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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司法裁判權是法官獨特的專享權力,理性行使裁判權是法官永恒的職責與目標。理性裁判是法官職業化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踐行“公正與效率”司法主題的客觀需要,是實現司法權威的重要途徑。須從確立法官獨立審判制度、建立法官終身制度、推行精英審判、充分尊重司法客觀規律、堅持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健全對藐視裁判的懲罰制度等六個方面努力,實現法官的理性裁判。
[關鍵詞]司法公正裁判方法理性價值
司法裁判是法官依據法定的程序和規則,針對合法有效證據運用邏輯推理等方法確認法律事實,進行合乎法律規定或者立法本意的判斷裁量過程。司法裁判權是法官獨特的專享權力,事關確定法律關系、明晰權利義務甚至是決定人的生殺予奪。作為法官,應當理性行使裁判權,并將其作為自己永恒追求的目標。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非理性的裁判方法、拋棄理性而恣意行使裁判權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司法裁判不統一,司法終局性被破壞,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導致社會對司法評價不高,當事人不斷上訴、上訪。對此,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糾正。
一、法官非理性裁判的幾種表現
結合司法實踐,本人認為當前法官的非理性裁判可以分為以下八種類型:
(一)桎梏于書本知識,孤立地唯法至上,熱衷深究案件的細枝末節,此謂學究型裁判。這種裁判往往自我封閉在書本構造的“豪華套房”內,把案件的所有細節證明追究到及至,苛求各個環節的法律對應,死摳法律條文,常常陷入“無法可依”、走入推論死胡同的苦惱。其根本原因是看不到“套房”的華而不實,不肯置身于豐富的社會實踐,陶醉甚至癡迷于純粹的邏輯推演,在衡量司法價值時有意回避甚至忌諱情理觀念,把法律至上與法、情、理的結合對立起來,從而產生了偏差。
(二)單純就案辦案,生搬硬套法律,注重個案絕對公平,忽視社會整體利益,此謂機械型裁判。這種裁判方式誕生的原因是缺乏大局觀和事物普遍聯系的觀念,不從立法原意、精神和目的上對法律條文進行邏輯推論分析,靈活運用,而是片面理解和套搬法條,用“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律適用理論對待司法實踐,不從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角度考慮個案的特殊性,無視社會對法律的要求,而把個案絕對公平作為權衡司法利益的目標,使裁判失去了準星。
(三)屈服于不正常的壓力,迎合當事人短期心理欲望或者領導意志,喪失司法原則,此謂屈從型裁判。這種裁判有迫于外圍環境壓制而無奈選擇的原因,也有不敢抵制非法干涉,畏懼權勢,對領導唯命是從,害怕“禍及自身”、“泱及魚池”的原因。有時雖然也能達到一定目的,或可獲得暫時平靜,但難保當事人親歷司法機關的無奈并獲益后產生變本加厲的索求欲望,愈加死纏不休。長此以往,必將造成民眾法治意識的退化、法律信仰的滑坡,司法環境進一步被破壞,最終影響的是法治進程。
(四)濫用情勢變更原則和衡平原則,隨意自由裁量,此謂妄自型裁判。這種裁判首先將法律賦予的法官審判權作為資本,把“依法行使審判職責”的誓言拋在腦后,脫離國情、脫離法律倡導“法官絕無錯案”。自化為圣賢,任意揮灑手中的權力。不是從考慮案件特定的歷史背景、立法原意等出發來解釋并運用法律,而是唯我獨尊,天馬行空,無限擴大自由裁量權,導致裁判不公,影響法律權威。
(五)辦案沒有主見,人云亦云,此謂模仿型裁判。這種裁判最顯著的特征就是隨大流,“聞風而動”,專門附和別人的意見,人家怎么判我就怎么判。實在不行了,就到處“探討”,然后再以“拿來主義”用之。其根源是自身素質不高,又惰于鉆研,缺少獨立思考的能力和敢于直面疑難的決然勇氣,怕犯錯誤,怕擔責任,甘愿做“迷糊”官。
(六)高高在上,忽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不了解法治的時代特征和發展要求,此謂隔世型裁判。這種裁判背離當前司法現實和時代背景,不顧社情民意和社會發展對司法的需求,刻意追求理想化的司法。對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的差異忽而不見,漠視社會弱勢群體在法律保護和法律救助上的客觀特殊需要,不能全面理解法律平等原則,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性化。裁判過程和結果都讓人感覺距離現實太過遙遠,恍若隔世,從而疑竇從生,不利于服判息訴。
(七)重直覺與經驗,輕理性思索判斷,跟著感覺走,此謂唯心型裁判。這種裁判內心確信因素和唯心主義膨脹,沒有正確理解經驗愈理性判斷的關系,不肯將裁判過程認同為理性思索的科學判斷過程,不是充分運用法學理論和邏輯推理知識而是全憑自己的社會閱歷、經驗、道德理念和直覺來認定事實,判斷是非。特別是在處理一些比較常見的案件時,往往更容易犯經驗主義錯誤,有時甚至直接套用已有思維定式,無視個案的特殊性,導致裁判千篇一律,難免產生誤差。
(八)以自我為中心,缺少權利保護意識,本位主義盛行,此謂功利型裁判。這種裁判幾乎不關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重在關注是否于己有利,以自身功利為出發點,在趨利避害時可以不講司法原則甚至可以犧牲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這種“功利”有時候也指法院的整體利益,從法院“小我”的本位角度進行的裁判。尤其在當前法治尚不健全、司法環境不盡如人意、法院面臨自我發展的巨大壓力時期,給了本位主義滋生的溫床,使功利型裁判仍有生存空間。
