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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2009年以來,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緊緊圍繞整合職能資源、發揮職能優勢,以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為契機,從實際出發,積極推進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不斷夯實基層基礎,有力地促進了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推進我省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為貫徹《中共省委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定》,推動《省司法廳關于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指導意見》落實,加快在全省推廣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工作,進一步健全機制、規范運作,不斷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實際效能,現就加強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的重要意義
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是司法行政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順應形勢、有效滿足群眾法律服務需求的有力舉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類法律服務資源、集成司法行政各項管理要素的有效載體,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創新社會管理理念、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生動實踐。加強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對于整合司法行政系統內部職能資源,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綜合法律服務優勢,推進司法行政社會管理創新,夯實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一定要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廳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措施,積極推進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努力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成為司法行政機關服務人民群眾的第一窗口。
二、規范設置,確保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質量
(一)中心設置。縣(市、區)司法局原則上應當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名稱統一為“××縣(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或“××市××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司法局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名稱統一為“××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
(二)職能定位。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是市、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非建制的公益性、專業性、便民性的綜合法律服務平臺;有條件的司法局可將其建成市、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定編機構。
(三)服務模式。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采取“窗口化、綜合性、一站式”服務模式,其辦公場所原則上須“臨街落地”。除設有開放式的接待大廳并設置相應的接待窗口外,一般還應配備適量的接待室、調解室等專門業務用房,便于開展深度法律服務。建立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為殘疾人提供通行方便。
(四)窗口設置。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以現有司法行政職能資源為主,其中法律援助、法律咨詢、律師服務、公證服務、人民調解等為必設窗口。根據本地實際,可增設司法鑒定、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司法行政職能范圍內的其他服務咨詢窗口,也可與當地有關部門協作共同開設相關服務窗口,拓寬服務領域,拓展服務內容。
(五)人員配備。司法行政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除原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以外,根據窗口設置和功能特點配備適量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一人一崗的要求,并配備機動工作人員滿足AB崗替換的需要。中心設主任1名,根據需要設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員可以由相關業務科(室)的在職人員兼任,也可由聘用人員或志愿者擔任。有條件的,可以向當地編制部門申請定編。
(六)形象標識。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外觀設計及形象標識統一按照《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筑外觀形象設計及標識規范》的要求執行。
三、突出重點,加強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業務建設
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能是為當事人提供綜合性的法律服務。具體承擔以下任務:
1.承擔法律援助中心各項工作職責和任務。
2.接聽“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解答相關咨詢。
3.接待、解答現場法律咨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4.接待、解答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業務及相關咨詢,導引相關法律服務。
5.接待、解答人民調解業務及相關咨詢,導引人民調解服務;依托設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相關矛盾糾紛。
6.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關業務咨詢,導引相關服務。
7.受理對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等的投訴和信訪事項。
8.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服務內容和項目設置,既要反映司法行政職能的整體特點,又要突出服務重點,體現服務特色,形成工作亮點,確保最佳效果。要特別注重對弱勢群體、困難群眾的服務,切實維護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網站,利用互聯網的輻射效應,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四、健全機制,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服務效能
要在著力加強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內部管理,健全完善工作例會、首問責任、情況報告、督查督辦、工作流程、基本臺帳、獎懲考核等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內部資源整合和橫向部門聯動等工作機制,形成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為龍頭、條塊結合、上下(左右)聯動的工作機制,確保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高效、有序開展工作。
(一)建立健全內部資源整合機制。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工作網絡和資源整合機制,統一組織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各窗口以及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等司法行政內部資源開展工作,努力實現相互之間的工作銜接和資源整合。
(二)建立健全與橫向部門的銜接互動機制。要在圍繞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職責任務,集中精力抓好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業務的接待、辦理、分流、協調、督辦,以及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業務的咨詢、引導和投訴處理的同時,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相關部門的工作對接,積極探索工作對接模式,建立健全與橫向部門的銜接互動機制,發揮司法行政法律服務職能優勢,積極穩妥地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不斷拓寬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對直接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要求調處或者其他部門轉入的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糾紛和涉法信訪糾紛,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分流、統一協調、統一督辦,充分依靠人民調解組織、運用人民調解方法進行疏導化解。根據需要,可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或綜合性人民調解組織引入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直接調處重大疑難復雜糾紛或特定糾紛。通過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平臺,進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內部資源,形成調解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教育培訓機制。要高度重視和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人員選聘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分級教育培訓機制,加強針對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提升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服務水平。
五、切實加強對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組織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切實擺上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要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情況列入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年度工作考核范圍,并力爭納入當地黨委、政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加強檢查考核和督促指導。要加強向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匯報,積極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認真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力爭年內縣級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率達到70%以上,2012年在全省全面推開。要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根據各地法律服務需求、矛盾糾紛狀況,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事求是地確定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的規模和標準,把重點放在完善工作機制、發揮職能作用上,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要大力宣傳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的作用、成效以及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及時總結經驗,不斷解決問題,努力使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發揮最大的效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