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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政府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攻堅行動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全面規范漁業生產秩序,堅決遏制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我區漁業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特制訂本行動規劃。
一、整治工作目標
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攻堅行動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進一步強化漁業生產領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通過專項整治,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不斷完善,基層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力量進一步加強,漁民安全生產素質進一步提高,漁業船舶管理進一步規范,持證上崗率、港口簽證率以及救生設備配備使用率進一步提高,漁業安全救助體系進一步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進一步落實,漁船違章搭客和超載、超航區、超抗風等級出海作業等現象得到有效制止,堅決遏制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提高全區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圍
(一)漁業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的貫徹執行情況;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況;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投入情況;汛期和臺風季節漁業安全生產措施制定、落實和監督檢查情況。
(二)漁船持有有效“船舶檢驗證、船舶登記證、捕撈許可證(“三證”)情況;漁船通信、救生、消防、信號設備配備情況;進出漁港申請簽證情況;船舶編隊生產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和適任情況;漁船遵守船舶航行作業各項安全規程情況。
(三)漁港安全基礎設施設備配備及運行情況;通信聯絡、信息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調度運行情況;進出漁港航道暢通情況;漁港消防基礎設施配備及運行情況;漁港系泊漁船安全值班及防風、防火、安全保衛等規程執行情況。
(四)漁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計劃制訂及實施情況;船員參加職業安全技能培訓情況;船員持證上崗及安全生產技術實操情況;漁業船員人身保險及漁船財產保險落實情況。
(五)嚴厲打擊在渡口、漁港區域的漁業船舶違章載客行為。
三、整治標準
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做到參與排查企業、船舶的數量清楚、查出的隱患整改情況清楚、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情況清楚、專項行動的經驗和成效清楚、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清楚、下一步措施清楚,保證隱患整治專項行動通報率達100%,排查覆蓋率達100%,隱患整改和防范率達100%。
四、實施步驟
(一)摸底排查階段(月至月)
1、各鄉鎮要做好年漁業安全生產制落實工作,認真檢查鄉鎮與村、村與船主安全責任狀簽訂情況以及領導干部漁業安全生產分工負責制落實情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指導工作,確保責任制層層落實到位。
2、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加強春節、元宵期間的漁業安全檢查工作,加大渡口、漁港區域的執勤巡查,及時制止和排除漁船載客載貨違法行為,具體漁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管責任人見附件。
3、漁業部門要抓好年下半年以來漁船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中尚未整改的安全隱患監督檢查工作,對漁業船舶證書不齊、船證不符、職務船員證書不齊、船只不適航的,進一步落實整改責任。
4、檢查漁業安全救助體系建設情況。各鄉鎮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轄區漁船防臺、主要避風港防抗臺風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同時對漁船編隊出海生產情況、海上搜救搶險船舶落實情況進行排查。
5、各鄉鎮要對全區漁船配備職務船員情況進行全面認真普查,按照船員配備標準落實船只具體配員,對未持證上崗的職務船員進行登記匯總。
(二)整治階段(月至10月)
1、在月底至月中旬組織邊防、海事部門開展海上漁業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適時組織力量開展對違法違規作業漁船的聯合執法行動。
2、在月份起結合漁船檢驗、進出漁港簽證等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同時結合“護漁”和休漁管理專項行動,組織執法人員開展海上和停港漁船隱患排查和治理。繼續打擊整頓“三無”、“三證不齊”,把執法整頓重點轉到漁船安全救生設備配備使用、適航能力監管上來,嚴格制止船證不符、證照不齊或救生設備不齊不適航漁船出海生產,對未經檢驗的漁船要及時通報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堅決依法沒收漁船。
3、9月份起針對秋冬季雨、霧天氣多發的特點,深入推進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主要是加強秋冬季低溫、多風等氣候條件下漁船出海生產編隊、漁船防霧、防碰撞及海上遇險自救互救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聯合邊防、海事部門開展海上安全執法,糾正和制止漁船違章搭客和超載、超航區、超抗風等級出海作業等行為。
4、開展船員培訓考證工作。各鄉鎮要制定和落實培訓計劃,組織和督促對普查未持證上崗的職務船員進行培訓,區漁監部門要對參加培訓的漁船員進行考試發證。
5、加大舊木質漁船淘汰報廢、拆解力度,有效扼止木質漁船安全事故的發生,并采取有力措施從源頭制止新的“三無”漁船的產生,組織漁業、工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非法漁船修造廠(點)的查處工作;。
(三)驗收階段(11月至12月)
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對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攻堅行動工作情況進行總結,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匯總,并組織對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認真查找整治工作中所發現問題的根源,研究制訂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工作成果,并形成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攻堅行動的專題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為切實抓好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攻堅行動工作,區政府成立了年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攻堅行動領導小組,由區政府陳炳坤副區長任組長,區海洋與漁業局辛建生局長任副組長,港海事處、南日海事處、邊防大隊、工商分局及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各鄉鎮政府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統一組織和協調專項整治工作。
