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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應當依照市城市規劃規定的規范,市、區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袋裝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個人和經營者在日常生活、經營以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特種垃圾。
第三條凡城市市區范圍內均實施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實施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個人和經營者,均應遵守。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總體規劃的制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凡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經營性收運服務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㈠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㈡擁有專用的密封運輸車輛,并與生活垃圾處置場管理部門簽訂了垃圾處置合同;
㈢無垃圾密封運輸能力,但與城市生活垃圾中轉站管理部門簽訂了垃圾中轉合同。
㈠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生活垃圾袋裝工作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㈡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生活垃圾袋裝工作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㈢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及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生活垃圾袋裝工作按層級分別由村小組、村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七條生活垃圾中轉站、收集點等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依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范》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措資金建設。
第八條新建城市道路、居民住宅小區、大型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辦公樓和各類市場,由建設單位負責配置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并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投資。
第九條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區、大型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辦公樓、商場和各類市場未配置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或原有環境衛生設施不適應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配置或改造,并應達到規定的規范。
配置或改造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應當按下列分工各自負責:
㈠單位、個體工商戶由其自行負責;
㈡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業主管理委員會負責;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該物業管理的居民區全體業主負責;
㈢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㈣大型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辦公樓、商場和各類市場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條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的更新、維護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發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使用垃圾袋收集、盛裝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投放和收運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單位、居民區、大型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和各類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袋裝包扎置于袋裝收運設施內,由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規定的時間收運;
㈡臨街單位、個體工商戶、店鋪、攤點及其它服務場所發生的生活垃圾必需自配垃圾容器,袋裝包扎置于室內,每天按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上門收集垃圾的時間送入環衛車內。
第十三條對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生活廢棄物的處置,應向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申報,按其核準的時間投送到指定的收集點,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組織專項收運。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㈠已確定實行生活垃圾袋裝區域不實行生活垃圾袋裝;
㈡在袋裝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險廢物、工業垃圾、建筑垃圾及液體垃圾;
㈢使用破損袋盛裝生活垃圾;
㈣損壞已投放的生活垃圾袋;
㈤損壞袋裝生活垃圾收運設施;
㈥收運服務單位收運的垃圾不運至市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設置的專用生活垃圾處置場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袋裝生活垃圾應按定時、定點的規定,及時收集、中轉、清運,不得積存。
第十六條袋裝生活垃圾清運工作必需使用密閉和專用車輛,堅持車容車貌整潔,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由市城市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第十八條侮辱、毆打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人員和收費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獎勵法》規定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