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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精神,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平安德清”為目標,認真貫徹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整體水平,最大限度地預防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確保不突破省政府下達的水上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堅決遏制群死群傷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水上交通環境,力爭今后三年內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零增長。
二、強化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
(一)交通部門、港航管理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港口經營、水路運輸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加強源頭管理,嚴格對港口經營資質、水路運輸企業開業及新增運力的安全審核。督促港口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落實水上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船舶適航、船員適任、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行為和通航秩序的安全管理,加大對重點水域、重點航段、重點船舶的監管力度,適時開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行動,嚴厲打擊“三無”船舶和非法載客船舶,查處不按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船舶標識不清、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
(三)船檢機構要嚴把船舶質量檢驗關,推進船舶質量誠信管理,完善船舶設計單位評估機制,強化船舶建造檢驗過程控制,引導和推進標準化船型的發展。
(四)港口管理部門在做好港口岸線、港口經營許可的同時,要加強港口安全生產監管,建立健全港口安全巡查制度,強化危險品和客運碼頭的安全監管,嚴厲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五)漁政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漁業生產和漁船的安全監管,按規定做好漁船檢驗登記和漁船船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督促船主配備必要的航行安全救生設備。禁止在港口水域、航道內進行養殖或者種植活動,禁止漁業船舶擅自進入主干航道航行、作業。設置水產養殖區,辦理涉及通航水域的水產養殖許可時,應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所批準設置的水產養殖設施必須符合通航技術標準的要求。
(六)各涉水鄉鎮(開發區)要加強當地非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以鄉鎮“一中心六站”的交通安全工作站為基礎,積極整合鄉鎮(開發區)、村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健全和完善管理網絡;簽訂鄉鎮(開發區)與行政村、行政村與船主的安全管理責任書;將鄉鎮非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明確涉水鄉鎮(開發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充分發揮鄉鎮(開發區)交通安全工作站以及村(居)委會在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共同維護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作用。
(七)各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規范中介行為,依托行業協會的組織優勢,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生產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
三、落實水上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一)水路運輸、港口、漁業生產等水上生產經營者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二)水路運輸、港口、漁業生產等水上生產經營者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制度、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確保生產安全。
(三)水路運輸企業特別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水上客運企業嚴把船舶技術質量關和從業人員資格條件審核關,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繼續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有關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四)建立企業安全誠信機制。各有關部門督促和引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公示制度,及時企業安全生產基本信息,保障員工及周邊公眾的知情權。建立安全生產警示牌制度、黑名單制度及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形成社會對企業的輿論監督和行為制約,促進企業建立安全生產誠信機制。
四、加強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一)交通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要嚴格水運工程建設程序,重點做好設計審查和交竣工驗收工作;嚴格規范航道養護,保持航道及其設施的完好狀態。對新建、改(擴)建航道要做到交通安全設施與航道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杜絕產生新的安全隱患。
(二)交通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水上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根據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進行分級掛牌督辦,嚴格落實督辦機制,保障安全隱患治理到位。
(三)加快建設水上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水上應急保障機制。整合水上應急資源,加強水上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水上搶險救助和應急保障能力。
(四)加快主干航道沿線的船舶服務區、錨泊區建設,并配套建設好相應的道路和生活服務設施,為船舶臨時停泊創造良好的條件,最大限度的避免船舶停泊給城鎮居民生活造成的影響。
(五)加強和規范水上交通安全標志的設置,提升航道品位和船舶通航的安全性,有計劃地逐年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標志的增設和維護工程,對不符合要求的標志依法進行更換,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涉航建筑物由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按照法律法規、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設置與完善安全標志。
(六)交通主管部門、行業管理機構要加大科技、信息化建設投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強化水上交通監控系統和船舶綜合監管信息系統應用,提高管控能力。在全縣主干航道沿線和重要航段、水上旅游景點、危險品碼頭形成以視頻監控、電子遙測、視頻指揮調度為基礎的水上實時監控網絡,擴大覆蓋面,提高管理效率。
五、完善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措施
(一)交通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要積極深化文明航道、平安航區創建活動,扎實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基礎工作,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二)健全“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將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普法計劃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督促涉水鄉鎮(開發區)、村、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落實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通過各級新聞媒體播發水上交通安全公益廣告,依托各類固定宣傳欄張貼宣傳資料和圖片,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公益活動。
(三)海事管理機構要嚴格依法組織開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問責制。
(四)交通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港口經營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對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定期通報水路運輸企業的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情況,對多次發生客船超員、貨船超載、船舶標識不清、船舶不按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發生水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業及其人員,要依法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鄉鎮(開發區)及安監、交通、農業部門要從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問題,狠抓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二)要加快編制水上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研究制訂水上交通安全中長期發展目標和措施,統籌推進水上交通安全的科學發展。
(三)各鄉鎮(開發區)、有關部門要從法制、體制、機制等方面加強對水上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要落實財政預算,執行好預算資金。大力加強基層水上交通安全執法監管力量建設。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著力解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海事管理機構、漁政管理機構要在政府和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扎實做好各項工作。要改進和創新管理方式,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部門間的橫向交流和密切配合,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
(五)各鄉鎮(開發區)要進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明確目標任務,推動水上交通安全各項制度、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