二、對法官理性裁判的價值構成分析
(一)法官理性裁判是法官職業化的迫切要求。
司法裁判是一項具有自身客觀規律的科學活動。法官職業的思維應該是科學的思維,而理性裁判的形成與成熟是其核心和判斷標準。肖楊院長強調:“法官職業化建設是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是法院隊伍建設的一條主線。”[1]法官職業的首要任務是解決糾紛、消除矛盾,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現階段,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經濟結構、社會結構以及人們價值觀念變革加劇,人與人、個人與群體以及個人和國家的利益沖突日益增多,且逐漸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使得法官司法裁判活動遠非適用邏輯推理“三段論”那么簡單。糾紛本身的復雜性及影響審判因素的多樣性,要求法官首先必須具備理性的判斷能力。培養理性思維、掌握理性裁判方法,努力糾正“重實體輕程序,重結論輕理由”、片面追求形式邏輯和概念推導的法官職業思維大眾化、機械化傾向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主要目標。法官具備理性,才能夠從一般表象洞察事物實質,客觀把握事物內部、人與事物之間的基本關系及其處理的一般原則,在深思熟慮的科學分析基礎上,以中立的態度對待當事人,克服沖動和成見,對矛盾糾紛并作出審慎明斷的評判。
(二)法官理性裁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法官在裁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正當、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裁判結果必須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法官的理性裁判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二者是手段和目標的關系。[2]首先,理性的裁判方法是確保實體公正的基礎。離開理性的科學思維方法而全憑經驗模式或者個人好惡、偏見進行判斷和裁量,司法不公便在所難免。再者,理性裁判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方面。直接反映出法官適用法律的實際水平,決定著案件裁判最終的實體公正程度。第三,理性裁判有助于法官樹立中立、理性和睿智的公正形象,能夠在接待當事人、庭審、業外活動等形式方面體現法官的形象公正,有助于進一步消除當事人及社會大眾對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疑慮。第四,理性裁判方法還有助于規范自由裁量權。法律規范的局限性和滯后性決定了其與社會發展不可能同步,必須借助法官自由裁量予以彌補。對法律的盲區、漏洞以及不甚明確的地方,理性裁判方法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重要的思維手段,同時又提供了法官職業自律規制,有助于避免法官濫用職權,確保司法公正。
(三)法官理性裁判是踐行“公正與效率”司法主題的客觀需要。
“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它體現了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順應了時展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明確了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需要在司法評價尺度相同的情況下,以最少的司法資源耗費取得同樣好的司法公正效果,或在司法資源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以同樣多的資源耗費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效果。[3]理性裁判通過積極地和適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能夠充分地發揮司法對社會關系的調和及整合功能,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通過冷靜地分析糾紛的本質屬性和內在聯系規律并保持高度的自律和中立,妥善處理權與法、情與法的關系,能夠使裁判權的行使合理地限制在相對確定的權力范圍之內,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公正;通過理性對待司法程序和效率的關系,能夠盡可能地節約訴訟成本,減少資源耗費,使爭議的法律關系盡早得以確定,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經濟價值。從而在有限的司法資源與擴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評價尺度之間找到出一條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途徑,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的提高。
(四)法官理性裁判是實現司法權威的重要途徑。
