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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自治區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以環境倒逼機制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攻堅戰的決定》精神,嚴把建設項目安全準入關,提高安全發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有關要求,現就建設項目安全準入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國發〔2010〕23號、國發〔2011〕40號以及桂發〔2012〕9號文件要求,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以開展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審核為抓手,嚴格建設項目安全準入條件,提高建設項目安全技術水平,落實建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堅持把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促進區域、行業(領域)的科學、安全、可持續發展。
(二)突出預防,嚴格準入。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嚴格安全準入,堅持不安全、不審批,筑牢安全生產基礎。
(三)加強監督,落實責任。全面落實建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按照“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三、實施范圍
以下行業(領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高危行業類。
1.煤礦;非煤礦山;石油和天然氣鉆探、開采與管道運輸;尾礦庫;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
3.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建設項目;
4.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
(二)其他行業類。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公路、水運、軌道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自治區級重點建設項目。
四、安全條件論證內容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擬選地址周邊區域現狀概況;
(二)自然條件、周邊區域狀態對建設項目安全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和居民安全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
(四)擬用工藝技術和設施裝備是否能有效防范或遏制危險與有害因素;
(五)建設項目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技術措施;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技術指標是否滿足國家標準規范要求;
(七)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條件可行性結論。
五、建設單位職責
(一)安全條件論證。建設項目立項、核準和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就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并在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或備案報告中設置專篇。列入《建設項目立項前安全條件審核項目及職責分工表》(詳見附件)的建設項目,應當專門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二)安全預評價。安全條件論證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三)報送相關材料。建設單位向投資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申請材料時,應同時報送《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列入附件的建設項目,應同時報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六、安全條件審核
(一)附件中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前,應向安監部門提出安全條件審查申請,由安監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附件中的其他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進行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時,應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等材料移送附件載明的部門進行審核:
1.建設項目擬選地址安全距離是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技術標準;
2.建設項目是否選用安全適用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
3.建設項目是否對區域設施和周邊居民安全構成威脅;
4.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安全條件審核完成后,審核部門應當出具安全條件審核意見并函告投資主管部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部門應當出具不同意建設的意見并闡明理由:
1.擬選地址自然條件、區域狀態存在客觀缺陷,對周邊居民、區域設施的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運用現代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技術無法解決的;
2.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或備案報告提出的生產方式、擬采用的設備屬于應當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設施設備的;
3.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未對項目潛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進行全面深入辨識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的;
4.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未對項目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技術指標進行評估或評估存在錯誤的。
審核部門認定建設項目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嚴格建設項目安全準入條件作為貫徹落實自治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重大決策部署,確保我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大措施,從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高度,創新安全監管思路,轉變事故防范方式,將安全監管工作重點從偏重生產經營建設過程監控轉到抓源頭和過程并重上來。通過嚴把安全準入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通過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安全生產技術進步。
(二)嚴格管理,強化論證。建設單位是保證項目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對自身不具備安全生產技術能力的,應當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己經立項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補做安全預評價;列入附件的建設項目,應向投資主管部門補報相關材料,確認滿足安全條件后方可設計或施工。經審核認定建設項目無法滿足安全條件的,應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應重新選址的重新選址,應調整工藝的調整工藝,應修改設計的修改設計,應采取施工補救措施的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依法依規,嚴格準入。負責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核的部門是建設項目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嚴把安全條件審核關。必要時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行業專家協助把關。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作為立項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審批聯席會議應當邀請負責安全條件審核的部門參加。未經安全條件審核或審核認定無法滿足安全條件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降低安全條件設立建設項目。
(四)加強監督,落實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審核及審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監管部門的安全條件審核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責任。對在管理、審核或審批環節中不作為或工作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