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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采石行業稅收源頭控管,確保稅收收入不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范采石行業稅收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縣范圍內從事采石行業經營的單位,必須依法開采。各采石單位必須在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企業負責人安全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炸藥雷管購買證》、《企業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從事采石活動。凡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將一律依法查處,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本通告所稱的采石行業,是指利用機械或手工開采石灰石、大理石、花崗巖石等為原料制成產品、用于銷售的行業。
三、從事采石行業的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或在開采之日起30日內,執有關證件和資料到國稅和地稅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四、對采石行業稅收管理實行源頭控管和委托協助征收相結合的辦法。凡需購買炸藥、雷管的單位,必須先到縣公安機關辦理準購炸藥、雷管數量的審批手續,并依法到國稅和地稅部門繳納前一次購買炸藥、雷管所采相應石材的增值稅和地方稅收后,憑該批的審批手續、完稅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再到縣民爆公司購買炸藥、雷管。對手續不齊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稅收的,縣民爆公司一律不得供應炸藥、雷管。對違規辦理炸藥、雷管審批手續和出售炸藥、雷管或者擅自少征稅款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非經營性采石行業的爆破購買炸藥、雷管的,經公安和安監部門核實確認并出具證明后,可不繳納相關稅收。
六、各采石單位必須認真履行納稅義務,服從稅務部門管理,在購買炸藥、雷管時,積極主動申報、繳納有關稅收,嚴禁偷、逃、抗稅等違法行為,否則,將依法予以嚴懲。
七、根據國家及省市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由稅務部門核實采石行業實行源泉控管和委托協助征收的稅收標準,實行依法征收。
八、各采石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賬簿、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發票管理等方面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