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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12號)的文件精神,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冀財稅[*]20號),進一步明確了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為了確保增值稅起征點政策的正確落實,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意見。
一、提高認識,認真落實
增值稅起征點的重新明確和提高,是國家扶持弱勢群體而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執行好起征點,關系到國家優惠政策的落實和廣大下崗職工及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級國稅機關一定要提高認識,要從講政治和依法治稅的高度認識執行好這項政策的重要意義,以認真負責的精神和工作態度全面落實好起征點政策,并切實加強執行起征點后的稅收征管工作,減少稅收漏洞。
二、嚴格掌握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按照增值稅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為:銷售貨物月銷售額2000元;銷售應稅勞務月銷售額15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150元。以上所稱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月銷售額在起征點以下的免征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則按全額征收增值稅。
三、搞好調查測算,嚴格評定程序
執行起征點,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且難以操作的工作,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嚴肅對待,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努力減少關系稅、人情稅。
(一)搞好稅源調查和定額測算。起征點的界定其實是銷售額的確定,銷售額確定的正確和公平與否,是執行好起征點政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起征點政策前,要對本轄區的個體納稅人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在清理漏征漏管戶的基礎上,搞好調查測算,尤其要對現有定額在起征點以下及臨界點的納稅人進行重點調查測算,以便正確測定和調整定額。
(二)堅持公平公正,嚴格定額核定程序
起征點是稅收征免的界線,公正合理地確定銷售額至關重要。因此在定額核定的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一定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局下發的個體定額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執行,尤其要認真做好集體研究、民主評議和向納稅人宣傳解釋工作。有條件的地方,盡量采取微機定額的辦法,努力減少定額管理中的人為因素和主觀隨意性,力求公平、合理,符合實際。定額核定和起征點的執行要考慮對相鄰區域的影響,在一個縣(市、區)的范圍內應該統一定額標準、要求和方法,盡量避免或減少臨近區域征稅定額出現過大差距。對下崗職工和分布在山區、農村的小賣部、農村定期開市的集貿市場非固定業戶等弱勢群體應采取適當從輕從寬的原則。
定額核定及起征點以下納稅人的確定權一律上收到縣(市、區)局,由定額評定小組根據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呈報的意見,綜合各方面因素進行評定并下達批復,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定額調整通知書,對起征點以下的個體戶同時告知其在免稅期間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應注意的事項等。主管稅務機關要在辦稅服務廳或納稅人集中的場所將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和納稅人的監督。
四、加強動態管理,強化稅源監控
對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除免征稅款外,其他應按正常納稅人進行管理和檢查。
(一)要嚴格登記管理,必須按照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日常的戶籍管理和稅源監控,及時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定額和恢復征稅。
(二)要認真落實納稅申報制度。經稅務機關核定為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原則實行按季進行納稅申報。申報內容應該包括每月定額、實際無票銷售額、開票銷售額(申報表式樣暫由各市統一設計)。但當月實際銷售額高于起征點20%以上時,應主動按月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且連續半年月平均銷售額超過起征點20%以上的,稅務機關應調高定額,恢復征稅。
其他實行定額管理的納稅人,連續半年,月銷售額低于起征點20%以上的,由納稅人提供足以證明其生產經營減少的依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定額申請,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核實和調整定額。對確實達不到起征點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按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進行管理。
(三)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已辦理了稅務登記的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領購使用普通發票,也可以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領購發票的納稅人要嚴格落實驗舊領新制度;未辦理稅務登記按次(日)納稅的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時可以由稅務機關代開,凡代開發票金額每次達到或超過增值稅起征點150元的,全額征收增值稅。
(四)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在免稅期限內仍應按規定領購納稅手冊,并比照不設置帳簿或暫不建帳的個體戶,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商品進銷存登記簿等有關資料。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
(一)建立起征點以下納稅人日常臺帳管理制度。主管稅務機關對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要建立專門的登記臺帳,記錄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和免稅情況。所有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應納入微機管理,但不參與入庫率的考核,努力做到機外無業務。省局信息中心已針對起征點政策對稅收征管軟件和征管質量考核軟件作了修改完善并已從網上下發,各地可按照統一修改后的軟件進行操作。
(二)建立定額核定審批管理制度。確定定額和起征點以下納稅人稅務機關要嚴格各項責任制度,比如,典型調查和實地核查制度,管理人員的調查情況和建議必須有檔案記錄;主管稅務機關建立集體審議制度,綜合核定轄區內納稅人定額并上報審批;縣級稅務機關要建立定額核定制度,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申報情況和意見,綜合其他因素作好定額核定和免征戶核定工作。
(三)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基層稅務管理人員要落實納稅人戶籍管理制度,實行分片、分村、分街道管理方式,每月至少一次對管轄區進行一次巡查,除清理漏征漏管戶外,要重點掌握納稅人尤其是起征點以下業戶生產經營情況,并寫出情況報告。縣級稅務機關應當每半年對起征點以下納稅人進行抽樣檢查,及時掌握稅源變化,適時核定和調整定額。
(四)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執行起征點涉及諸多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十分敏感,倍受關注,各級稅務機關必須規范程序,陽光操作,并接受監督。一是接受納稅人的監督,主管稅務機關要將定額的程序、方法和結果對外公開,消除納稅人疑慮;二是加強內部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介入定額核定和起征點以下納稅人確定工作,確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對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定額核定與定額公開,不履行審批制度,以及在對納稅人的調查與定額核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擅自降低定額造成稅收流失的,要嚴格按照“兩責追究”的規定進行處罰。對稅務管理人員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六、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征管辦法。需要新增表、證、單、書的,可參照稅收征管業務規程,暫由省轄市稅務機關統一制定執行。起征點政策在執行中有何好的做法、經驗、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向省局反饋。各地執行起征點的情況于7月底連同調查表報省局征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