在職業介紹場所、勞動者工作場所等地點向社會提示,并將有關情況報工商、公安、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違反規定,未制定、公布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章制度未聽取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意見的,由市勞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違反規定,未記錄、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或者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市勞動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第二十七條市勞動局對故意提供虛假欠薪資料的船舶制造企業和勞務承包企業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騙取工資的勞動者,應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工資,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停工、怠工事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用人單位惡意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集訪、越級上訪等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船舶制造企業、勞務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分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發生欠薪行為,發包組織與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船舶制造企業或勞務承包企業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