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司法局調解實施意見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fā)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人民調解制度一直是有效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途徑。當前,要建設小康社會,必須營造一個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人民調解工作更顯其重要性和緊迫性。對此,我們要有充分的認識,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社會政治穩(wěn)定的高度,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堅持依法治區(qū)、以德治區(qū),努力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fā)展。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做到依法、及時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注意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典型,分析研究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拓寬思路,創(chuàng)造性的開展工作;
(三)加強與區(qū)人民法院在工作上的溝通聯(lián)系,建立民間糾紛定期排查、防激化通報制度、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專項通報制度、相互建議函告制度、聯(lián)絡員制度等,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抓緊抓實。
二、建立健全和發(fā)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
基層司法所要在所在街道黨政的領導下,按照《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的要求,對現有的人民調解組織狀況深入調查摸底,針對不同情況進行整頓、充實和提高,力爭三年內實現全體調解員達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在調解員的選任方式方面,要在民主選舉人民調解員的基礎上,推行聘用制。有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聘請專職調解員或專門工作人員。一般可聘請轄區(qū)范圍內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學者、律師、司法行政工作者以及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等擔任兼職調解員,或者組織他們?yōu)檎{解志愿者隊伍,全面建設調委會、調解小組、調解員三級調解網絡。
(二)在建立健全街道、居委調解組織的基礎上,局將與區(qū)有關部門商榷,探索在區(qū)工業(yè)城、殘疾人聯(lián)合會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務工者、殘疾人解決**矛盾糾紛、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三)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示范培訓、素質培訓,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人民調解隊伍。局將每年組織舉辦一場調委會主任培訓班,今年擬安排在第二季度。其他調解員的培訓由當地司法所負責。
(四)局將試行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初步擬定同益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岐山街道寨頭居委調委會為試點單位,并逐步在全區(qū)鋪開。
三、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
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嚴格遵守《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堅持人民調解的民間性、自治性的特征,堅持平等自愿原則和便民利民的方向,充分運用說服教育、耐心疏導、平等協(xié)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糾紛。
(一)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的要求,盡快實現我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六統(tǒng)一”(即: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的統(tǒng)一)和“五有”(即:有標識牌、相對固定工作場所、印章、調解回訪記錄、統(tǒng)計臺賬)。
(二)在調委會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治理制度、糾紛調解督辦制度,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三)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結合本地實際,針對突出的社會難點、熱點問題,加強工作機制的建設。尤其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在街道綜治委的協(xié)調、指導下,加強與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配合,按照綜合治理、歸口管理的原則,綜合運用調處手段,建立矛盾糾紛的聯(lián)合調解機制,構建大調解格局。
(四)基層司法所要加強對調解協(xié)議合法性、規(guī)范性的日常檢查和指導。
(五)逐步推廣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提高人民調解組織對復雜、疑難糾紛的調解能力和調解成功率。
四、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功能,拓寬工作領域
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調解民間糾紛,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要強化三項功能:一是強化調處民間糾紛功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努力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二是強化預防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功能,及時全面掌握有關信息,為黨和政府正確決策提供依據,努力減少“民轉刑”案件的發(fā)生;三是強化法制宣傳教育職能,努力提高基層群眾的法律素質,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發(fā)生。做到事后調解與因人、因地、因事、因時預防在前的主動調解并舉,建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方針,把預防矛盾糾紛作為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爭創(chuàng)“五無”(無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兇殺、群眾性械斗和群體性上訪、無重新犯罪)街道,維護基層社會穩(wěn)定。
各級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適應民間糾紛發(fā)展的新情況、新特點,根據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積極擴大工作領域。為此,要將人民調解工作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與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在做好傳統(tǒng)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婚姻、家庭、鄰里、賠償等常見性、多發(fā)性糾紛調解工作基礎上,積極參與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要圍繞農民減負增收、重點建設項目、國企改革、城市規(guī)劃、發(fā)展民營經濟、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問題搞好調解工作。在涉農地方,要努力排查化解土地承包、稅費改革、民主管理、生產經營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在城市要主動及時調解市政建設、舊城改造、拆遷、職工下崗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在企業(yè)要認真研究解決**在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引導職工正確理解并支持改革。
x區(qū)司法局
**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