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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多年來,我縣按照“就業市場化、幫教社會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規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綜合治理優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強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社會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相對滯后,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關于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加強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進一步加強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工作原則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強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總體部署,堅持以降低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首要標準,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綜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對刑釋解教人員管控不力、安置就業不到位、重新違法犯罪率高等突出問題,有效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按照行政區劃,各鄉(鎮、場、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努力實現把刑釋解教人員違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標。
2、部門聯動原則。各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
3、社會參與原則。動員全社會力量,從政治、思想、心理、就業、生活等方面,關心刑釋解教人員,熱心幫助刑釋解教人員融入社會。
4、預防為主原則。落實安置幫教措施,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生活困難,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創業,引導刑釋解教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則。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完善工作運行機制,促進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規范化。
6、維護權益原則。尊重刑釋解教人員獲得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消除就業歧視。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刑釋解教人員合法權益。
二、完善工作機制
1、源頭預防機制。看守所要切實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創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教育,促進服刑在教人員學法、知法、守法。組建專業化、高素質的心理咨詢隊伍,積極開展心理測試、心理咨詢、心理疏導、心理矯正,消除服刑在教人員心理疾患。
2、信息互通機制。建立刑釋解教人員管理數據庫,對刑釋解教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縣公安機關每月應將刑釋解教人員信息,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分別將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失業登記、公益崗位安置就業和社會救助、從事個體經營扶助等情況,反饋縣安置幫教辦。安置幫教部門應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縣刑釋解教人員信息,基層司法所應做好交接、安置、幫教各項工作;協助公安機關落實對回歸社會有再犯罪高風險人員的管控措施;協助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協助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安排公益崗位就業和社會救助;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扶助。
3、人員交接機制。安置幫教部門接到刑釋解教人員即將出監所的信息后,應及時通知其親屬將刑釋解教人員接回;對無親屬的刑釋解教人員,由鄉鎮、村(居)委會或司法所工作人員負責接回。負責接回的親屬或工作人員應帶刑釋解教人員到其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對其中可能危害社會的高風險人員,由看守所將其送回戶籍地或居住地,并與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完成公文、人員交接工作,逐人落實后續管理措施。對應當列為重點人員管理的刑釋解教人員,派出所應按規定將其列為重點人員管理,并會同當地司法所落實管控措施。假釋、暫予監(所)外執行人員在監(所)外執行期間,派出所必須落實管控措施和管控責任人。對出監(所)后不到戶籍所在地報到、落戶或因住所搬遷造成人戶分離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會同安置幫教辦查清情況,摸清去向,減少漏管失控。
4、社會幫教機制。縣安置幫教辦要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團體、企業和社會志愿者,定期到看守所開展幫教活動,向罪犯、勞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文化圖書、醫療防疫、心理輔導、困難幫扶等服務,為即將刑釋解教的人員介紹就業政策、推薦就業等。基層安置幫教組織要與共青團、婦聯、村(居)委會共同建立幫教隊伍,發動黨員、干部和社會志愿者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結對幫扶,并針對每一個刑釋解教人員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落實幫教管理的具體措施,并落實責任人。縣司法局要摸清刑釋解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況,對生活、就學困難的,要協調民政、教育、財政等部門幫助解決困難,協調基層教育、婦聯、共青團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教育幫扶。對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批準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5、過渡安置機制。建立若干過渡性安置基地或經濟實體,工商、稅務、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三無”刑釋解教人員,由其戶藉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安排到實體或基地予以過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綜治委要求,采取政府投資、劃撥土地等辦法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訓為一體的專門接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基地,過渡性地解決“三無”刑釋解教人員安身、就業問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經濟實體,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6、社會保障機制。對生活困難、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刑釋解教人員家庭,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五保”條件的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應當納入“五保”范圍。對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后失業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或恢復給付失業保險待遇。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滿、期滿時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期滿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且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判刑或者被送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期滿后,按判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時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重新就業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屬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實現就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當地政府要按規定同意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7、就業幫扶機制。縣司法局要及時掌握刑釋解教人員情況,每年初根據當年三個月內出監所的刑釋解教人員人數提出年度培訓計劃,縣財政局統籌按規定安排培訓補貼資金。刑釋解教人員處于失業狀態的,憑釋放證明或解除勞教證明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核定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登記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首次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且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可按實際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的人數,享受我省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一致,最長不超過三年。就業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從事靈活就業,進行了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接受安置就業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中央和我省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按照贛府文件要求,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