(二)職責分工。漁業安全生產情況復雜,要從根本上控制漁船事故多發的勢頭,必須“長短結合,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各鄉鎮和相關配合部門要通力合作,認真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建立漁業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所屬漁政漁港及漁船檢驗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漁船安全生產以及漁港水域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落實漁船安全管理目標和責任,組織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并進行考核;加強漁港澳口檢查,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門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組織開展漁船安全管理檢查,對“三無”漁船進行查處和取締,并做好水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漁船要掛牌督辦,并向區政府反饋整改情況。
2、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漁業船舶安全負起屬地管理的責任,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區政府掛牌督辦重大安全隱患的漁船要負責整改到位,并采取相應的督管措施;與村(居)委會或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組織落實和考核;組織船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督促漁船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非法漁船修造廠(點)和“三無”船舶的查處工作;加強渡口安全值勤巡查,及時制止漁船載客載貨違法行為,一經發現,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了解轄區內漁船安全管理的動態,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把好造船企業的市場準入關,加強對造船企業的監督。對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非法船舶修造廠、點依法予以查處。
3、海事交通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加強通航水域安全以及載客船舶的監管,對非法載客行為予以查處。
4、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漁船及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出海船舶戶口簿》或《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的辦理和發放工作,對轄區內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漁船進行查處和取締。
5、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對所屬漁船的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負責本村(居)漁民群眾的安全教育;加強漁港、澳口管理,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漁船按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安排渡口專人值勤巡查,對漁船等非客貨運輸船舶載客載貨違法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區有關部門予以查處;與漁業船舶所有人、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配備專職漁船管理員,及時掌握漁船動態,跟蹤落實已排查的安全隱患,并向當地政府和漁業行政部門反饋整改情況;督促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漁船有關手續;組織船員積極參加漁業安全技術培訓;組織漁船編隊生產,落實領隊船舶;對本村區域內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漁船的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三)宣傳教育。各鄉鎮和相關要充分利用廣播、標語、宣傳欄等形式,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開展,加大對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各生產經營單位和廣大漁民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同時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鼓勵廣大漁民群眾積極舉報弄虛作假行為,接受群眾監督。
(四)責任追究。各鄉鎮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層層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針對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措施,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切實保障漁區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鄉鎮政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村(居)委會、船舶所有人、船長因未履行相關職責導致漁業船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各鄉鎮政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未履行職責,在漁船安全管理、非法載客和漁船修造廠(點)管理中,因檢查、督促、監管、取締不力導致漁業船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分清責任進行嚴肅處理。
2、接到漁業安全事故信息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等失職瀆職行為,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3、漁業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未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許可,對涉及漁業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許可項目審核把關不嚴出現安全問題的,或發現審批項目有誤而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的,要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4、漁業船舶生產經營單位和船長,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未經審批擅自建(修、改)造的漁業船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追究船廠所有人、負責人及船舶所有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鄉鎮船舶管理站、漁船進出港簽證站在辦理漁船簽證時,對達不到簽證條件而違規辦理出港簽證,導致漁業船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7、被責令停航或達不到簽證條件擅自開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追究船舶所有人和船長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