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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解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大量房產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解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遺留問題重新明確以下意見:
一、因開發企業已解體或倒閉,無法補充材料但土地來源清楚(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名稱一致的),產權無爭議的房屋,憑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設規劃工程許可手續等資料,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物業維修資金、稅費后,予以登記發證。
開發企業因破產或注銷已不存在的,憑原房屋所有權證直接為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不含原郊區房管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涉及企事業單位改制、破產的房屋,如無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可憑用地合法文件、房產竣工驗收材料、破產裁定或改制批復,經公告產權無異議后,予以登記發證。
原產權單位因改制、破產或注銷已不存在的,憑原房屋所有權證(不含原郊區房管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直接為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
三、年8月15日前,部分開發企業售房時,未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只有購房發票(或收據)的房屋,可由開發企業出具情況說明,憑情況說明、購房發票(或收據),予以登記發證。開發企業不存在的,由轄區居民委員會和小區物業公司共同出具產權證明,登報30日后無異議,憑產權證明和購房發票(或收據),予以登記發證。
四、年8月15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存在無規劃、無施工許可證或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房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代收相關費用(此前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作出處罰的除外),購房者按規定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后,可直接為購房者登記發證。
五、年8月15日以前建成的聯建房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后,憑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或收據)直接為購房者登記發證。
六、確權資料遺失的房屋,購房者到相關部門或原開發、建設、售房、拆遷管理單位復印存根,加蓋公章,憑復印件予以登記發證;相關部門、單位不存在的,本人寫出具結書,并由轄區居民委員會和小區物業公司共同出具產權證明,登報公告30日后無異議的,憑具結書、產權證明和相關材料,予以登記發證。
七、年7月1日前,由于歷史和政策銜接的原因,同一棟樓部分房屋已辦理過房屋所有權證,其余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可參照已辦證房屋所需的資料,予以登記發證。
八、涉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按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規定執行。
九、城中村改造建設中,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且集體土地已轉為國有土地的,回遷戶可憑原拆遷協議、宅基證、拆遷賠償計算表等相關材料辦理房產登記發證。
十、無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使用出讓土地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經審查后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出工作聯絡單,通知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再由市住房城建設委辦理房產登記發證。
十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作為牽頭部門,會同市國土、規劃、財政、地稅等部門組成聯審辦公室,設立專門辦證窗口,協調解決辦證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問題。
十二、本意見有效期至2012年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