司法權威的實現,司法的公信度和司法執行力的提高起決定性作用。理性裁判的方法為法官糾正自己的個人偏見和錯誤認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工具,可以幫助法官克服思維局限性。在多種處理方案并存的訴訟對抗中,通過理性分析,以恰當的甄別方法,為當事人選擇出最優的、也是最接近正義的方案,并對當事人進行說服,使他們放棄原先不合理的主張和意見,回歸到法律的理性軌道上來,奠定“勝敗皆服”的基礎。在裁判的過程中,充分運用正確、合法、有效的證明手段闡明判決的合理依據,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地感受到自己的主張得到了客觀、公正、平等的審判,從而增進對法官裁判的理性認識程度,并自覺服從裁判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確保司法裁判內容的兌現。同時也能獲得民眾對裁判的普遍認同和支持,有利于實現司法權威。
三、法官理性裁判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原則:1、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裁判依據。離開“依法辦事”和“以法律為準繩”,法官的裁判將是無本之木,因為根基不牢而使“大廈傾于瞬間”,徒費人力物力。2、立足國情,與實際相結合。特別是要對國家歷史和民族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司法的積極因素予以批判地繼承,吸收諸如“調和、互補、統一”等有益的內涵。任何脫離國情和現實社會的裁判,再精彩也是“短暫的美”,雖然炫目一時,但經不起社會、歷史的檢驗。3、尊重專業經驗和智慧。裁判推理絕不能成為公式計算,而是一種面向實際問題解決的法官有創造性的精神活動。[4]縱觀歷史司法實踐,司法經驗、智慧和理性從來都是司法裁判成為經典案例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
(二)基本方法:1、準確、全面地理解和適用法律,克服片面的機械唯物主義的思想。司法裁判要求法官吃透法律的內在精神,全面理解法律內涵,避免機械地運用法律。2、以廣大人民根本意志和利益為司法裁判的根本指南。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法,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的集中體現。司法裁判必須遵循人民的根本意志,維護其根本利益。3、用聯系和發展的觀點分析案件。要用聯系的、發展的眼光去理解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當法律滯后于社會生活條件,對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產生制約時,法官須發揮主觀能動作用,不能墨守成規,生搬硬套明顯不合時宜的死框框。4、堅持黨的領導。司法裁判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才會不偏離方向。黨的現行政策,具有法律所無法比擬的及時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靈活性,能為法官在法律空白和法律不適時宜的情形下的司法裁判指明方向,應當成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
(三)特別方法:
1、充分進行利益衡量,避免實質不公平。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就是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利害沖突以公平、正義等價值判斷作參照所進行的分析、衡量。法官為了保持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應當堅持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堅持平等對待為基礎,差別對待為補充;堅持法律至上為根本,自由裁量為補充;堅持個案公平兼顧整體利益。”[5]
2、注意系統思考,避免以偏概全。司法裁判的過程是法官根據現有證據,運用法律知識進行系統思考、分析判斷的復雜腦力勞動過程。法官應當經過理性的思索,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前提下,避免過于輕信直覺或者簡單、盲目的認識,利用對法律的理解和內心的良知,結合當事人的知識、閱歷、爭執之法律關系、訴訟行為能力等認定案件事實。以系統思維方法,綜合考慮個案利益的法律保護以及該種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關系。做出正確判斷,達到實質之公平。
3、充分尊重當事人權利,避免程序不公。程序公正才能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才能體現司法裁判的價值。從程序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權利、陳述權利、辯論權、知情權等權利,才能保障法官嚴格執法,確保程序公正,為實質正義的實現奠定基礎,使當事人認可裁判,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4、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優先保護弱者。法官在認定“顯失公平”等得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形時,可以采用類比推理的方法,適用優先保護弱者原則。[6]
四、法官理性裁判的實現途徑探討
(一)確立法官獨立審判制度。
審判權實質上就是法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對爭執雙方的爭議給予法律上居中裁判的權力。為了實現法官獨立裁判的價值要求,必須規范審判組織的內外部關系,在建立有效的審判監督制約機制的基礎上,賦予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職能,改變依行政方式管理審判工作的習慣,切實下放審批權限,探索實行合議庭負責制和主審法官負責制等具體措施,解決審與判的脫節問題。完善司法體制的設置,正確解決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響獨立司法的現實問題,為依法獨立審判提供體制保障、經濟保障和職業保障。
