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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方面:實行一定一掛,即定年度收入指標,與核定公用費用掛鉤結算。具體辦法:
1、年度收入指標的確定:統一以上年實績為依據,結合各單位收入項目潛在因素,一般以上年實績遞增5—10%作為年度收入指標。
2、凡完成任務指標的,得核定的公用經費支出。凡超過任務指標的部份,按超任務額30%增撥公用經費總額。反之,完不成任務的按比例扣減公用經費額。
二、支出方面:實行定指標增支自負(不撥)節支歸單位。具體辦法:
1、當年度的支出指標確定:統一以上級和鎮規定核定,凡對不能統一規定的支出項目,無特殊情況的,統一以上年實績下降5—10%確定。
2、統一支出標準:
⑴工資:行政事業編制人員統一按人事部門批準數核定,大集體亦工亦農人員統一按鎮勞動就業所批準數核定。
⑵各項補貼
獎金:統一按上年實發標準數核定,年底作統一調整。(該涉及加薪的追加報酬額)
⑶電話費:每個單位辦公用電話每部統一按200—250元/月核定,部門正職負責人電話補貼按鎮有關文件執行。
⑷協作招待費:每個單位每月統一按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2200元、2500元不等核定。具體根據各單位規模以及工作面大小來確定。(該上級撥款,另行規定增加費用)
⑸勞保福利費:每人每月統一按20元核定,特殊單位特殊工種另外確定。
⑹過節費:五一節、國慶節、中秋節、元旦每人統一按100元核定計400元,春節每人按300元核定,全年為700元。(實際發放上以政府通知為準)
⑺醫藥費:參加醫改按醫改核定,未參加醫改統一按鎮政府辦法規定,即門診費每人每月統一按20元核定全年240元,住院費按參加醫保辦法確定,即每人每年300元參保。(含人身險)
⑻其他費用:按各單位實際情況,在上年實績的基礎統一下降5—10%核定。
三、其他
⑴人員編制確定,統一按鎮確定人員核定,增人不增支。
⑵固定資產購置、基本建設投資必須經書面上報,先批后辦否則不給予追加本年經費指標。
⑶年起,政府調控資金統一按各單位全年總收入的5%征調。(含記帳人員報酬等)
⑷社保費按實際參保人數標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