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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推進工傷保險設區市統籌工作意見的通知》(辦字(〔〕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工傷保險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責”的原則,于年月日起實行市級統籌,做到參保范圍和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調度和管理使用基金、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六統一”。
二、統籌方法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全部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編外人員。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費費率根據行業風險不同,實行差別費率。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記錄繳費工資。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布施行。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每至年調整一次。
(三)基金征繳和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收統支管理,由市級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按照分級經辦的原則,市、縣(市、區)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本級管理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征繳工作。
1、基金收入管理
(1)征收計劃。工傷保險費年度征收計劃,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下達的擴面、征收目標任務和各縣(市、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總量、上年末參保人數、行業類別及構成等因素編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下達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行。
(2)基金繳撥。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工傷待遇支付,縣級不再保留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基金收入按月上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集后,按月繳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基金支出管理
(1)待遇支付。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基金支出計劃。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統一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將基金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工傷待遇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足額發放到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
(2)建立工傷保險支付周轉金預撥制度。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市、區)上年度月平均工傷待遇實際支付水平,對縣(市、區)預撥兩個月的工傷待遇支付周轉金,以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時支付。
(3)結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縣(市、區)年月日前形成的工傷保險基金結余屬市工傷保險基金,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后,預留兩個月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周轉金,于年月日前由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上解市財政專戶。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暫付、借支醫療費等名義擅自動用或挪用,只能用于當期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4)工傷預防費的提取和使用。工傷預防費用于企業職工的安全培訓、企業安全情況檢查、有毒有害崗位職工身體健康檢查、工傷保險知識宣傳、安全獎勵等。工傷預防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提取,全市統一管理使用。工傷預防費按當年全市工傷保險費實際征繳額的5%提取。工傷預防費具體使用辦法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
(5)工傷認定調查費的使用。工傷認定調查費全市統一管理使用。工傷認定調查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
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按全市當年征繳總額的提取,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四)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所屬用人單位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負責審核申請材料及調查、取證、核實、組卷以及工傷認定法律文書制作與送達等工作,從受理之日起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也可委托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上述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資格認定,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綜合考慮定點機構的管理服務情況,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簽定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對轄區內的定點機構進行監督考核、按協議進行管理。
(六)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和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和支付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參保單位工傷職工的元以下待遇審核支付和元以上(含元)待遇支付的初審及上報工作,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本級參保單位工傷職工的待遇審核支付和縣(市、區)上報的元以上(含元)待遇支付的審批工作。工傷職工原則上在本地定點機構治療,需在范圍內轉院治療的,由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需轉以外醫院治療的,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縣(市、區)待遇審核和支付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
(七)業務經辦規程及信息管理系統
統一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數據標準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工傷保險市級數據中心,實行“前臺業務本地經辦、后臺業務市級統一經辦”模式,逐步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業務經辦全市聯網。
(八)目標考核管理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對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掛鉤機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基金征繳收入、基金支出等工作實績,對各縣(市、區)上年度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完成全年擴面征繳計劃的縣(市、區),基金缺口由市從統籌基金全額撥付;未完成擴面征繳計劃的,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計劃,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財政墊付;超額完成計劃的,超額部分不列入下一年度計劃基數,可抵頂下年度由地方財政墊付的基金缺口部分。
三、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更好地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市級統籌的指導和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認真做好市級統籌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平穩過渡。
2、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按照“效能化、專業化、規范化”的原則,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工作機構,充實人員編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隊伍整體素質,為開展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對工傷保險機構和隊伍建設給予支持。
3、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基金管理各項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公布相關信息,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基金監管,完善基金監督舉報制度,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收入、支出和儲存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