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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城市化發展的需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37號)精神,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資金來源多渠道、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現就我省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障對象及形式
(一)在城鎮規劃區內和城鎮規劃區外的獨立礦區、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范圍內,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后人均農業用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民納入保障范圍。具體參保人員經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確定。
(二)被征地時已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人員,應一次性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后直接進入養老保險,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三)被征地時已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尚未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人員,應一次性或逐年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后,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四)被征地時未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
(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二、基金的籌集
(一)按照個人繳納一部分、集體補助一部分、政府承擔一部分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籌資額度按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后養老金待遇不低于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I資比例按個人繳納部分不超過籌資額的30%,集體補助部分不低于籌資額的40%,政府承擔部分不低于籌資額的30%分擔。
(二)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已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要一次性繳清;尚未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原則上要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的,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分次繳納,并按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補足相應增值收益;不能按時履行協議的,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本息退還本人,同時解除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繳納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養老保險費標準=12R[(1.025)m-1]/0.025(1.025)m-1×應承擔的繳費比例
R:養老金領取標準;
m:分攤年限。參保人分攤年限為18年,以此為基準,參保人每超過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一歲,分攤年限減少一年,分攤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
(三)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集體補助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分次繳納,并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補足相應增值收益。分次繳納的,首次繳費額不得低于應繳費額的50%,以后每年連續繳費,繳費額不得低于應繳費額的10%。
(四)政府承擔部分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列支。已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人員的政府承擔部分,應一次性納入統籌賬戶,其他部分可作出預算分次納入。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應根據本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適時調整。籌集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籌資標準調整后,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準執行,標準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資標準不變。
(六)各級政府要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部分資金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風險基金。提取比例和金額由各市根據土地出讓純收益情況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主要用于化解參保人的養老金調整風險和長壽風險。風險基金在土地征用時隨時提取。
三、享受條件和標準
(一)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后,從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參保繳費時尚未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人員,年齡每相差一歲,達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準增加2.5%。
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通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發放渠道及時足額發給參保者本人。
(二)參保人的養老金待遇水平應根據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參保人從本地遷往外地,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險關系留在本地,到達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后直接領取養老金。也可根據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四)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為其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后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退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也可經新就業企業的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參保資金轉入企業年金。
(五)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后,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并,統一發放。
四、基金管理及監督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級統籌,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參保人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賬戶,政府籌資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風險基金直接納入風險金賬戶。被征地農民應享受的養老金應按照基金籌集比例從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中支付。當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資金不足時,從風險基金賬戶中列支。
(三)個人賬戶基金按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計息。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結清,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參保人員由于遷往外地或到城鎮企業就業等原因退保的,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由當地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當養老金發生調整或出現長壽風險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所需基金劃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除留足應支付的養老金外,應全部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保值增值。統籌賬戶增值收益和個人賬戶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計入統籌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任何部門都不得擠占、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不計征各種稅費。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財務、會計、審計等制度體系和嚴格的基金監督機制,增加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七)縣(市、區)要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由監察、審計、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農業(農經)、司法、被征地農民代表等部門和人員組成,負責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的監督,每年對其進行專項審計。
五、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各級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積極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進行監督。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負責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管理運營及養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政府承擔資金、風險基金的籌集調劑,以及風險基金的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及時撥付機構經費和啟動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征用、征地補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的籌集以及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工作。民政部門及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農業部門負責對集體補助資金的籌集進行監督,根據國土資源部門通報的征地情況,指導發包方與被征地農戶對承包合同等及時進行調整或變更。
(五)各級政府可根據本意見,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