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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保障區、鎮兩級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和正常運轉,進一步調動各鎮增收的積極性,增強各鎮自我發展、科學發展的緊迫感和使命感,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現就完善區對鎮財政管理體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從有利于各鎮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出發,重新核定鎮財政收支范圍,賦予相應的事權和財權,做到權責統一。
(二)統籌兼顧,適當傾斜的原則。合理分配區、鎮財力,在兼顧區級財政支出需要的同時,新增財力最大限度地向鎮財政傾斜,保證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需求。
(三)科學、規范、穩定、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各鎮經濟發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規模等因素,合理劃分收支,核定基數,保障基本支出需求,以增強各鎮財政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和財力增長的穩定性,增強各鎮抓好生財、聚財的主動性。
二、收入范圍及收支基數的確定
(一)收入范圍的確定
體制范圍內的收入包括:鎮轄區范圍內除市屬企業、金融企業、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外的所有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不含免抵調庫)、企業所得稅(40%部分)、個人所得稅(40%部分,不含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營業稅和其他工商稅收收入,納入體制收入范圍。
(二)收入基數的確定
2012年收入基數以2009-2011年體制內收入實績的平均數為基數,以后年度按區人代會確定的法定增幅遞增。
(三)支出基數的確定
1.行政人員支出基數。根據2011年末在職和離退休人數,統一按年人均3.5萬元核定。
2.事業人員支出基數。根據2011年末在職和退休人數,統一按年人均2.35萬元核定。
3.社會保障支出。撫恤事業費、其他社會救濟、優撫人員、民政代管人員經費以2011年度實際支出數核定,2012年起新增支出,除省、市補助外,按區、鎮3:7承擔,即區承擔30%,鎮承擔70%;最低生活保障經費實行區統一結算支付,年底按區鎮6:4承擔比例結算。
4.支出基數確定后,除機構上劃下劃,相應調整支出基數外,不再調整支出基數。
三、體制分成及專項分成辦法
(一)體制分成辦法
采用固定分成加超收分成辦法
1.固定分成
以2009-2011年體制內收入實績的平均數為基數,按此基數區得部分的5%作為固定分成,各鎮完不成此基數的,按未完成比例扣減固定分成。
2.超收分成
各鎮年度體制內收入超確定的收入基數區得部分,按區、鎮3:7分成,鎮得70%。
(二)專項分成辦法
1.城建稅分成
以2009-2011年各鎮城建稅實際分成數的平均數作為支出基數,以2009-2011年城建稅入庫數的平均數為收入基數(鎮為剔除中心城區數,按入庫數的30%計算),當年收入超收入基數部分,鎮、練市鎮、雙林鎮、菱湖鎮四個中心鎮按區得部分85%分成,其他鎮按區得部分80%分成,補助基數和收入基數一定五年不變,未完成基數的按未完成比例賠補。
2.土地出讓金結算
(1)教育專項資金:按鎮轄區內出讓土地成交價(剔除地面建筑物作價款,按市對區結算單為準)的2%計提教育專項資金。
(2)廉租住房專項資金:按鎮轄區內出讓土地成交價(剔除地面建筑物作價款,按市對區結算單為準)的2%計提廉租住房專項資金。
(3)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按鎮轄區內出讓土地成交價(剔除地面建筑物作價款,按市對區結算單為準)的5%計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統籌用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2012年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提標增資支出)。
(4)商貿用地區集中款:對各鎮范圍內商貿用地出讓收入,按市返還區得部分20%計提集中款(剔除地面建筑物作價款,按市對區結算單為準,各鎮爭取市優惠政策部分,區不予集中)。
3.耕地占用稅補助政策
各鎮(鎮為剔除中心城區和城市新區范圍)范圍內工業用地入庫的耕地占用稅,實行單項分成,即按入庫數的60%進行補助,用于扶持各鎮產業發展和工業平臺建設。
四、政策承擔與賠補政策
(一)2012年起,新增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支出由區、鎮按體制分成比例承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配套支出由區財政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鎮按2011年籌資標準負擔55元/人,2012年起提標增資由區財政負擔)。
(二)市對區體制結算扣款的津補貼調節金由各鎮按人均標準承擔,城鄉垃圾處理費按市對區結算數,由區、鎮按體制分成比例承擔。
(三)兌現企業政策,除中央、省市補助外,按區、鎮按體制分成比例承擔。
(四)出口退稅承擔:按區承擔部分根據各鎮出口退稅所占比例分攤,按分攤金額由區、鎮各承擔50%。
(五)各鎮完不成各項收入基數的,按分成同比例進行賠補。
五、轉移支付政策
由區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作為一般預算轉移支付財力,主要用于對人均財力較低、財政運行困難鎮的轉移支付(具體轉移支付方案另行制定)。
六、激勵獎補政策
(一)實行分類分檔獎補機制
各鎮財政收入增幅超區人代會確定增幅水平的,對超區人代會確定增幅部分,按區鎮2:8分成,即鎮按80%分成。
(二)引進總部經濟及新增稅源獎勵政策
各鎮在體制期限內,引進總部經濟或引入重點項目稅源的,根據區委、區政府相關扶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獎補。
七、其他有關事項
(一)支出基數、固定分成部分實行按月預撥,年終結算;城市維護費分成,實行年終結算,按季撥付。
(二)超收分成、體制獎勵和耕占稅分成采取年終結算、次年分期兌現辦法。
(三)土地出讓金收入按市與區實際結算時間進行結算撥付。
(四)各項分成收入按有關財務制度管理和開支。
(五)各鎮應加強月度、季度、年度財政收入執行分析,向區財政部門上報轄區內財政收入動態情況。
(六)各鎮收支基數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局另行下達。
八、本意見從2012年1月1日起實行,暫定五年,除國務院、省、市政府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調整。本意見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