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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社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單位:
推廣應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是建筑業生產方式的一項重要改革,也是推動建筑產品生產工業化的有效手段,對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改善城市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國家《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的有關規定,為推動我縣預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開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凡在本縣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在50萬元以上以及所有臨街建設工程,從20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進行現場自行攪拌,必須采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二、縣城鄉建設局是推廣應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推廣應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落實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推廣應用;
2、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業管理,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3、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等級標準,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技術規范,并按商品混凝土使用要求進行嚴格操作,保證施工質量;
4、會同有關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和審查;
5、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技術培訓,新技術推廣應用;
6、負責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配套政策的制定,協調解決預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凡在規定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應將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列入工程預算中,并在編制標底時將商品混凝土的價格考慮在標底中。在招投標結束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到縣城鄉建設局辦理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手續,并與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銷合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對不簽訂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合同的工程,不準開工。9月1日后的在建工程同樣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追加混凝土差價。不按此規定執行的,不予工程驗收。
四、縣城建局負責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質量監督。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取樣、抽樣檢查、留制試塊和評定等級等工作。
五、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供應指導價格,由有關部門根據建設部《商品混凝土價格計價辦法》和量價分離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并根據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市場的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六、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由縣發改、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立項、注冊手續后,到縣城鄉建設局辦理資質申報,取得資質后方可進行生產。
七、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符合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要對其產品質量負責,要
建立健全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強化內部質量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和保證供應。
八、各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混凝土施工技術規范,并按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要求進行嚴格操作,絕對保證施工質量。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供應商品混凝土。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一經發現,責令立即停業整頓,并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九、交通管理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泵車、混凝土運送車征收的有關費用,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公安交警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專用車輛按特殊車輛發給通行證,以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暢通。
十、稅務部門在支持企業發展的同時,依照國家稅法,結合我縣實際給予優惠。
十一、縣國土資源局在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手續中要積極協助,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扶持和優惠。
十二、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項目和受客觀條件限制,在城區規劃內暫不能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或因生產商品混凝土企業因故不能保證供應的情況下,確需要進行現場攪拌的,應當到縣城建局提出申請,經現場查驗后,辦理現場攪拌手續,方可施工。
十三、對應使用而不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項目,要立即查扣現場攪拌設備,責令停止施工,不予評定安全文明工程、優良工程,在二年內招投標中給予扣分處理。
十四、縣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應使用而不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現場及在城區內拉運水泥、砂子等原料車輛的查處工作。
十五、本意見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十六、本意見由縣城鄉建設局負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