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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鎮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工程合同糾紛,拒腐防變,實現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工程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鎮本級及上級政府投資項目配套資金的所有投資工程,具體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含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道路交通、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等建設項目,及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等。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工程管理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切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成立工程管理領導小組。
三、管理要求
(一)凡本意見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投資項目須經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并進行項目立項審批后方可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立即施工的各類應急性項目,在不違背上級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由條線主管領導報鎮主要領導認可后可先行實施。
(二)鎮工程管理辦公室根據工程造價,采用不同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1、限額以上投資項目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在市招投標中心組織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的規模[參考市《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意見》(政發〔〕82號)]:
(1)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
(2)農路、農田水利、單座橋梁改造估算經費在20萬元以上的;
(3)裝修工程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4)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
(5)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
2、估算價5萬元以上限額以下的單項投資項目,原則上由鎮工程管理辦公室按相關程序組織鎮本級公開招標;
3、估算價5萬元以下的單項投資項目經鎮主要領導同意后,采取競爭性談判(即議標)、直接發包或根據同時期、同類型項目擇優選擇信譽好、價格低的施工單位進行協商定標。
各類項目凡涉及到估算價的必須由項目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認質認價。
(三)通過相應程序確定的中標單位,原則上根據工程類別,重大項目由鎮長簽訂合同,一般項目經鎮主要領導同意后由條線主管領導代表鎮長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四)所有工程合同文本在簽訂前,須報鎮主要領導同意,由鎮工程管理辦公室審核、編注合同號并登記后(編注號碼后,合同內容不得更改),方可正式簽訂。各類合同文本原則上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一式六份,其中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送一份到黨政辦公室備案,其余由工程管理辦公室保存,甲方的合同正本由鎮工程管理辦公室代存,并于年底移交鎮財政所。凡不按規定編注合同號和辦理報送備案手續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不得申報和支付工程款。除應急類工程,所有工程在簽訂正式合同后方可施工。應急類工程必須在開工后三日內將合同簽訂到位。
(五)鎮工程管理辦公室為合同管理、投資控制及協調的主體部門,在施工前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公司進行設計圖紙技術交底,并會同相關條線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加強過程控制。
(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工程預算實施,原則不得隨意變更、追加工程量,確實需增加工程量的必須由條線主管領導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討論,拿出相關實施意見后報主要領導批準,經黨政人聯席會議通過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簽訂及備案程序與原簽訂合同的程序一致。
(七)工程完工后由條線主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辦理相關手續。
(八)對違反政府投資工程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鎮紀委將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發現有違紀行為的,嚴肅查處,決不姑息;涉及違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