8、動態管理機制。安置幫教部門要建立刑釋解教人員專門檔案,定期對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清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每半年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進行一次統計分析,有針對性改進安置幫教工作;加強對外出務工的刑釋解教人員管理,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要主動與外出務工刑釋解教人員暫住地的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共同做好穩控幫教工作;建立監所與地方安置幫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通報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
9、考核獎懲機制。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要制定工作計劃,量化目標任務,細化考核內容,落實工作責任,每年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進行考核評比,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推動工作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引發重大案(事)件的實行責任倒查,由縣綜治委給予限期整改、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處罰。
三、明確部門職責
縣綜治委要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進一步加大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力度,推動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形成黨政組織領導、地方部門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嚴格考核,兌現獎懲。對刑釋解教人員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危害社會治安惡性案件的鄉鎮、部門、單位,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并嚴肅查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縣司法局要建立和完善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臺帳,掌握轄區內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日期、銜接、重點人員管控、幫教、安置等工作情況,掌握和統計分析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組織基層幫教組織和社會熱心人士深入監獄、勞教所,開展面對面幫教工作。指導基層幫教組織建立幫教責任制,落實幫教責任人和幫教措施,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聯系,協調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學、就業、社會保障、救濟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縣公安局要加強對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員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勞動技能培訓,最大限度地把他們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辦理戶籍登記、制發身份證。對因故意違法犯罪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不滿五年的,全部納入重點人口列管。對流動人口中的刑釋解教人員,要落實流出地與流入地“兩頭包、雙列管”制度;對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治安傾向以及其他回歸社會高風險人員,要協調有關部門將管控責任落實到人;對有危害國家安全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要實行長期監管;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打擊。積極協助監所核實甄別服刑在教人員身份,及時向安置幫教部門反饋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信息。
縣人勞局要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促進其實現就業。廣泛利用社會培訓資源,重點培訓、扶助“三無”人員就業。要將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參保登記和繳費等服務工作。
縣民政局要積極開發社區服務就業崗位,優先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對生活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救助,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發動社區群眾尤其是社區志愿者與刑釋解教人員結對幫扶。
縣財政局要將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設施配備、業務開支、重點人員銜接等經費,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縣工商局要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作用,鼓勵和支持刑釋解教人員投資興辦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減免政策,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縣地稅局要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促進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再就業的稅收政策,做好納稅服務與稅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
縣人民銀行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促進就業的政策,為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給予相關的信貸扶持。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自主創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達到規定比例并有信貸需求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團縣委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與刑釋解教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結對幫扶,提供法制宣傳、心理咨詢、困難幫扶。整合資源,建立預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勵共青團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安排刑釋解教人員參加見習。
縣婦聯要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作為“平安家庭”創建的重要內容,加大女性刑釋解教人員的普法、心理及勞動技能教育培訓。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家屬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生活困難。增強家庭成員懂法守法意識,促進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使更多家庭實現無、無暴力、無犯罪的“平安家庭”創建目標。
四、加強組織領導
1、提高認識。各部門、各單位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的特殊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作為長期的戰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2、健全機構。成立“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民銀行、人勞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稅局、團縣委、婦聯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局承擔,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干部當聯絡員。各鄉(鎮、場、管委會)和企事業單位也必須成立幫教工作領導小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和車間班組還應成立針對具體人的幫教小組,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城鄉的三級工作網絡,為全縣安置幫教工作的開展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
3、落實措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在把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作為衡量安置幫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標準,精心組織實施,層層分解任務,加強檢查督促,發現解決問題,培育先進典型,總結鮮活經驗,推動工作落實。
4、協調配合。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既要積極主動做好職能范圍內的工作,又要密切配合其他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5、加大宣傳。各部門、各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加強輿論引導,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棄舊圖新、重新做人;大力宣傳改過自新、依法勤勞致富的刑釋解教人員典型,為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6、保障經費。按照贛市文件精神,縣財政應每年預算安排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安置幫教工作經費,做到有人管事、有錢辦事,保障工作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