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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各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園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園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園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園區安委會成立全園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由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桃園鎮鎮長儲開平同志任組長,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劉志偉和桃園鎮副鎮長潘文勝同志任副組長,各村(社區)、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為領導組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園區安委辦,具體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制定、推進、督查和考核工作。各村(社區)、各相關部門也要相應地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織,及時落實本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及時研究部署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分工。被確定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事故隱患存在單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加強對事故隱患整改的協調和日常督查。有關部門要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1.各村(社區):負責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安監所:負責督查全園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和特種設備及其生產、經營、使用、儲運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派出所:負責全園道路交通、公共娛樂場所、網吧、旅館、飯店、人員密集場所及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水利站:負責全園危橋、港河吊機、內河通航水域、水利工程建設和防洪、防災設施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中心初中:負責全園教育系統內的各級各類學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6.規劃建設局:負責全園新建、改建市政工程項目、燃氣、飲水、建筑企業、裝飾裝潢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在建工程、搬遷工程、鎮區建設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7.社會事業局:負責全園農用機具、農業資源開發和農藥、化肥、種子經營網點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8.衛生所:負責全園食品、職業危害傳染病防治、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9.磨頭工商分局:負責全園商場和無證照生產經營單位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供電所:負責全園電力設施和安全用電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其他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2.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誰生產經營,誰負責排查,誰負責治理”的原則,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要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隱患整改資金使用專項制度和檔案,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確保整改措施、責任、人員、資金和時限“五落實”,整改結束及時向園區有關部門申請驗收,確保按期銷號。
二、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以“安全生產月”、“安康杯”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全員培訓等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和技能培訓。園安委辦要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適時召開專題會議,通報全園安全生產形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隱患查處情況。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推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典型和經驗,對推進不力或造成事故的要給予曝光。
(二)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建立完善舉報信息收集、核實、受理和查處的程序和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專人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的受理。園區安委辦要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完善舉報激勵措施,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和個人。
(三)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分級量化報告制度。各生產經營單位及部門必須在每月9日組織排查隱患,每月15日向安監所報送《軟件園(桃園鎮)生產經營單位及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
(四)實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公示、摘牌制度。對確認的重大隱患實行分級掛牌督辦,同時充分發揮宣傳輿論監督的作用,重大事故隱患一經確認,即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責任單位和整改時限。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治理責任單位應當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由治理責任單位書面向園區有關部門或法定部門提出摘牌申請,相關部門或法定部門收到治理責任單位摘牌申請后,組織驗收,驗收或審查合格的,予以摘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如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整改的,必須報請黨工委批準后,方可延期。驗收或審查不合格的,由掛牌督辦事故隱患部門或由法定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下達停產整改通知。對整改無望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整改通知的,相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嚴肅追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一)加大考核力度。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對各村(社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各級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履職考核的內容,嚴格組織考核。
(二)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要按照“生產經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于隱患排查工作不扎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和實行“一票否決”;對于因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險情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管委會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