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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2日,羅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06年的“兩高”報告明確規定我國現階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上《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亦提出了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也規定在檢察工作中要進一步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一時間,“寬嚴相濟”一詞風靡司法界。下面,筆者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談點個人淺見。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概說
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靈魂,寬嚴相濟就是要求我們對待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堅持區別對待的策略思想,該寬的寬,該嚴的嚴,寬嚴適度,寬嚴有據。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和過失犯,對失足青少年,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對嚴重刑事犯罪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簡而言之,就是適度寬容、輕處小惡,以感化輕案犯;依法從嚴、懲罰大惡,以震懾重案犯。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在長期同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中形成并逐步發展完善的,是長期歷史經驗的總結。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的“嚴打”以來,黨和國家根據轉型時期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實際,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制定了"從重從快"嚴打方針,在刑事檢察工作中為了避免承擔打擊不力的責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訴可不訴的訴了,對打擊犯罪,震懾犯罪,促進社會治安秩序的好轉起到了根本性作用。在新時期,新的執法理念下,過于強調嚴打,忽視了區別對待和寬嚴相濟,忽視了辦案的社會效果,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存在著不和諧。打造和諧社會不能僅靠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來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檢察機關在執法中必須轉變執法理念,對刑事犯罪區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又要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必要
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構建和諧社會對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發揚民主與法治、實現公平正義、提倡誠信友愛、增強全社會活力、維持安定有序、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之社會關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動自身內在規律的必然要求。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諧社會構建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也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治國理政目標。穩定是和諧的基礎,和諧是穩定的最高境界。在強調堅持嚴打方針的同時,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比如,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輕、減輕處罰或判處緩刑;對于法律、政策不明確,可捕可不捕、可起訴可不起訴、可判可不判、可勞教可不勞教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著眼于從寬處理。這樣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擊嚴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從根本上緩解社會沖突,減少社會對抗,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應當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種科學、理性的回歸,是我們正視社會穩定與犯罪增長關系后的理性回應,最終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執行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在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合理借鑒中外法治文明發展的優秀成果基礎上形成的,是科學的、先進的理念,其內容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寬嚴適度,寬嚴有據,依法辦案,不能僅靠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來保障,在執法中必須轉變執法理念,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和諧地調和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之間的關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執行。
(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實現
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終體現立法宗旨、實現司法價值的客觀要求。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我們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對于嚴重刑事犯罪,該從重的要堅決從重,該判死刑的決不手軟。但同時,對于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罪犯,無論其罪輕罪重,是否屬于嚴打對象,都要一視同仁,該兌現政策的要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如果因為嚴打而不兌現政策,就會導致犯罪分子喪失對國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審時度勢,堅持寬嚴相濟,才能產生積極的、正面的社會效果,也只有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基礎上,才能最終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追求效率與實現公正的有機統一。
(四)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而且是一種社會現象,任何社會都存在犯罪現象。刑罰,則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獲得刑罰威懾犯罪的效果,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罰威懾力并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圍內,刑罰威懾力與刑罰輕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罰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難以接受,社會也難以認同,其威懾力就呈現出遞減的趨勢,就會產生刑罰效力的貶值問題。刑罰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貴在輕重有別,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的處理,有利于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
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途徑
(一)“寬”的貫徹
1、擴大不起訴范圍。
不起訴是“寬、輕”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我國現行刑訴法規定三種不起訴類型,即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指檢察官對于存在足夠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依其職權斟酌具體情形而作出的一種不起訴處分。相對不起訴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資源,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更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訴中去,以提高訴訟質量和訴訟效率。但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不起訴制度在實踐運行不暢,適用率較低,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為了從實質上限制刑罰的適用范圍,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思想,應當擴大不起訴范圍。
2、大力推行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不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促進社會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環,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減輕國家的行刑成本。作為與監禁刑相對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區矯正體現了“寬、輕”的刑事政策思想,為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應大力推行社區矯正。
3、引進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發生之后,經由調停人使受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對刑事責任問題達成的協議,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責任,加害人一方則可能為此對受害人一方進行物質性賠償等。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訴程序中之參與地位,合乎刑事追訴經濟原則,給沖突雙方解決矛盾提供了機會,能夠有效地減少和鈍化矛盾,盡可能地減少法院判決后的消極因素,有助于在全社會增進和諧協調的社會關系。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它與我國傳統的調解制度所蘊涵的“和為貴”的理念相一致。因此,貫徹“寬大”的刑事政策,應借鑒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引進刑事和解制度。
(二)“嚴”的貫徹
近年來,嚴重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特別是暴力犯罪、聚眾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組織犯罪,特別是恐怖組織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犯罪的數量持續上升,對社會的危害日益嚴重,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對于這些嚴重危及社會穩定的犯罪應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予以從重懲處。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均衡原則的基礎上,“依法從重”,“依法從快”。要做到“依法從重”一是根據社會治安的實際需要,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給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評價;二是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的范圍內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要做到“依法從快”就需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立案偵查、及時逮捕、及時起訴,以達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證實犯罪、打擊犯罪的效果。如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在案犯犯罪事實的,就應對在案犯批捕、起訴,不能久拖不決。
(三)寬嚴相“濟”
寬嚴相濟,最為重要的還是在于“濟”。“濟”,在此有相互滲透、補充、結合的意思,寬嚴相濟就是寬大與嚴厲相結合,就是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寬大以嚴厲為底線,嚴厲中又要保障人權,體現以人為本。寬嚴相濟就是寬與嚴的對立統一,以寬濟嚴、以嚴濟寬,寬嚴有度。我國當前正在進行重大社會變革與體制轉型,在司法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輕微犯罪實行輕、緩的刑事政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安全的犯罪實行嚴、重的刑事政策已刻不容緩,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終將實現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促進司法的公正高效之目的。