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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義、目標和原則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利于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于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功能;有利于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要求,立足于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促進農民收入增加,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要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民主的原則,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金、資產、資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必須堅持公開的原則,資金的使用和收益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實行招投標或公開競價。必須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遵循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規律和特點,采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節本增效,確保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一)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1、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杜絕“白條”抵庫。
2、財務開支審批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開支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先行審批,重大事項開支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外,還應當履行民主程序并報鎮(街、區)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審批。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后,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票據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會計業務應當使用業務主管部門監制或指定的票據,票據領用要搞好登記。
5、現金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會計人員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賬實相符。
(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相符。2、資產臺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照資產的類別建立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投標方式發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確認。
4、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需要招投標;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鎮(街區)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5、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或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1、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集體所有的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機動地、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或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或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鎮(街區)招投標中心備案。
3、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鎮(街區)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4、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三、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新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積極推進改革創新,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活力和為農民服務的能力。
(一)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更,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重大投資項目或舉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關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大事項,都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履行民主程序。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資金、資產、資源運營情況,聽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村(居)務公開監督小組或者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存在問題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二)全面推行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公開協商及招投標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資源的購建、承包、租賃、轉讓,村內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礎工程建設,應當采用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各鎮(街區)要成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招投標中心,搞好本轄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經營和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及服務工作。要規范招投標程序,科學合理確定標的,選擇適當的招投標方式,加強管理監督和服務,確保招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集體經濟組織招投標項目及招投標方式的確定,要充分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履行民主程序,經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三)創新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方式。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資金、資產、資源,以入股、合作、租賃、專業承包等形式,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與承包大戶、技術能人、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合作,實現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鼓勵有條件的村(居),特別是城中村(居)或城郊村(居)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農村集體財務委托制。要在堅持民主自愿和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財務委托制。加強財務委托中心建設,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規范服務工作流程,推行農村財務電算化。實行資金專戶存儲和支取“雙印鑒”管理。嚴禁村(居)集體資金與財政資金和其他項目資金混存,嚴禁截留挪用集體資金。
(五)強化農村集體財務公開。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對重要財務事項和群眾關注的經濟事項,要實行專項公開。各鎮(街區)要建立財務公開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業務主管部門要對反映村(居)財務公開情況的資料進行存檔。各村(居)要公布財務公開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六)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要把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與經營作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重要內容。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運營、基礎工程建設等進行專項審計。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查出侵占集體資金和資產問題的,應當責成責任人將侵占的集體資金和資產如數退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把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作為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市政府成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監察、財政、審計、經管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成員。辦公室設在市農村經濟管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各鎮(街區)也要成立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任組長,分管副鎮長(副主任)任副組長,財政、經管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成員。辦公室設在農村經營管理站,站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鎮兩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幫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的,限期進行整改。要加強隊伍建設,落實培訓經費,加大對農村集體財務會計管理人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財務委托人員的培訓力度,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隊伍。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主動爭取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