(二)建立法官終身制度。
不可否認,法官需要增強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能力和抗干擾能力。但在當前,依法裁判所招致的任職、晉升及安全危機正成為法官們心理上的巨大壓力,由此形成裁判上的浮搖不定和優柔寡斷,為枉法和徇私留下了時間和空間機會,容易形成裁判上的不公和司法上的腐敗。而這種結局往往又給社會產生法律信仰危機,形成整個司法領域內的信仰缺失和司法對社會影響力降低的惡性循環。所以,建立法官終身制度,加強法官人身保護是當務之急。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為終身法官,形成一個真正的法官階層,并以國家法律制度作為保證,解除法官的后顧之憂。法官終身制度的確立,將極大地促進法官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公平對待,居中裁判。
(三)推行精英審判。
以“提純”和“剝離”等方式,對現有法院工作人員進行重新篩選和分類細化,使其中的高素質法官從事審判,將其他綜合素質不符合法官職業需要的逐步分離出來從事輔助性工作。推行精英審判的前提和關鍵是要在法院內部建立起切實可行又卓有成效的績效評價體系,用成熟有效的業績考核機制確保法官裁判自覺追求理性。推行精英審判的保證是完善培訓、考核、任用“三位一體”的培訓制度,積極鼓勵法官參加研究生學歷、法律碩士學位和各類專業技能的學習培訓,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同時,法官應是精英加經驗,一個成熟法官需要長時間的磨礪才能勝任。由此還應當加強法官裁判經驗的總結交流與推廣,實行上下級法院、不同地區(特別是落后地區與發達地區)的法院法官交流任職鍛煉的機制,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考察,促進法官相互學習與提高裁判方法和藝術。
(四)充分尊重司法客觀規律。
司法的客觀規律要求司法首先具有穩定性和終局性,同時也應當符合社會發展需要。一要善于觀察、研究問題,并運用法律理論對社會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為理性裁判提供充實的實踐信息與理論依據。二要善于靈活運用高度蓋然性推導、當然性推導、還原推導、價值判斷推導等事實推理方法與解釋、選擇、衡平等法律適用方法,導出正確認識和判斷。三要善于總結、歸納司法裁判以及司法管理的實踐經驗,深入細致地進行研究,從中探索司法客觀規律。四要理性對待和評價司法裁判。在反思或監督法官裁判時要有理性的評價,絕不能陷入行風評議、當事人評估等法律媚俗的泥淖。五要樹立司法權威。合理設置司法程序,維護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確立司法的終局裁決地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生效的司法裁判。
(五)堅持社會主義司法理念。
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對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我國司法實踐的經驗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對司法工作本質和內涵在理念上的把握,是指導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活動的理性認識和觀念。首先應當處理好主動性與被動性的關系。在踐行司法為民的過程中,既要熱情服務又要嚴格執法,既不喪失原則又把握一定的度。其次要處理好中立性和針對性的關系。司法的中立性要求司法過程中法院以中立的第三方解決當事人的糾紛,不能偏袒一方,針對弱勢群體給予的訴訟便利也應當以中立性為原則。三是處理好規范性和靈活性的關系。法院司法過程中的決策、審判、執行、行政等應納入規范性管理的軌道,進行科學的管理。同時,也需要從實際出發,在規范制度的基礎上進行靈活的處理,為理性裁判提供足夠的空間與平臺。
(六)健全對藐視裁判的懲罰制度。
藐視裁判包括蔑視法律尊嚴、輕視裁判效力、拒不履行裁判確定的義務等。當前,這種現象層出不窮,僅以民眾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等理由顯然已經不能搪塞。人們法律知識已經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自覺遵守法律、服從法律的意識沒有相應提升的深層次解釋是,國家以強制力來促進和引導全體公民遵從法律的意識、樹立司法裁判權威的社會環境不好,體制不順,力度仍然不夠。如無理反復纏訪問題,由于制裁不力,社會導向失責,以致成蔓延之勢;“執行難”問題,由于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執行威懾機制和制裁的軟弱,愈加突出等,給國家造成沉重的負擔,使司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能舉步維艱,嚴重危害法治建設進程。由此,必須健全制度,從社會、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加強治理,加大懲罰力度,為法官理性裁判掃清障礙。
注釋:
[1]參見肖楊院長在2002年7月5日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參見馮軍著:《解讀法官的理性》
[3]參見張柏峰著:《司法公正與效率價值的時代精神》
[4]參見劉力著:《裁判方法論綱》
[5]參見劉海英著:《審判過程價值取向之權衡》
[6]參見宮美安著:《談裁判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