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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是發展森林資源的物質載體,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保護林地與保護耕地同等重要。為控制林地流失,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省林業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特對林地保護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1、對于《森林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未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必須在2010年8月底之前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并補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逾期不辦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凡需要征、占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先向縣林業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到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征、占用林地未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3、自2010年8月1日起,農村居民建房需要占用林地,每戶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的,只辦理占用林地手續,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超過180平方米的,則按實際超過的建筑面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4、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勘查、采石、采礦、取土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新標準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即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和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
5、嚴格控制在省道、縣道兩旁和風景名勝區采石、開礦、取土,確需在上述地段采石、開礦、取土占用林地的,一律先到縣林業局提出申請再到省林業廳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手續。
6、凡未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3條之規定,由縣林業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