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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區集體林業用地163.5萬畝,占全區林業用地面積的86.7%,在全區林業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上世紀80年代,通過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等一系列改革,我區集體林業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已確權頒證的存在指山為界、有證無山、山證不符、界線不清等情況,造成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權責利不統
一、林權糾紛不斷等問題,影響了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制約了林業產業發展和林農增收,必須通過新一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戶,還山、還林、還權、還利于民,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使廣大農民務林有山、護林有責、營林有利、致富有門。同時,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解決林業生產責、權、利不明確,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內在要求;是促進林業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優化配置,實現森林分類經營,發展現代林業的前提條件;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對于實踐科學發展觀、建設“森林**”、加快林業發展、振興林業經濟、助推“500億**”,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思路和范圍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推進改革創新,完善統分結合的林業經營體制。通過改革,基本完成以明晰產權為主要內容的主體改革任務,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同步完善以搞活流轉經營、完善相關政策、健全服務體系為主要內容的配套改革,形成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實現林業產業發達、農民收入增長、生態系統穩定、建成“森林**”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收益權;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三)基本思路: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統經營、分利益,主推“分股不分山”或“分利不分林”的改革形式,實現大戶承包,規模經營,放活流轉,完善管理,提高效益。
(四)改革范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范圍包括全區所有的集體林地和新造林木,包括自留山、責任山、退耕還林地、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及其它方式經營的集體林地。新造林木主要包括因實施森林工程而新造的林木。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明晰產權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在尊重歷史、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方式明晰產權,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
林地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經承包到戶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予以維護;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要依法進行調處,糾紛調處后再落實林權。
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隨意調整。農戶在自留山上種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歸農戶所有。
林業“三定”以來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多數村民滿意的,依法確立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屆滿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是否可以繼續承包或另行發包,原承包方在另行發包時有優先承包經營權;違法簽訂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糾正。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以及因實施森林工程等而新造的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維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在產權明晰,四至界限清楚,登記內容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的前提下,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切實提高林權證頒(換)發證工作質量,依法保護林權權益人的合法權利。
(二)放活經營權。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管理要求,放開商品林經營權,對劃定的商品林,以及新建的速豐林和工業原料林,由經營者自主決定種植方向、經營模式和經營目標,生產的木材和林(副)產品實行產銷直接見面,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充分發揮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允許挖掘和利用林地資源,發展林下種養殖業和森林旅游業,促進農民增收。
(三)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經營者自主處置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經營權可依法繼承、轉包、抵押、入股、出租、轉讓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四)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征收集體所有的林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林地上附作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承包到戶的生態公益林,其生態效益補償歸經營者享受;未承包到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中幼林撫育間伐材、經濟林產品、生產林化產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為原料的林副產品、農民經批準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四、改革的方法、步驟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林地勘界,確權公示(時間:2009年3月至9月)。
各鎮鄉(街道)要首先做好組建工作機構、調查摸底、宣傳發動等林改準備工作。然后組織對界線不清楚的林地進行勘界并確權到鎮鄉(街道)、村(居)委會、組。由區統一領導,鎮鄉(街道)具體實施,對鎮鄉(街道)與鎮鄉(街道)、村(居)委會與村(居)委會、組與組之間逐山逐片逐塊進行勘界確權。具體程序:一是現場勘界。由鎮鄉(街道)林改工作組、本村及相鄰村組干部、農民代表、技術人員現場確定四至界線。二是制圖。對勘界無異議的,按照小班規劃調查方法進行制圖。三是登記填表。對現場勘查結果無異議的,現場勘查人、林權權利人、相關權利人、相鄰權利人、村組干部在《非國有林權登記申請審批表》的相應欄目上簽字蓋章認可。據實填寫四至界線,表述要清楚,界線要閉合。四是確權公示。將四至界線和確權結果張榜公示。
第二步實施流轉,集約經營(2009年4月至11月)。
在進行第一步林地勘界的同時,按民主、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引進專業大戶和業主實行規模承包經營;大力扶持各類林業專業合作組織,鼓勵林地向專業戶集中,推進林業向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經營轉變,最大程度增加規模經營效益和農民收入。
1.對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采取合理劃片、民主定價、公開張榜、先內后外、競標承包的方式,實行集約經營;
2.對已承包到戶但未頒證到戶的集體林地,參照前款執行,鼓勵實施集約經營;
3.對已確權到戶且已頒證的,尊重農民意愿,積極引導、鼓勵、支持集約經營;
4.對退耕還林地要積極推行集約化經營;
5.對自留山,尊重農民意愿,采取多種經營方式;
6.鎮(鄉)村所有的集體林地一律實施集約化經營。
第三步確權到戶、頒發證書(2009年12月)
凡是實現或基本實現第二步流轉和集約經營的,將其確權頒證到戶。頒(換)發國家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登記發證。**年落實林業“三定”時發了林權證的,此次換發林權證時必須依法統一收回舊證予以注銷。核(換)發國家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后,原有的有關林地林木權屬憑證一律自行失效。此次林改之后,一切林事活動均憑新證辦理。年底,林改工作完成后,各鎮鄉(街道)要組織對林改工作進行自查,認真開展“回頭看”活動,區委、區政府將組織對林改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五、積極探索、建立林地集約流轉機制
林地集約流轉是指已經實施了集約化經營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
凡是對集體林地實行了集約化經營的,由鎮鄉(街道)簽署意見,區林業局制發《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證》。若需再次流轉的,由鎮鄉(街道)審查、告知所在村組并在村組備案后,按此程序進行變更登記。違反林地流轉相關規定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的承包經營權。
健全林權改革林地流轉管理體系。建立**區林業要素市場。區里組建林地流轉管理中心,鎮鄉(街道)組建林地流轉管理站,負責辦理林地流轉具體事宜。
六、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實行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鎮鄉(街道)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指導服務的工作機制。區委、區政府成立分管領導任正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林業局,負責日常工作。各鎮鄉(街道)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設立林改辦公室,抽調精干人員集中實施林權改革工作。各鎮鄉(街道)要把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當前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農業農村工作的大事來抓,制定方案,狠抓落實。區委、區政府將把林改工作納入全區綜合目標考核內容,建立責任體系,逐級落實責任,嚴格工作紀律,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林改工作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